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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交易问题?谁比较清楚的,求介绍!求解答!

131****5477 | 2018-11-14 11:59:55

已有3个回答

  • 144****4391

    一般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方示为出让,交纳土地使用金后,在一定的时间内(40-70年)有土地使用权,不能买卖,但只可以抵押。
    土地是划拨土地,是国家无偿给使用者使用,无土地使用金。
    出让的在出让期内国家要收里是要补偿的,划拨的土地按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国家是可以无偿收回的(但实际操作中一般也有一定的补偿)。

    查看全文↓ 2018-11-14 12:00:31
  • 131****1825

    土地使用权可以买卖;
    土地使用权买卖是土地使用权人以获取价款为目的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公民或法人,后者获得土地使用权并支付价款的行为。

    查看全文↓ 2018-11-14 12:00:12
  • 141****9691

    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出售、交换和赠与三种方式。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略作发展,将转让的方式规定为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具体包括:
    1.买卖
    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广泛的方式,买卖以价金的支付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由于“买卖”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主要表现形式,我们通常所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指的就是土地使用权“买卖”。下文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讨论实际上也是关于土地使用权买卖合同的讨论,所以说,“转让”有广、狭两个概念之分,当“转让”是广义概念时,它包括所有的以权利主体变更为目的土地使用权的移转行为;当“转让”是狭义概念时,它与买卖具有同样的涵义。
    2.抵债
    抵债是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只不过价金支付的条件和期限不同而已。在土地使用权买卖时,土地使用权的移转和价金的支付是对等进行的,而在以土地使用权抵债时,价金支付在前,所抵之债视为已付之价金。
    3.交换
    以交换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不是价金,而是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土地使用人将土地使用权移转给受让人,以此取得受让人提供的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

    查看全文↓ 2018-11-14 1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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