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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房产税实施细则哪位了解

143****8294 | 2018-09-04 09:17:47

已有3个回答

  • 152****2291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社会举办的**、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
    五、个人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六、经有关部门核定属危房、不准使用的房产;
    七、经财政部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查看全文↓ 2018-09-04 09:18:41
  • 142****1945

    一、房地产税征收范围 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地产
    二、房地产税纳税人 城市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缴纳。对涉外企业和个人暂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中的地产税,改为征收土地使用费。
    三、房地产税税率 1952年12月31日原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通告》中,将城市房地产原附加并入正税征收,税率调整为: 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率1.2%。 房地产税依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征,税率18%。
    四、房地产税计税依据 为标准房地价和标准房地租价。对座落在广东省内批准开征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自有房产,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依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房产原值是指按税法规定,在企业帐册的"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产原值;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不实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
    五、房地产税减免税规定 下列房地产减征、免征房产税: (1)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月份起,免纳3年房地产税。 (2)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二分之一的,自竣工月份起,免纳2年房地产税。 (3)广东省规定: ①华侨、侨眷使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住宅,从发给产权证之日起,免征房产税五年。 ②外商投资企业新购买或新建落成的房产,自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征房产税三年。 ③华侨投资企业新购买或新建落成的房产,自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征房产税五年。

    查看全文↓ 2018-09-04 09:18:16
  • 151****8984

    一、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二、征收范围: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三、计税依据: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查看全文↓ 2018-09-04 09:18:03

相关问题

  • 全国是上海和重庆试点,其他城市还没有开始征收。

    全部2个回答>
  • 您好:目前还没在天津地区实施,详情请关注相关部门通告

    全部6个回答>
  •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①房产税在城市,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就是说在农村是暂时不会征收房产税的,而且现在的房产税只有几个城市在试点征收,也不是所有的城市都开始征收房产税。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针对于一些产权不确定或者是因为房屋成点原因导致纠纷没有解决的话,由房屋的使用人来缴纳。③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不过省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就缴纳的额度进行相应的调整。④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一般是按照12%的税率进行收取。⑤国家机关,军队或者是人民团体的自用住房是免征房产税的啊,还有就是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也不在征收房产税的范围之内,还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目前只是在几个城市当中运行,并不是所有的城市都已经开始征收房产税,征收房产税的房产类型有着严格的要求,目前限制在城镇当中用于出租经营的房子。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如果说房屋的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目前房产税在征收的时候分为两种情况进行收取:①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直辖市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②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可以免纳房产税。

  • 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第一条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制定。第二条房产税在本市市区、郊区、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第四条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应按照会计帐簿所记载的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第五条没有房产原值可作为依据,其房产原值暂定为:平房每建筑平方米200元,楼房每建筑平方米300元,均按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此项房产原值只供计算房产税税款使用。第六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事业单位出租的房产,个人自有出租的房产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的房产(公产、代管产、托管产等),均应按房屋租金收入计征。房管部门自用的房产如不收租的,按第五条规定办理。第七条单位的新建房屋,自建成验收的次月份起征税。未经验收而提前使用的房屋,应自使用的次月份起征税。新建房屋的造价尚未作出决算的,可先按基建计划价值或实际支出建造价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俟入帐后再按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办理。已按基建计划价或其他计税价值征税的差额部分,不再退补。第八条房产税的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年税率为1.2%;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年税率为12%.第九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本身自用的房产(附设的剧场、小卖部、餐厅、茶社及出租的房产等除外);(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不包括出租的房产)。第十条除本细则第九条规定者外,纳税义务人有困难的,经天津市税务局审查批准定期给予减征、免征房产税的照顾。第十一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两期缴纳,上半年在五月份,下半年在十一月份。第十二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办理。第十三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征收。凡财务上不是独立核算的单位,其房产税由总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外省市驻津单位,不论是否独立核算,一律在本市所在区、县税务机关纳税。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天津市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