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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书有哪些陷阱?

153****4036 | 2018-10-11 12:51:59

已有3个回答

  • 157****0683

    1,产权下来时间不确定,一般都是写多少个工作日之内。 2,支付定金之后规定时间内必须给**款,如果未在规定时间签合同定金不退,但是不能签合同的原因有很多,并未规定什么原因是可以退定金。
    3,交付标准,特别是精装修的,样板间并不是装修标准。

    查看全文↓ 2018-10-11 12:52:29
  • 143****5640

    您好,认购书一般是不会出现什么问题可能您担心的是,认购书上面的内容与您说的有出入, 一、认筹金,订金,,定金,**款的明细 二、具体的楼栋,楼号,房号,面积 三,车库的具体位置,承诺的学区,

    查看全文↓ 2018-10-11 12:52:23
  • 143****5576

    1、对预售商品房描述不清、承诺未写进合同,开发商在给买受人提供的认购协议书中,一般对预售商品房描述不清,没有将对买受人的重要承诺写入该协议,只是一个简单的楼号,为将来买卖合同的成功签订增加了困难,给买受人套上了一个不平等的枷锁,也为开发商逃避责任留下了伏笔。
    2、认购书注明协议均已“阅悉” 在认购协议中,开发商往往注明了买受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均已“阅悉”。这显然是开发商玩的文字游戏,对买受人是不公平的,同时违反了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
    3、定金不退 在认购协议书中开发商往往还会规定,因购房者原因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定金不予退还。但开发商提供的认购协议书中一般都未规定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买卖合同不能签订所应承担的责任,也未规定哪些情况导致买卖合同不能签订是属于买房人的责任,哪些情况属于开发商的责任。这些违反了交易的公平原则。

    查看全文↓ 2018-10-11 12:52:17

相关问题

  • 1、谨慎对待销售人员的宣传,为了订单背后的提成,销售人员会使出“浑身解数”,请您一定要谨慎分析销售人员的促销手段,无论是“**后一套”还是“明天就涨价”,无论是“小区配套完善”还是“智能管理”,无论是“超大楼间距”还是“60%绿化率”,都请您保持冷静,不要因为一时头脑发热而被“套牢”。2、交钱之前请三思,为了**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建议您在把钱款交出去的时候一定要“三思”。而且在定金交付之前,《商品房认购书》中的定金条款并不生效,因此如果您在已经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之后,但是尚未交付钱款之前改变主意,《商品房认购书》又没有约定其他惩罚性条款的情况下,您还可以选择及时抽身,这个时候开发商或销售公司无权要求或起诉您支付钱款。3、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并非必经程序,虽然很多楼盘都要求购房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但从法律上讲,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并不是房屋买卖的必经程序,购房者可以争取直接与开发商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全部附件(包括补充协议)等内容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4、把“诱饵”写进《商品房认购书》,销售人员往往会以“优惠价格”、“保留房号”等诱饵引诱购房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但有时**终难以兑现。购房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的目的恰恰在于销售人员的这些“诱饵”,为了防止口说无凭,建议您将这些内容明确写入《商品房认购书》,并明确约定一旦这些约定不能实现的后果。5、约定《商品房认购书》“退出”条款,由于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楼盘的一些细节尚未明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很多条款都没有明确,很多不确定性因素都可能导致难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例如申请贷款不被批准等,因此必须约定“退出”条款,以保证在自己没有过错的时候能够随时“退出”。具体条款可以这样拟定:如果购房者与开发商因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补充协议的具体条款存在分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或者由于购房者其他合理原因致使购房者不能购买认购房屋的,购房者有权放弃认购房屋,开发商应在收到购房者发出的书面通知之后的巧日内将购房者所交认购金或定金全部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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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想问什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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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商品房认购书》有法律效力。开发商与您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在意思自由的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协议,只要不违反国家强行法,均为有效。《商品房认购书》应当盖合同专用章,但盖收款专用章也能够表明开发商的身份,因为收款章也好,合同章也好,都是在工商部门有法定登记的,盖章行为都是开发商的意思表示行为,并不影响认购书的效力。法人没有签章不影响公司的意思表示,不影响认购书的效力。2、可以在今天缴纳全款,只要在交费后取得购房发票即可,如果现在只能出具收据,可以在收据上注明领取购房发票的时间。3、如果缴纳完房款、签订认购书后开发商跑了,可以进行诉讼,要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如果是现房,开发商跑了的可能性不大。如果是预售房,则应要求开发商提供预售许可证,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开发商,说明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经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能够出示预售许可的开发商是可信赖的。4、一般是先签订纸质合同,然后开发商统一办理初始登记、办理网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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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的在于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进行初步的确认,而且往往以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协议的担保。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在实践中称谓不一,如认购意向书、购房订购单、购房预订单、订购房屋协议等等。 很多购房者认为,在整个交易过程当中,只有**终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有效合同,而商品房认购书并不是正式合同,充其量也就是意向书而已,并不具备合同的约束力,因此,商品房认购书中所列有关定金罚则自然也就没有约束力。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商品房认购书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旦签署,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相应约束力。购房者在签署商品房认购书时千万不能因其内容简单而掉以轻心,尤其是不能认为商品房认购书不是正式合同,从而置商品房认购书中的有关违约责任于不顾。并且容易发生定金套牢购房人的问题。 导致认购人被套牢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定金罚则”的存在: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合同的担保,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明确了“定金罚则”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适用。这也就意味着,《商品房认购书》中一旦约定了定金,如果不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就有权“不返还”。当然,如果开发商不愿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就要双倍返还。 律师提醒,一旦看到“定金”两个字,就一定要同时想到这两个字背后隐含着的“定金罚则”。 律师支招尽管房屋认购书常常将认购人套牢,但,只要注意以下几点,完全可以规避风险,防止被套。 首先要谨慎对待销售人员的宣传。为了订单背后的提成,销售人员会使出“浑身解数”,所以一定要谨慎分析销售人员的促销手段,无论是“**后一套”还是“明天就涨价”,无论是“小区配套完善”还是“智能管理”,无论是“超大楼间距”还是“60%绿化率”,都请您保持冷静,不要因为一时头脑发热而被“套牢”。 其次是交钱之前请三思。为**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要在把钱款交出去的时候一定要“三思”。而且在定金交付之前,《商品房认购书》中的定金条款并不生效,因此如果在已经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之后,但是尚未交付钱款之前改变主意,《商品房认购书》又没有约定其他惩罚性条款的情况下,消费者还可以选择及时抽身,这个时候开发商或销售公司无权要求或起诉消费者支付钱款。 第三,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并非必经程序。虽然很多楼盘都要求购房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但从法律上讲,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并不是房屋买卖的必经程序,购房者可以争取直接与开发商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全部附件(包括补充协议)等内容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约定《商品房认购书》“退出”条款 由于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楼盘的一些细节尚未明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很多条款都没有明确,很多不确定性因素都可能导致难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例如申请贷款不被批准等,因此必须约定“退出”条款,以保证在自己没有过错的时候能够随时“退出”。 第四就是尽量不交“定金”。如果还没有下定**后的决心要买这套房子的话,一定不要交“定金”,可以交订金、预付款、预订款、诚意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等。为了更容易抽身退出,尽量不要交“定金”。 **后要抓住对方违约机会。一旦开发商或销售公司出现违约,一定要抓住机会,要求开发商或销售公司解除《商品房认购书》,并全额退还已经收取的款项,如果是定金,还可以要求双倍返还。为了能够顺利抓住开发商或销售公司的违约行为,需要在《商品房认购书》中详细约定开发商或销售公司收取“定金”或“预付款”的目的,并把销售人员的承诺写入,这样一旦出现违反约定的情况,消费者才能够底气十足并证据充分地要求对方返还款项。 认购书可直接转成正式合同 商品房认购书是房屋买卖双方达成的一种“初步意向”,既然是初步意向,就表明双方可以以比较小的代价退出。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初步意向也可能转化为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条件是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这个规定实际上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已经决定要买这套房,不妨利用这个规定,争取让初步意向直接转化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免去中间的夜长梦多。但是如果消费者还处于试探阶段,还希望能够有机会随时退出,那么就要避免在预订书或是商品房认购书中约定得过于详细,防止初步意向直接转化成商品房买卖合同,为自己保留及时“退出”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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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想判断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法律效力,首先要搞清楚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具有何种法律性质。通常情况下,可以将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看成是预约合同,它与日后将签署的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形成预约与本约的关系。认购书与正式的购房合同显然是两个不同的、相互独立的合同。认购书是对房屋交易行为的初步确认,意味着买卖双方将要对具体的交易事宜进行更加深入的谈判,这种约定不是对商品房买卖结果进行直接确认,当然不是也不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作用在于督促对方诚信谈判,履行订立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而不能直接请求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内容。由此可知,认购书的法律效力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1)由于开发商掌握着优势资源,因此开发商有义务对可能影响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信息进行充分的披露。(2)开发商不应给购房者附加不合理的谈判条件及义务,或者利用自身优势,免除自己的责任或加重对方的责任。(3)双方当事人都要履行持续谈判的义务,除非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导致谈判不能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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