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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哪些交易规则?

153****2868 | 2018-10-10 23:56:50

已有5个回答

  • 146****5271

    根据《土地管理法》,1995年的《土地登记规则》,《物权法》,2008年国土局40号令《土地登记办法》等规定,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开发后,在合同允许转让或抵押的前提下。
    若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抵押等活动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变更登记。所以不是只有转让要变更登记,抵押也要做变更登记。

    查看全文↓ 2018-10-10 23:58:29
  • 145****5252

    (一)主体不同
    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
    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为性质不同
    根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转让:他物权转移。
    (三)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
    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四)交易市场不同
    出让,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转让: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

    查看全文↓ 2018-10-10 23:58:12
  • 154****1802

    房产类型分别是:商品房。集体住房,经济适用房,迁折安置房,商住两用房,酒店式公寓,小产权的房子。1. 商品房:俗称大产权房子。开发商建房,地是买来的,有五证后,方可上市。2. 集体房:单位公房,单位集资建的房子,地不是买的。这样房子办不出大产证的。如能办出大产证,也可以上市。3.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建的房子。满五年后。办理了手续产证拿到了,就可以上市。4. 拆迁安置房:也是满五年后,产证办出来了,方可以上市交易。5. 商住房:一般是40-50年产权的。因为商用地只有五十的使用权。贷款只能贷五成。6. 酒店公寓:和上面差不多一样的。7. 小产权房:是区政府或镇政府,或村委会,认可的房子。国家不认可的。这种房子交易,都有风险。如果是当地买,还是可以的。

    拓展资料:
    1,按交易形式的不同,可分为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地产租赁。

    2,按交易客体中土地权利的不同,可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产的交易与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产的交易。对后者现行法大多禁止或限制其交易,因此,在我国,一般而言,房地产交易仅指前者。前者还可进一步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或划拔性质的不同进行分类。

    3,按交易客体所受限制的程度不同,可分为受限交易(如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产的交易,带有福利性的住房及其占用土地使用权的交易等)和非受限交易(如商品房交易等)。

    4,按交易客体存在状况的不同,可分为单纯的土地使用权交易、房地产期权交易和房地产现权交易。

    查看全文↓ 2018-10-10 23:58:04
  • 156****0579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买卖部分)

    (200

    )转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就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受让事宜,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转让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地址:

    受让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地址: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 的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

     国用

     字第

     号),总面积为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中的

    平方米转让给乙方(转让地块位置详见红线图或宗地图)。

    第二条 转让地块的土地用途为

    ,原­土地出让年限

     年,建设年限为





    日至





    日。

    第三条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地块,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随之转让给乙方(房屋转让契约另订),并向

     市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四条 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甲方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即





    日至





    日。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地块土地使用权转让金每平方米为

     元(币种:

     )。总金额(大写)

    元(币种:

     )。

    第六条 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时,愿意承担甲方原­出让合同(合同号:

    号)及其全部附件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 本合同自批准之日起

    天内,甲乙双方应按有关规定向市国土局和税务部门及财政部门缴纳有关税费,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由甲乙双方各半承担。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后,乙方须严格按照原­出让合同中所规定的土地使用规则进行开发利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划要求,如需改变须经­

    市国土局和市规划部门的批准。

    第九条 甲乙双方须在本合同批准之日起

    天内向

    市国土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付清全部税费后,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条 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另一方支付转让总额

      %的违约金,并承担实际损失的赔偿金。

    查看全文↓ 2018-10-10 23:57:57
  • 156****6711

    土地的挂牌交易,即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交易条件在土地交易机构进行公告,并接受交易申请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公开挂牌交易的,应公告交易价和其他交易条件。

    挂牌是土地公开出让的重要方式。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简称土地挂牌),是指通过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市土地交易市场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人的行为。

    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公开交易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交易市场,规范土地交易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挂牌公开交易是指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示地块的基本情况、竞买规则等内容,竞买人轮番报价,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买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方式。挂牌公开交易适用于出让、租赁、转让。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租赁、转让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挂牌公开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1)市政府储备的土地,应依法有偿供应的;

    (2)未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库的,市人民政府认定的特困国有企业需要处置土地的;

    (3)在不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下,委托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4)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委托整体转让房地产的。

    第四条 挂牌公开交易时,土地的基本情况应在石家庄市地产交易市场公示栏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报价期限、地块位置、土地面积、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容积率、交易价、当前报价等,报价期限根据土地面积大小等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五条 挂牌公开交易的程序:

    (1)拟定挂牌公开交易的地块;

    (2)拟定挂牌公开交易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3)经批准可以挂牌公开交易的地块在报刊上公告,并在地产交易市场交易厅公示,地块面积3333.34平方米(5亩)以下的,只在地产交易市场厅公示;

    (4)有意受让单位索取有关竞买文件;

    (5)有意受让单位,持下列资料报名登记:

    a受让申请书;

    b董事会或股东会等其他权力机构(非股份制企业有权决定机构)关于受让土地事宜的决议及委托代理人的授权文件(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c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d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明复印件;

    e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f《报价承诺书》。《报价承诺书》的格式和内容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 制。

    g竞买文件规定的数额履约保证金。未能受让土地使用权单位的履约保证金,在报价截止日期后两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不计利息),受让土地使用权单位的保证金可在交纳**后一期土地出让金时冲抵。

    (6)及时公布当前报价和竞买人。

    (7)报价时间截止后,按第六条的规则确定中买人,在公证人员的公证下,当场宣布交易结果。

    (8)成交之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中买人签署《挂牌公开交易成交确认书》;

    (9)签署《挂牌公开交易成交确认书》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中买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委托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人与中买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第六条 报价期限结束后,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买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市场状况和地块的具体情况制定细则。

    第七条 交易价的确定方法。

    属于第三条(1)、(2)项情形的,挂牌交易价格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地价评估结果,充分考虑政府产业政策、地价政策等综合因素确定;

    属于第三条(3)、(4)项情形的,挂牌交易价格由委托单位确定。

    第八条 中买人拒不签署《成交确认书》或逾期不签订《出让合同》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九条 受让人有提供虚假竞买文件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对该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条 采用综合评定,分值高者得或先交清地价款者得等原则确定中买人的,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市土地管理局。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1年11月16日起施行。

    查看全文↓ 2018-10-10 23:57:27

相关问题

  • 1.买卖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广泛的方式,买卖以价金的支付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由于“买卖”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主要表现形式,我们通常所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指的就是土地使用权“买卖”。下文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讨论实际上也是关于土地使用权买卖合同的讨论,所以说,“转让”有广、狭两个概念之分,当“转让”是广义概念时,它包括所有的以权利主体变更为目的土地使用权的移转行为;当“转让”是狭义概念时,它与买卖具有同样的涵义。2.抵债抵债是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只不过价金支付的条件和期限不同而已。在土地使用权买卖时,土地使用权的移转和价金的支付是对等进行的,而在以土地使用权抵债时,价金支付在前,所抵之债视为已付之价金。3.交换以交换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不是价金,而是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土地使用人将土地使用权移转给受让人,以此取得受让人提供的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4.作价入股作价入股介于买卖和交换之间,既类似买卖,又类似交换。说它类似买卖,是因为将土地使用权用来作价,所作之价如同买卖之价金;说它类似交换,是因为土地使用权被用来入股,所得之股如同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5.合建在开发房地产时,合建与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都属于一方出地、他方出钱建房的合作形式。为合作建房的目的而设立独立法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对价是股权;不设立独立法人,而采取加名的方式,或甚至不加名、仅以合建合同约定合作各方产权分配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是房屋建成以后的产权。因合建而分配产权以后原土地使用人虽然拥有部分房屋产权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和公用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却不再拥有原来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可视为交换的一种特殊形式,即用地人以部分土地使用权换取房屋产权。6.赠予赠予是用地人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移转给受赠人的法律行为。以赠予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的移转没有直接的对价,它无需价金的支付或财产权利的提供作为对应条件。但土地使用权赠予合同可能会附加其他条件,如用地人在将土地赠予给**使用时,可能会将土地的使用限于与教育有关的目的。7.继承在用地人是自然人时,用地人的死亡会使其继承人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在用地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其合并或分立也会导致合并或分立之后的主体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通过继承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土地使用权的移转也没有直接的对价,但可能会有间接的对价,如在通过合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关系中,新公司继承了原公司的财产,也会继承原公司的债务,新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对价,可能以承担原公司的其他债务的方式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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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途径有:出让、划拨、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1、内涵: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2、出让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协议。3、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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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途径有:出让、划拨、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1、内涵: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2、出让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协议。3、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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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的挂牌交易,即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交易条件在土地交易机构进行公告,并接受交易申请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公开挂牌交易的,应公告**低交易价和其他交易条件。 土地挂牌 挂牌是土地公开出让的重要方式。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简称土地挂牌),是指通过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市土地交易市场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人的行为。 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公开交易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交易市场,规范土地交易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挂牌公开交易是指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示地块的基本情况、竞买规则等内容,竞买人轮番报价,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买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方式。挂牌公开交易适用于出让、租赁、转让。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租赁、转让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挂牌公开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1)市政府储备的土地,应依法有偿供应的; (2)未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库的,市人民政府认定的特困国有企业需要处置土地的; (3)在不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下,委托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4)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委托整体转让房地产的。 第四条 挂牌公开交易时,土地的基本情况应在石家庄市地产交易市场公示栏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报价期限、地块位置、土地面积、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容积率、**低交易价、当前报价等,报价期限根据土地面积大小等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五条 挂牌公开交易的程序: (1)拟定挂牌公开交易的地块; (2)拟定挂牌公开交易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3)经批准可以挂牌公开交易的地块在报刊上公告,并在地产交易市场交易厅公示,地块面积3333.34平方米(5亩)以下的,只在地产交易市场厅公示; (4)有意受让单位索取有关竞买文件; (5)有意受让单位,持下列资料报名登记: a受让申请书; b董事会或股东会等其他权力机构(非股份制企业有权决定机构)关于受让土地事宜的决议及委托代理人的授权文件(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c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d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明复印件; e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f《报价承诺书》。《报价承诺书》的格式和内容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 制。 g竞买文件规定的数额履约保证金。未能受让土地使用权单位的履约保证金,在报价截止日期后两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不计利息),受让土地使用权单位的保证金可在交纳**后一期土地出让金时冲抵。 (6)及时公布当前报价和竞买人。 (7)报价时间截止后,按第六条的规则确定中买人,在公证人员的公证下,当场宣布交易结果。 (8)成交之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中买人签署《挂牌公开交易成交确认书》; (9)签署《挂牌公开交易成交确认书》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中买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委托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人与中买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第六条 报价期限结束后,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买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市场状况和地块的具体情况制定细则。 第七条 **低交易价的确定方法。 属于第三条(1)、(2)项情形的,挂牌交易价格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地价评估结果,充分考虑政府产业政策、地价政策等综合因素确定; 属于第三条(3)、(4)项情形的,挂牌交易价格由委托单位确定。 第八条 中买人拒不签署《成交确认书》或逾期不签订《出让合同》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九条 受让人有提供虚假竞买文件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对该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条 采用综合评定,分值高者得或先交清地价款者得等原则确定中买人的,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市土地管理局。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1年11月16日起施行。

  • 对城镇国家所有的土地,我国按照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对城镇国有土地,公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1、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的行为,出让的具体办法有协议出让、招标和拍卖三种。公民可以依法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通过协议、招标或拍卖的方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使用权。2、通过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公民可以提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通过划拨的方式获取的土地使用权没有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无限期的使用。3、通过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在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后,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都可以进行转让。公民通过转让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根据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随之转让,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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