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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新政策都有哪些规定?

137****1964 | 2018-11-22 23:41:29

已有3个回答

  • 132****1157

    一、符合以下农村宅基地新规定的多出宅基地不予回收
    这次土地确权中,很多农民发现自己家的宅基地有超占的情况,可能会被无偿回收,其实下面这三种情况是不用被回收的。
    1、不属于危房的房子,不需要被回收;
    2、正常分户的,不用被回收;
    3、合法继承的,不需要被回收。
    这三种情况中,有超占的宅基地是需要交钱使用的,正常合理面积是不需要的。
    二、不符合以下农村耕地使用规范的将被回收
    耕地回收对很多农民来说很严重,毕竟耕地可能是家里赚钱的一个途径,那么哪几种情况下耕地面临着回收的危险呢?
    1、长期闲置撂荒无人打理的耕地;
    2、无法完成确权的农村耕地;
    3、非法使用的私自在耕地上建房或者未经批准用于其他用途的;
    4、农民私自对荒地进行耕种。

    查看全文↓ 2018-11-22 23:42:04
  • 151****5460

    首先,村民可以采取自治的方法,即针对超占的面积,放在集体面前一起商讨决定。

    其次,针对超出的面积,可以在该农民的承包地上做相应面积的扣除,这样去做一个总数的平衡。

    再次,针对超出的部分,也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即就是多用地了就可以多缴一些费,当然,如果、少用些土地,也可以适当得到一些奖励。

    要进一步做好村镇建设规划与土地建设规划的工作,对待那些反映了宅基地总体实际面积的标准较低的地区,可以去适当的调整宅基地的面积标准,要做到人均的实际分地面积与规划中是一样的。

    查看全文↓ 2018-11-22 23:41:57
  • 133****7989

    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是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有限制的处分权,即权利人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将房屋连同宅基地一同转让、出租。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宅基地转让出租的限制:

    宅基地转让、出租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

    转让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并涉及受让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应当依法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仅可以用于居住,也可以用于从事家庭生产和经营活动。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福利性,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满两年未建设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物权法》第152条至第155条专门对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做出了规定,它明确: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一)主体的限定性

    (二)客体仅限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特定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一、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一)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利

    (二)在宅基地空闲处建造其他建筑物、附着物或种植竹木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有限处分权

    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一)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义务

    (二)按照批准的面积建造房屋的义务

    (三)服从规划的义务(四)行使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妨碍邻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查看全文↓ 2018-11-22 23: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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