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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房产税实施细则?

136****8340 | 2014-03-22 14:47:44

已有6个回答

  • 152****4303

    您好:目前还没在天津地区实施,详情请关注相关部门通告

    查看全文↓ 2014-09-29 13:32:38
  • 131****8266

    您好:目前还没在天津地区实施,详情请关注相关部门通告

    查看全文↓ 2014-03-25 14:28:32
  • 152****1761

    可以参考《厦门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规定

    查看全文↓ 2014-03-25 10:59:02
  • 157****4000

    【征收范围】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计税依据】从价计征: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从租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收取固定收入,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调设备;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税率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2010年6月1日,重庆房产税方案正待批复,重庆市财政局局长刘伟表示开征房产税只是重庆综合方案的一部分,而整个方案实际上包含了一系列组合拳,其真正目的在于促进房地产的健康发展。已上报国务院的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方案修改中,房产税税率定为0.8%,其具体征收方式为,以契证上的购房金额为基数进行征收,可能从第三套房开始征收

    查看全文↓ 2014-03-24 19:29:37
  • 131****9209

    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制定。
    第二条房产税在本市市区、郊区、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第四条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应按照会计帐簿所记载的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
    第五条没有房产原值可作为依据,其房产原值暂定为:平房每建筑平方米200元,楼房每建筑平方米300元,均按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此项房产原值只供计算房产税税款使用。
    第六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事业单位出租的房产,个人自有出租的房产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的房产(公产、代管产、托管产等),均应按房屋租金收入计征。房管部门自用的房产如不收租的,按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单位的新建房屋,自建成验收的次月份起征税。未经验收而提前使用的房屋,应自使用的次月份起征税。新建房屋的造价尚未作出决算的,可先按基建计划价值或实际支出建造价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俟入帐后再按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办理。已按基建计划价或其他计税价值征税的差额部分,不再退补。
    第八条房产税的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年税率为1.2%;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年税率为12%.
    第九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本身自用的房产(附设的剧场、小卖部、餐厅、茶社及出租的房产等除外);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不包括出租的房产)。
    第十条除本细则第九条规定者外,纳税义务人有困难的,经天津市税务局审查批准定期给予减征、免征房产税的照顾。
    第十一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两期缴纳,上半年在五月份,下半年在十一月份。
    第十二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办理。
    第十三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征收。凡财务上不是独立核算的单位,其房产税由总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外省市驻津单位,不论是否独立核算,一律在本市所在区、县税务机关纳税。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天津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查看全文↓ 2014-03-23 16:35:10
  • 142****6701

    可以找一些有这方面的经纪人了解一下

    查看全文↓ 2014-03-22 15:16:43

相关问题

  • 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第一条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制定。第二条房产税在本市市区、郊区、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第四条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应按照会计帐簿所记载的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第五条没有房产原值可作为依据,其房产原值暂定为:平房每建筑平方米200元,楼房每建筑平方米300元,均按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此项房产原值只供计算房产税税款使用。第六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事业单位出租的房产,个人自有出租的房产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的房产(公产、代管产、托管产等),均应按房屋租金收入计征。房管部门自用的房产如不收租的,按第五条规定办理。第七条单位的新建房屋,自建成验收的次月份起征税。未经验收而提前使用的房屋,应自使用的次月份起征税。新建房屋的造价尚未作出决算的,可先按基建计划价值或实际支出建造价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俟入帐后再按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办理。已按基建计划价或其他计税价值征税的差额部分,不再退补。第八条房产税的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年税率为1.2%;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年税率为12%.第九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本身自用的房产(附设的剧场、小卖部、餐厅、茶社及出租的房产等除外);(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不包括出租的房产)。第十条除本细则第九条规定者外,纳税义务人有困难的,经天津市税务局审查批准定期给予减征、免征房产税的照顾。第十一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两期缴纳,上半年在五月份,下半年在十一月份。第十二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办理。第十三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征收。凡财务上不是独立核算的单位,其房产税由总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外省市驻津单位,不论是否独立核算,一律在本市所在区、县税务机关纳税。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天津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 全国是上海和重庆试点,其他城市还没有开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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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收范围】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计税依据】从价计征: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从租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收取固定收入,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调设备;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税率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2010年6月1日,重庆房产税方案正待批复,重庆市财政局局长刘伟表示开征房产税只是重庆综合方案的一部分,而整个方案实际上包含了一系列组合拳,其真正目的在于促进房地产的健康发展。已上报国务院的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方案修改中,房产税税率定为0.8%,其具体征收方式为,以契证上的购房金额为基数进行征收,可能从第三套房开始征收

  •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目前只是在几个城市当中运行,并不是所有的城市都已经开始征收房产税,征收房产税的房产类型有着严格的要求,目前限制在城镇当中用于出租经营的房子。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如果说房屋的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目前房产税在征收的时候分为两种情况进行收取:①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直辖市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②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可以免纳房产税。

  •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①房产税在城市,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就是说在农村是暂时不会征收房产税的,而且现在的房产税只有几个城市在试点征收,也不是所有的城市都开始征收房产税。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针对于一些产权不确定或者是因为房屋成点原因导致纠纷没有解决的话,由房屋的使用人来缴纳。③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不过省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就缴纳的额度进行相应的调整。④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一般是按照12%的税率进行收取。⑤国家机关,军队或者是人民团体的自用住房是免征房产税的啊,还有就是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也不在征收房产税的范围之内,还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