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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产增值的部分怎么分

131****4927 | 2018-10-10 03:50:51

已有3个回答

  • 158****4602

    1,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婚前购置的房产,婚后除自然增值和孳息外,其他收益都属于夫妻共有,这部分收益可以平分,当然若是夫妻一方单独所有的,增值部分也应该归所有权人所有。
    2,若是该房产属于夫妻共有,房产增值的部分也应该属于夫妻共有,原则上应该平分。

    查看全文↓ 2018-10-10 03:51:31
  • 143****3773

    **高法为了更好地帮助人们运用新的司法解释,出了一本《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理解与适用》。该书中关于增值的计算列举了现今多数法院计算的方式,在明确**款、按揭贷款总额、利息总额、共同还贷的总额、房屋现值等数据的基础上,用婚后共同还贷款÷房屋总价款(房价款+总利息)×房屋现值÷2,即得出另一方补偿的数额。该房屋判归婚前购房者所有,剩余的贷款由其全部偿还。 计算方式
    (一): 共同还贷20万**30万贷70 万 贷款总利息60万 总房款:100万+60万=160万 房屋现值:200万 共同还贷部分(本+息)占总房款(房款+利息)的比例:20÷160=12.5% 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12.5%×200万÷2=12.5万 计算方式
    (二): 共同还贷20万**30万贷70 万 贷款总利息60万 总房款:100万+60万=160万 房屋现值:200万 房屋增值倍数:200万÷160万=1.25倍 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20万÷2×1.25倍=12.5万 计算方式
    (三) 共同还贷20万**30万贷70 万 贷款总利息60万 总房款:100万+60万=160万 房屋现值:200万 房屋增值比例:(200万-160万) ÷160万=25% 共同还贷的一半:20万÷2=10万 对应的财产增值:20万÷2×25%=2.5万 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20万÷2)+(20万÷2×25%)=12.5万

    查看全文↓ 2018-10-10 03:51:23
  • 134****3232

    如是婚后购房属夫妻共有房产,离婚房屋析产按目前市场价,包括增值部分各二分之一计算。

    查看全文↓ 2018-10-10 03:51:13

相关问题

  • 根据**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解答如下: 通常情况下,对于此类房产的分割,遵循以下几点:第一、法律首先尊重夫妻双方的处理意见,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可以达成一致意见,只要内容不违法,不侵害他人利益即可;第二、如果无法达成协议的,就房屋所有权方面,则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第三,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即对婚后还贷的款项及增值部分,进行分割。共同还贷的款项数额,银行对账单即可证明。第四、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对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对共同还贷款项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怎么计算?目前比较倾向的做法是:在明确**款、按揭贷款总额、利息总额、共同还贷的总额、房屋现值等数据的基础上,用婚后共同还贷款÷房屋总价款(房价款+总利息)×房屋现值÷2,即得出另一方补偿的数额。附:《**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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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作为价值巨大的财产,是夫妻结婚期间共同奋斗的重要目标之一,但同时也是离婚时夫妻双方争夺的重点所在。而随着我国经济和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房屋的增值速度也大大加快,对于增值部分在离婚时如何分割亦成为夫妻双方争议的新焦点之一。通常,如果房屋是婚后双方共同购买的,则该房屋自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需考虑房屋增值问题,其分割方式可以是一方获得房屋所有权并对另一方作现金补偿,也可以将此房屋拍卖由夫妻双方平分价款,等等。可见,因房屋增值问题而发生的争议一般发生在房屋原系一方的婚前财产的情况下,在实践中通常包括以下几种具体情况:婚前房屋婚后自然**的,婚前所买房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婚前房屋在婚后拆迁安置而得到新房的,婚前房屋婚后拆迁、用拆迁款再次购买新房的,以及以上这些情况中夫妻对房屋进行装修的。   在实践中处理房屋增值问题,仍应当遵循《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基本规定来进行解决。首先要看夫妻问是否有关于财产归属问题的约定,如果存在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情况,则应当根据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协议来确定增值部分的归属。而如果夫妻没有采用约定财产制,则应当依照《婚姻法》关于法定财产制的有关规定,在分割财产时第一步就要区分哪些属于个人财产,哪些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对于个人财产自然应属于夫或妻一方所有,不属于离婚时的分割对象,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就应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分割。   就个人财产来说,通常认为婚前房屋婚后自然**的部分,以及婚前房屋婚后拆迁、用拆迁款再次购买的新房都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对于一方所有的婚前房屋婚后因价格上涨而自然**的部分,通常认为在性质上属于天然孳息,也就是因原物而产生的收益。关于天然孳息的归属,根据《物权法》第1 1 6条规定应当由所有权人取得,而既然房屋原是一方的婚前财产,则该房屋的**部分即使在婚后也应当属于原所有权人所有。而用旧房拆迁所得的拆迁款购买的新房也应属于原旧房所有人所有,因为由旧房到拆迁款再到新房,变化的只是一方婚前拥有财产的表现形式,但其性质并未因此而改变。   就夫妻共同财产来说,首先涉及婚前所买房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一方在婚前为购买房屋而支付了**,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房贷的情况很常见,对此有人认为夫妻两人共同偿还房贷的行为应视为财产投资行为,由此产生的房屋收益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增值部分也应由双方平分。但将还贷行为解释为投资未免过于牵强,该行为实质上只是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对个人债务的偿还,并不能改变房屋以及其增值部分的所有权性质,因此在离婚时房屋所有人应当对另一方还贷的部分进行补偿,但另一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分割房屋或增值部分。其次,婚前房屋在婚后拆迁安置而得到新房的,原则上仍是原房屋所有人的个人财产,理由如前所述。但如果在购置新房的过程中双方曾共同支付了房价的差额款,由于支出的这部分差额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于这部分差额款,另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后,在任何情况下,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对房屋进行的装修、增高等添附行为,所增加的这部分价值都应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时夫妻任一方都可以要求获得房屋的一方对该部分的增值进行现金补偿。离婚律师指出 因此,本案中的安某因拆迁而得到的新房以及其自然**部分都应当认为是其个人财产,边某无权要求分割,但对于房屋因装修而增值的部分,边某有权要求安某进行现金支付作为补偿,而补偿额通常按照装修款的一半计算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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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婚前购置的房产,婚后除自然增值和孳息外,其他收益都属于夫妻共有,这部分收益可以平分,当然若是夫妻一方单独所有的,增值部分也应该归所有权人所有。2,若是该房产属于夫妻共有,房产增值的部分也应该属于夫妻共有,原则上应该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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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房产增值怎么计算,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一方在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且将房屋的产权登记在一方的名下的,而且婚前已经取得了房屋的产权证。那么,离婚以后,这套房产的增值部分如果是因为市场的行情而自然增值的,就应该属于“自然的增值”,房产的增值部分可以认定为房产方的个人财产。第二种情况,一方在婚前支付了**款并且按揭贷款付完了全部的购房款,房屋的产权也是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婚后却以夫妻共同财产还房贷,以共同的还贷额占全部房款的比例计算。第三种情况,一方在婚前签订了购房合同,支付完**款项并且按揭付完了全部的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以后,房产只登记在支付**款的那方名下,并且婚后夫妻会以共同财产来还房贷。房产的增值应该归两个人所有。第四种情况,一方在婚前买的房屋,但是另一方在婚前或者婚后在房产证上加了名字,房产的增值部分就是夫妻的共同财产。第五种情况,一方支付的**款以后,并且按揭付完全部的购房款,婚后双方一起还房贷,但是夫妻双方离婚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的增值部分也是归夫妻二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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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评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一、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注意:遇到法律问题应委托律师处理。非专业人士严禁擅自以法律条文作为实际案件的处理依据或者自行处理法律问题,否则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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