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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有哪些?有哪位网友晓得不,解答下呗,谢谢!

145****9398 | 2018-10-30 15:54:00

已有5个回答

  • 148****3361

    《关于转租房产租金收入停止征收房产税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97号)明确,房产税属于财产类税,不同于流转税,根据规定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或代管人为纳税义务人。
    对出租房产已由产权所有人或代管人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是否要再对承租人将租入房产进行转租按收取租金高于原支付租金的差额征收房产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将《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314号)第二条“关于房屋转租收入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规定废止,从发文之日起对转租行为不再征收房产税。

    查看全文↓ 2018-10-30 16:09:26
  • 157****7760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已明确提出,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不过,国税总局昨日同时表态,住房兼有消费品和投资品的双重属性,在扩大房产税改革试点问题中,税务部门将充分考虑居民基本住房需求,对属于基本住房需求的部分予以一定的税收优惠。
    何为“基本住房需求”?由于方案未定,目前国税总局也未明确划分标准。不过以上海为例,目前只对居民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超过60平方米,才征收房产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张东认为,税收要发挥调节作用、体现市场公平,必须对不同性质的房产持有人差别化对待。
    例如,市民购买第几套房才征收房产税?不同面积的房源、人均住房面积,征税比例如何划分?这些细节的厘定极其关键。

    查看全文↓ 2018-10-30 16:07:55
  • 156****2060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范围: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对产权共有的,由共有人确定代表交纳或经协商分别交纳。
    第四条 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第五条 除《条例》第五条规定免税者外,对下列房产列入免税范围:
    第六条 《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第七条 纳税人无偿使用房管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第八条 破产、关闭的企业,对原有房产闲置未用的,应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闲置期间暂不征收房产税。
    第九条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免税照顾的,经纳税人申请,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分别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根据《条例》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规定,本省房产税按年一次布征,在每年的四月、十月各征收半年房产税。

    查看全文↓ 2018-10-30 16:06:48
  • 138****4311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因此,你首先是要配合地税部门的工作人员,如实缴纳税款。
    当然,地税部门来向你收取房产税是有法律依据的,请有时间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还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注意以下几点:
    1、居民自用住房是免税的,只有用于经营的房产才应缴纳房产税。
    2、如果你是租用房产的,请向税务机关提供租赁协议和租赁发票。如果你能提供这两样,应该可以不用缴纳房产税。因为纳税人应是房产所有者。
    3、房产税是按房产原值的70%,作为计税依据,乘以税率1.2%,就是要交的税额
    用于出租的房产,按房产的租金,乘以税率12%,就是要交的税额
    但各地税务机关对于店面、小商铺等零星商用房产有特殊规定的,应依照当地的征收规定办理。

    查看全文↓ 2018-10-30 16:06:30
  • 158****9956

    根据《湖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税率1.2%。房产原值作一次性减除的具体标准是:城市为20%;县城为25%;建制镇和工矿区为30%。各市、县税务局可根据房屋结构、建筑年限、使用程度等情况,在上述标准增5%的幅度内确定具体比例,但**高减除不超过30%。

    因此,年应交房产税=房屋原值*(1-20%)*1.2%

    查看全文↓ 2018-10-30 16: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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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细则》全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包括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范围内征收。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第三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未设立地方税务机关的市、县(区)由房产所在地的国家税务机关征收(下同)。纳税人跨市、县(区)使用房产的,由纳税人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第四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第五条 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纳税人,可按有关规定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二)企业办的各类**、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三)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四)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第六条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税免税的,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收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情形需要定期减税免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分季缴纳的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入库,入库期限**后一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年应纳房产税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纳税人,纳税人可以自愿采取全年一次性申报纳税,缴纳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终了后15日内,入库期限**后一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第八条 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五)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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