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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我想了解:以土地使用权入股什么流程?

155****6660 | 2018-11-21 17:20:28

已有4个回答

  • 154****0992

    入股后,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否由村里所有变为国有控股公司所有?
    这个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所有权肯定变成公司所有,入股后即成为公司资产的一部分——只是这一部分股权不得转让。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查看全文↓ 2018-11-21 17:21:34
  • 143****2769

    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的合法性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查看全文↓ 2018-11-21 17:21:12
  • 142****6933

    土地使用权(land user)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2011年1月,一则“土地使用期满后会无偿收回”的消息引起各方关注。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法规中**基本**重要的概念。

    查看全文↓ 2018-11-21 17:21:03
  • 132****8697

    投资企业用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长期股权投资中,明确规定,关于投资要区分投资企业和被投资方两种情况分别处理,做会计分录的方法如下:
    ①被投资企业
    借:无形资产- 土地使用权
    贷:实收资本 (或股本 )
    ②投资企业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无形资产- 土地使用权

    查看全文↓ 2018-11-21 17:20:55

相关问题

  • 土地使用年限是指对合法取得的土地所享有的使用年限,依据土地性质的不同而年限不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仓储用地5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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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我国的土地使用制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与土地所有权相分离,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出让转让。按用途划分,可以划分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未利用地一般不确定使用权人。其中,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国有农用地可以依法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对于国有建设用地,国家可以将通过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与此相对应,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取得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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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单地说: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一级土地市场,这个市场由国家垄断,只能由政府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卖给土地使用人的行为,这个市场卖方只有一个就是国家。通过这种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都是**高使用年期,例如住宅70年,工业、综合50年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二级土地市场,这是指已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人或单位将土地转卖给其他人的行为,通俗地说就是炒地行为,这个市场卖方就是很多个了。通过这种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都是剩余年限,就是土地的**高年限扣除已使用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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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必须依法变更土地用途。你公司取得的土地核准用途为工业用地,虽然城市总体规划已调整为商住用途,但这并不意味着你公司可直接按商住用途进行建设使用。城市总体规划,只是对城市未来一个较长时期总体发展远景、综合布局、功能区划等的计划和描述。这样的规划一经制定并非要立即付诸实施。落实城市总体规划,还需要制定“详细规划”、“分区规划”等。涉及到具体建设项目,还必须办理立项审批、用地审批以及土地用途的变更登记等。也就是说,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并不能根据城市规划调整后的用途自行改变土地用途。2002年国土资源部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11号令)之后,凡经营性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即使将工业性用途的土地变更为经营性用地,原土地使用权人也并不一定能成为土地用途变更后的土地受让人,因为11号令发布后,许多地方都出台规定,将由工业用途的土地变更为经营性用地,也必须将该土地使用权收回后,采用招拍挂方式重新出让。 [1] 如此操作,原土地使用权人未必能成为重新出让时新的受让人,故以土地出资入股搞商住房开发的目的也难以实现。除非成立的项目公司能在今后的公开出让中成功竞得该宗土地。在实务中,这也并非没有可能,因为在土地规划用途由工业改为商住等经营性用地后,地方政府首先要收回原工业用地,并按重新出让所得的一定比例返还原使用人,如原使用人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或项目公司),也允许其参与竞买,这样原使用人就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如能在收回土地使用权之前,将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至项目公司名下,然后再以该项目公司的名义参与竞买,竞得土地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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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是终身使用的,房屋使用是有年限的。一般购房的时候你要问清楚房屋的使用年限是多少年的,一般是30年或50年的。到了年限后,你需要缴纳一点房屋的使用费给政府,类似于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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