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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问下抵押房屋是否可以买卖?

148****6090 | 2018-10-31 17:08:58

已有5个回答

  • 137****9566

    这种情况比较常见。下家可以到房屋所在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权属、抵押情况等相关信息。
    上家向银行或者个人借款并以房产作为抵押的,那银行或者个人就是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将房产拍卖用来清偿债务。要想购买有抵押的房屋并顺利办理过户交易手续,一般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上家先还清贷款,并从抵押权人处取得《他项权证》,然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办完注销手续后一般七天左右就能办理过户交易手续。如果抵押权人是银行,需要向银行预约还款时间。有些银行还规定在还款当天不能取得《他项权证》,因此上家要向银行详细询问提前还贷的步骤和所需时间。
    第二种方式是办理银行转按揭手续(银行是抵押权人时才可以办理),转按揭不需要上家提前还贷和办理抵押注销手续,但对贷款人的审核比较严格,而且并不是每一家银行都有转按揭业务。因此,相比之下第一种先还贷的办法手续简单,时间较快,所以采用的人较多。
    采用第一种方先还贷方式的,如果上家用自有资金提前还贷后再过户交易,对下家来讲则不存在风险,不过实务中上家往往要求下家先付一部分**,用**帮其提前还贷。这时,下家一定要把握好以下两点:
    1、要尽量压缩付**至过户的时间
    如向银行提前还贷,要按以下步骤进行:
    首先,上家要向银行预约还款时间,预约的时间视银行而略有不同;
    其次,在约定的时间到银行还贷;有的银行在还款当天,有的银行还款后几日内可出《他项权证》;
    第三,上家在取得《他项权证》后才能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后七日左右方可办理过户交易手续。
    因此,下家将付**到过户交易的时间压缩得越短越好,这样下家**的风险就会越小,交易会越安全。
    下家错误的做法是:在签订买卖合同当天就支付**,等到合同约定过户的时间再到交易中心过户。这种做法使下家完全失去了对**监管,而上家则完全有可能将**挪作他用而不去提前还贷。
    正确的做法是:向上家的贷款银行了解提前还贷的时间,争取在合同中约定付**和提前还贷在同一天,并要求上家在取得《他项权证》的当天就到交易中心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2、尽量将**直接付到上家的贷款银行
    为防止上家收受**后挪作他用,下家可要求上家先向银行申请提前还贷,再在银行规定的还贷当天与上家一同到银行,将**直接划给上家的贷款账户,让银行当即划走**用于归还贷款。
    与抵押类似的还有典当,有典当的房产也要先还清典当公司的借款才能过户。
    此外,还要注意借款人和贷款人必须要一起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才有效。如果你借钱给别人,对方声称“用自己的房产来抵押”,甚至把房产证交给你保管,或者写了一份抵押借款合同或承诺书等等,但是没有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那么这样的“抵押”不会产生什么作用,对方仍然可以顺利地将他的房产卖掉后溜之大吉。

    查看全文↓ 2018-10-31 17:12:53
  • 153****2472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房屋所有人将房屋抵押后,房屋的所有权仍归原所有权人,他有权将房屋出售。为了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对房屋所有权人出售抵押的房屋做了一定的限制:
    1、抵押期间,房屋所有人转让房屋,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房屋买受人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房屋所有权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并未告知房屋买受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2、买卖房屋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出售房屋。抵押人出售房屋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向抵押权人提前偿还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3、抵押人出售房屋所得价款,除向抵押权人清偿债务或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外,剩余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有抵押人继续清偿。

    查看全文↓ 2018-10-31 17:11:24
  • 154****0259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
    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物权法》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解答:许多卖房方是以抵押贷款的方式支付购房款的,其所卖的房屋往往已设定了抵押登记。卖房方将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进行转让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卖方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如银行)并告知买方房屋已抵押的情况;
    如卖房方未通知抵押权人,但告知了买方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则抵押权人可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买方则不能以此主张买卖合同无效;
    如卖方通知了抵押权人但未告知买主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则买方可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如卖方既未通知抵押权人,也未告知买方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则抵押权人和买方均可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查看全文↓ 2018-10-31 17:11:03
  • 132****0978

    在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并另行提供担保,并同时告知受让人的,或于抵押权人协商签署协议同意用买卖房款偿还债务并告知受让人的可以。否则转让行为无效(也就是没有征得抵押权人同意,或虽征得抵押权人同意但没有告知受让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四十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查看全文↓ 2018-10-31 17:10:59
  • 153****7769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从《担保法》的规定来看,抵押期间,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的,转让行为应为无效。但从房产的角度来看,在房产抵押登记期间,是无法办理过户的,如果只是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并未过户,又能优先保证抵押权,这种签约行为未必会侵犯抵押权人的利益。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情况的合同效力和操作,实际上并不是一律认定无效的。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从**高院的这个司法解释可以看出两个重要观点:一是发生这种转让抵押物的情况,得优先保护抵押权;二是受让人可以选择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
    也就是说,以被设定抵押权的房产为标的买卖,在充分保护抵押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有效。就这个观点,《物权法》给出了更明确的结论。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抵押期间的房产买卖既然不宜直接认定无效,但设定抵押期间的房产未给抵押权人同意又无法过户,如果买受人也不愿意代为清偿债务,又该怎么处理呢?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给出明确的结论,在实践处理中各地处理也不太一样,针对这个问题,在北京的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是如何处理的呢?依据北京高院的意见,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
    1、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出卖人(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屋的,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2、 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履行消灭抵押权的义务,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3、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履行消灭抵押权的义务,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经法院释明后仍坚持不变更的,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同意并能够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4、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征询抵押权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追加抵押权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查看全文↓ 2018-10-31 17:10:40

相关问题

  • 可以的。业务流程:(1)递交材料、提出申请(2)银行调查、审批(3)签订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4)办理保险、房屋抵押登记手续(5)办理贷款发放手续(6)依照合同约定按期偿还本息(7)清贷款,合同解除、注销抵押登记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1)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2)借款人职业和收入证明(3)借款用途证明(4)合法有效的房产产权证明(5)拟抵押房产的有权处分人和其他权利人出具的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6)银行认可的房产评估机构对所抵押房产出具的评估报告。

    全部3个回答>
  • 有抵押房屋转让的风险主要是买方风险,与没有设定抵押权的房屋相比,有抵押的房屋转让前,必须先将抵押注销,使房屋恢复到没有权利限制的状态,之后才能办理过户登记。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不可控因素,导致交易无法进行。开发商未通知银行或者未告知购房者,转让行为无效根据《担保法》第149条及房地产抵押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发商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购房者房屋已被抵押的情况。若开发商未通知银行或者未告知购房者,转让行为无效。购房者购买已被抵押的房屋风险比较大,还体现在一个方面:如果抵押人在向银行还贷方面出现问题,银行可能会依法行使抵押权,通过拍卖房屋来还贷,这样买家就无法获得房屋,只能向卖家索要违约赔偿。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买家一定要衔接好卖家抵押人与购房者的房屋交易手续和抵押人与银行解除抵押手续的时间。因此,购房者在与卖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应得到银行的明确承诺。可以由银行密切配合,保证收到相应数额房款后即解除抵押,**好是签买卖合同与解押手续一并操作,总之,如果购房者能掌握好支付房款与解除抵押之间的合理衔接,就能使自己的购房风险降到**低。扩展资料:住房抵押贷款1.住房抵押贷款是银行为保证贷款的安全,把借款人的房地产、有价证券及其他凭证,通过一定的契约合同,合法取得对借款人财产的留置权和质押权而向其提供的一种贷款。2.这种贷款实际上是债务人(抵押人) 在法律上把财产所有权转让给债权人 (抵押权人) 以取得贷款,这期间如果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债权人有权处分抵押物,并可优先受偿的贷款方式。3.这种贷款方式,可以减少债权人的贷款风险,为债权人收回贷款提供了**有效的保证。在住房信贷中采用抵押贷款是基于银行经营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考虑的。4.由于这项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大都是居民个人,而借款人的资金实力和信誉程度银行不可能了解清楚,这样就增大了银行贷款的风险,而抵押贷款恰恰在贷款风险较大的情况下,为债权人提供了收回贷款的有效保证。因此,银行在对居民个人的住房贷款中,大都采用抵押贷款方式。 5.抵押房屋贷款实际上是指用客户已经拥有可以上市流通的商品房屋用以抵押给银行贷款的品种。区别于二手楼置业贷款和一手楼贷款,在于客户已经拥有房产的所有权,而不是即将拥有。6.抵押房屋贷款需要有明确的贷款用途,不能用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用途,比如:炒房,炒股是不允许的,要求抵押房屋贷款的用途专款专用,并接受贷款发放方以及监管机构的监管,发现违规,银行有权追回贷款。7.住房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所购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它是由住房买卖合同、住房按揭协议、住房按揭贷款住房抵押贷款合同连接起来的三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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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找到买家,到房产中介处办理手续,中介先代垫未偿还的贷款,解除抵押;然后买家再申请贷款,贷款到位支付给卖家,办理过户手续;中介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实际手续和费用请去中介处咨询,这种方式是二手房交易的正常方式,非常普遍。

    全部9个回答>
  • 1、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登记,经登记的抵押权具有物权效力,可以对抗购房购房者的权利,也就是房屋的抵押权要大于购房者的权利。但如果购房者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明知该房屋已出售,而后为实现债权设定抵押权的,恶意损害第三人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2、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登记后,出卖人就该房屋向他人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不能对抗购房者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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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商服用地?可以出售吗?商服用地,即商业、金融业、餐饮旅馆业及其他经营性服务业建筑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称为商服用地。具体来看:1.批发零售用地。指主要用于商品批发、零售的用地。包括商场、商店、超市、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加油站等及其附属的小型仓库、车间、工场等的用地。2.商务金融用地。指企业、服务业等办公用地,以及经营性的办公场所用地。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场所、金融活动场所和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场所等用地。3.住宿餐饮用地。指主要用于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用地。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餐厅、酒吧等。4.其他商服用地。指上述用地以外的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包括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等用地。商服用地是可以出售的,但是出让使用年限比较短,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商服用地出让用地**高年限为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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