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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积金代缴可以么? 省直单位缴纳的公积金都是省直公积金吗?

157****8907 | 2018-11-19 15:24:24

已有4个回答

  • 143****2534

    是的
    省直公积金和市直公积金的区别
    一、定义不同
    省直公积金是指省直各单位、中央单位、部属、省属大专院校及其所属单位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
    市直公积金主要是市行政区域内。
    二、购买者不同
    省公积金一般是铁路单位,国家机关单位买的,一般的企业都是买市公积金。
    三、可用地点不同
    省公积金可以全省内用,市公积金只能再市内用的。
    四、还贷方式不同
    贷款为组合贷款,省公积金的话,可以先还商业贷款的部分,再还公积金贷款的部分。市公积金,则需按定的比例同时还,可能年限会比较长。
    五、占的比例不同
    省公积金和市公积金在贷款额度上会有一定的差别,一般来说,市公积金可占70%,省公积金则占50%。

    查看全文↓ 2018-11-19 15:24:53
  • 153****5684

    原则上来说个人是不能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但是假如你可以找到挂靠单位,自己缴纳也是可以的,只不过你需要承担所有的公积金费用,然后让该单位帮你缴纳,这也是很多人通常采用的一个方法。

    1、根据我国公积金中心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个人是无法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当然也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而是必须由单位来进行设立和缴纳,而且交公积金的话是必须有单位财务的公章才行。

    住房公积金应该是由和员工确立劳动关系的单位,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除一部分金额进行代扣代缴的,也可以简单的理解为,职工和哪家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那家单位就需要统一为职工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而职工个人是无法办理的。

    2、公司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时候,是需要准备如下材料的: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以及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职工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由所在单位在发放工资的时候进行代扣的,并且要加上单位为职工缴纳的部分,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缴纳,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利率是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来执行的。

    4、而有的职工在离职之后,为了享受贷款了利率的优惠想要自己交公积金,其实,原则上来说个人是不能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但是假如你可以找到挂靠单位,自己缴纳也是可以的,只不过你需要承担所有的公积金费用,然后让该单位帮你缴纳,这也是很多人通常采用的一个方法。

    如果个人想要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话,也是需要分为不同情形的:

    1、假如个人是个体工商户的话,是可以给个人缴纳公积金的,因为我国国家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为自己缴纳公积金。

    查看全文↓ 2018-11-19 15:24:47
  • 132****5637


    不能,是交在株洲,株洲现在还没和长沙公积金中心互贷,所以目前只能到株洲用。 可以的啊!问问公积办 0

    查看全文↓ 2018-11-19 15:24:40
  • 144****2789


    首先,它一直是公积金贷款,转让的贷款利率没有影响,你总是公积金贷款利率偿还。
    其次,转移手续太麻烦了,建议你少比直接用现金,方便的情况下,

    查看全文↓ 2018-11-19 15:24:34

相关问题

  • 这你可以咨询下你们公积金中心应该能够解决你的问题,你是怕你还贷会受到影响,对吧?我映像当中公积金账号每个人只有一个,不会出现两个账号,鉴于你当时办理公积金签署的合同就涉及了你的公积金账号, 应该不会有什么影响,我也是才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然后单位由区公司到了市公司,交款单位也由原来的区公积金中心变成了市公积金中心,但是未受到影响。我想你虽然换了单位但是账号应该还是一个,应该不会影响到你的贷款的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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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具体的提取条件和所需材料《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都有规定,例如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流程:一、申请条件缴存人离退休。二、申请材料1、离、退休证或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2、缴存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凭本人身份证办理;3、本人身份证;④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备注:配偶代办须提供双方身份证原件和结婚证原件。单位经办人代办须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单位介绍信,以及加盖单位印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委托其他人代办的,代办人须提供委托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的有效委托(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以及加盖单位印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无联名卡的托管户应提供提取人含具体开户银行信息的银行储蓄卡(存折)。

    全部4个回答>
  • 一 省公积金直接交纳单位为**省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公积金的管理单位为**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二 无论是那里交纳只要满足《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七条都可以进行贷款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 (二)本人住房公积金已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存住地所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年以上; (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备支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首期房价款30%的自有资金; (五)对自有住房进行大修的,应出具自有住房房屋产权证; (六)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物,或由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时,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下列资料: ①有效身份证件;②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③单位出据的有关借款人的职业及收入情况证明;④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有效批准文件;⑤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 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的资信证明;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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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填写《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印鉴章,按规定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及以下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拆迁安置自住住房的。1、购买商品房:提供两年内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或两年内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2、购买二手房:提供两年内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3、购买集资房:提供房改管理机构批复的集资建房批文、建房单位出具的集资人员名单、两年内集资建房款收据或两年内房屋所有权证和付款凭证。4、建造自住住房:城镇自建房提供规划部门建造批准文件、付款凭证;农村自建房须提供宅基地使用证、乡政府的两年内建房证明、建房费用清单。5、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供规划部门翻建(或大修)批准文件、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6、拆迁安置住房:提供政府批准的拆迁许可证(或拆迁批复文件)、拆迁安置协议、两年内安置房付款凭证。以上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同一套住房只可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拆迁安置自住住房的费用。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需征得被提取人的同意,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和被提取人的身份证。二、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住房贷款未还清前,职工及其配偶均可提取账户内余额,一年只能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偿还贷款本息总额,累计提取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1、偿还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2、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或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住房货款的:提供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或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加盖印章的个人还款明细。3、提前结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一年内结清证明、贷款银行(或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加盖印章的个人还款明细。三、房租超出家庭总收入15%的: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租房发票、家庭收入证明。租房期内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租房费用-家庭收入总额╳15%)╳租房月份。四、离、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2、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社区未就业证明。3、非本市常住户口和本市农业户口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4、出境定居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出境定居证明。5、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籍证明。六、职工工作变动并转移工资关系的:1、同城调动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的:提供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调动证明、接收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接收函;2、异地调动可办理转移或提取手续:提供人事部门出具的调往外地工作的调动证明,办理转移的须同时提供接收方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接收函。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持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八、职工有以下两种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1、职工享受所在地**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生活保障证明。2、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患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大疾病的,须提供一年内县级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病历证明、住院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九、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况。依照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按第六条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的需填写《省直、中央驻郑单位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并加盖单位印鉴章。已办理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未还清贷款前,不得注销公积金账户。无故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三个月以上的均不能办理提取。参加委托划转公积金还贷的职工,在划转还贷期间不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需要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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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直公积金和市直公积金主要有以下四个不同点:1、购买者不同:省公积金一般是铁路单位,国家机关单位买的,一般的企业都是买市公积金,2、可用地点不同:省公积金可以全省内用,市公积金只能再市内用的。3、还贷方式不同:贷款为组合贷款,省公积金的话,可以先还商业贷款的部分,再还公积金贷款的部分。市公积金,则需按一定的比例同时还,可能年限会比较长。4、占的比例不同:省公积金和市公积金在贷款额度上会有一定的差别,一般来说,市公积金可占70%,省公积金则占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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