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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农村房屋建设政策是怎样的?

156****5446 | 2018-10-26 17:09:39

已有3个回答

  • 135****8200

    当前,中央民政部和住房部要求,对农村危旧房屋进行改造,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因地方而异,一般为5000元到2万元左右。条件如下:
    1.危房。因年久失修,地质灾害作用,地基处理不当或其它问题造成的危房,可提交申请,通过基层政府考察批准,即可享受补贴。次补贴数额一般较高;
    2.土坯房。农村土坯房住户只要盖新房,即可申请国家补贴。次补贴一般由政府直接补贴给砖厂或水泥厂,数额较小,多为5000元。

    查看全文↓ 2018-10-26 17:10:22
  • 153****2552

    农房拆迁补偿的标准。
    1,草房。每平方1900元。
    2,砖瓦房。每平方2400元。
    3,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2800元。
    4,楼房(两层以上)。每平方3300元。
    农房拆迁补偿的组成。
    1,房屋补偿。对房子本身的补偿,具体如上。
    2,院内土地补偿。对宅基地院内的土地补偿。
    3,院外小菜地补偿。对宅基地院外小菜地的补偿。
    4,装饰装潢补偿。吊顶、地板、门窗、墙纸、墙砖、吊灯、马桶、灶台等。
    5,地上(下)附着物补偿。禽舍、水井、地坪、院墙、院内花草树木、空调、水电表移装、铝合金等。
    6,异地安置补助费。每户2万元,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
    7,搬家费。搬家产生的车辆费。
    8,搬迁奖。对积极响应搬迁的农户给予的奖励。
    农房拆迁补偿的发放。
    拆迁补偿款应当是直接发给被拆迁农民和农民集体。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新政策中明确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农房拆迁补偿得相关费用中应当支付给被征拆迁农民的部分,可以根据拆迁补偿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具体名单,通过发放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的方式直接发放给农民。

    查看全文↓ 2018-10-26 17:10:11
  • 155****9481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3、具体情况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各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办法执行。拆迁的赔偿标准依据当地的政策为准。

    查看全文↓ 2018-10-26 17:10:00

相关问题

  • 第一:未获得审批不能建房现在,农村对建房申请的审核越来越严格了,农民在建房之前都需要向乡镇一级的政府提出申请,待审核通过之后方可再建房。如果发现有人未经审批私自建房,不但取消其建房资格,房子都有可能被拆掉。第二:没有宅基地禁止建房大家都知道,农民建房一般都是在宅基地上,宅基地是集体免费发给农户的。如果农户将自家的宅基地出售给同村的村民了或者因为其他的原因而丧失了宅基地,那么,便不可再在农村建房了。第三:水资源保护区禁止建房水资源是国家的重点保护对象,为了防止水资源受到污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禁止农户在水资源保护区建房。当然,可能有人会说,我们村的某某某就在水资源保护区建房了,别着急,一旦其建房的行为得到了相关部门的核实,那么其所建的房子将会被强制拆除,并且不会获得任何的补偿。第四:生态资源保护区禁止建房同样,农村的原生态资源保护更是重中之重,在生态资源保护区,也是禁止农民建房的。如果农户在生态资源保护区建房,也是会被拆除的,所以,这点大家也要注意,以免自己受损失。综上所述,上面的这4项农民朋友们一定要提前了解,以免自己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违反相关规定,到头来,受损失的还是自己。**后,从2019年开始,国家将不允许农民再在农村建房了,这是真的吗?对此,你是怎么看待的呢?欢迎在评论区发表你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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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  土地征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归土地所有权人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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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农村危房改造申请条件有哪些危房改造申请条件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政府补助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居住,且是房屋产权所有人;(二)属于2008年农村危房摸底时统计在册的危房户;(三)属于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任意一种类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不能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一)已建有安全住房的;(二)住房困难、拥挤,需要分户的;(三)无居住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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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对此有明确要求,提出要发挥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探索利用闲置的各类房产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以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相应产业。各地按照中央要求,积极引导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脱贫。江苏省出台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意见,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要求,利用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村级留用地及村庄整治、集中居住点建设、宅基地整理复垦节余土地,建设物业项目,发展集体经济。 浙江省自2012年至2016年,每年安排8000万元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欠发达地区经济薄弱村发展集体经济。 2014年,中办国办《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办《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农民意愿,可以统一连片整理耕地,将土地折股量化、确权到户,经营所得收益按股分配,也可以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通过自营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以入股形式流转土地的达到0.25亿亩,占流转总面积的5.3%。 一些地方在农民自愿前提下通过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兴办集体农场等方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相较于出租、转包等流转方式,土地股份合作具有流转期限更长、利益联结更紧密、流转关系更稳定的特点,有利于调动流入方加大土地整理、农田水利设施等投入积极性,对于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下一步,农业部将按照中央要求,进一步加强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相关问题调研,指导各地探索物业经济等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途径。及时总结地方实践经验,指导地方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有序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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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买卖。不能卖给非农户口人员。  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一文中明确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该组织成员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从上述规定来看,法律虽未禁止农村村民出卖、出租宅基地上所建住宅,但对售房主体却有限制。  农村房屋买卖的出售方一般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而购买方则存在两种情况:一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二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  1、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又分三种具体情况:  一是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宅基地标准;  二是已有宅基地,但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是已在集体经济组织落户,但尚没有分到宅基地。根据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对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村民,再申请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准的。对上列第二种情况,村民如再申请第二处宅基地时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也不应得到批准。至于第三种情况,则可依法申请建房用地。  2、如果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会出现两种情况:  (1)城镇居民。根据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2条第2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2)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资格使用该组织的宅基地。因此,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也不是农村房屋买卖合法的购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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