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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所有权问题?请问有人了解不,求介绍,谢谢!

136****2727 | 2018-11-11 22:20:06

已有3个回答

  • 142****0294

    集体土地所有权
      第十九条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实
      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依照第二章规定属于国
      家所有的除外。
      第二十条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
      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
      根据《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
      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一)由于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
      (二)由于土地开发、国家征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
      调整的;
      (三)由于农田基本建设和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重新划定土地所有权界线的。行政
      区划变动未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原土地权属不变。

    查看全文↓ 2018-11-11 22:20:56
  • 146****3200

    第十六条 一九六二年九月《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的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属于国家所有。
      《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
      1、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
      3、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
      4、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
      5、已购买原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的;
      6、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

    查看全文↓ 2018-11-11 22:20:31
  • 132****4656

    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很明确的,是“农民集体所有”,但实践中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实现确实存在很多困难。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还是镇(乡)、村、村小组三级所有共存的?若不是,那么应归哪一级所有?而在实践中,多为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所有权。
    由于其代表利益的狭隘性,以及易受行政机关的控制,因而对农民集体利益的损害较为严重。出现这种情况的症结主要在于,真正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民集体缺乏实现其权利的组织机制和途径。

    查看全文↓ 2018-11-11 2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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