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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用地分类标准是什么啊?

134****3047 | 2018-11-06 20:19:43

已有3个回答

  • 137****7734

    农村土地的用地性质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农民只是拥有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
    农业用地是直接或间接为农业生产所利用的土地。又称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养捕水面、农田水利设施用地,以及田间道路和其他一切农业生产性建筑物占用的土地等。
    1985年,世界农业用地约占世界陆地总面积(不包括南极洲)的64.7%;随着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这一比例正在以惊人的速度变小。农业用地利用的合理性标准为:要求达到环境、社会、经济、生态等方面效益的统一,以保持良性循环,永续利用。

    查看全文↓ 2018-11-06 20:20:18
  • 147****5058

    这要根据本村里的土地情况,

    土地分为黑土地,黄土地,沙化土地,红土地,盐碱地,山坡地,水田……

    比如黑土地在村里划为一类土地,

    但是有一块的面积特别小,只有几分甜田

    不适合机械耕作,也可能被划为二类或三类土地!如果在东北全部机械化作业的地方根本没人要!

    所以土地划分为几类,如何划分?要根据本村的土地情况而定!

    查看全文↓ 2018-11-06 20:20:05
  • 135****2848

    农村规划没有统一规范和标准,由各个地方自行制订,如《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
    农村一般是对应城市居住组团、**多是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一般需要按居住区详细规划做到建筑布局总平面,用地分类也不需要划分很细,只需要大致划分为住宅用地、道路用地、公建用地、绿化用地和其他用地即可。

    查看全文↓ 2018-11-06 20:20:00

相关问题

  • 2007年5月1日,《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 正式实施,原《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6同时废止。2012年1月1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实施,其适用性表述为: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鉴于此,我认为村庄整治规划应该适用2012年1月1日实施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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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确定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严格按照管理需要和分类学的要求,对土地利用现状类型进行归纳和划分。一是区分“类型”和“区域”,按照类型的唯一性进行划分,不依“区域”确定“类型”;二是按照土地用途、经营特点、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四个主要指标进行分类,一级类主要按土地用途,二级类按经营特点、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进行续分,所采用的指标具有唯一性;三是体现城乡一体化原则,按照统一的指标,城乡土地同时划分,实现了土地分类的“全覆盖”。这个分类系统既能与各部门使用的分类相衔接,又与时俱进,满足当前和今后的需要,为土地管理和调控提供基本信息,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同时,还可根据管理和应用需要进行续分,开放性强。本分类系统能够与以往的土地分类进行有效衔接。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采用一级、二级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2个一级类、56个二级类。其中一级类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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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土地的用地性质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农民只是拥有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农业用地是直接或间接为农业生产所利用的土地。又称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养捕水面、农田水利设施用地,以及田间道路和其他一切农业生产性建筑物占用的土地等。1985年,世界农业用地约占世界陆地总面积(不包括南极洲)的64.7%;随着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这一比例正在以惊人的速度变小。农业用地利用的合理性标准为:要求达到环境、社会、经济、生态等方面效益的统一,以保持良性循环,永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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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海绵城市建设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一些地方对海绵城市缺乏科学的认识,在没有进行合理规划设计之前,就盲目施工建设;二是海绵城市建设需要先进的技术做支持,但是我国海绵城市建设存在一些技术障碍;三是海绵城市建设应该以保护生态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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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解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的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高人民法院楼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6.19 法释〔2000〕14号) 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上、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第八条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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