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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地震房子倒了还要还贷吗

144****4740 | 2018-11-23 00:00:06

已有3个回答

  • 154****4611

    从合同的角度,购房者在和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并没有将地震导致房屋损毁的情况列入可以免除购房者偿还银行贷款的情形,那么房屋是否损毁,银行贷款都需要按期偿还。

    购房者和银行之间是一种结款合同,房屋只是该合同的抵押物。抵押物的消失或者价值递减,并不能免除购房者偿还债务的义务。根据《担保法》第51条第2款规定: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物权法》第174条进一步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的,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等优先受偿。房屋的倒塌损坏并不是银行造成的问题,所以银行是没有责任的

    查看全文↓ 2018-11-23 00:10:02
  • 139****7897

    银行不能再主张债权,理由如下:
    一、可依合同法不可抗力因素对抗之。所谓不可抗力,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其中一条就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根据我国实践、国际贸易惯例和多数国家有关法律的解释,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罢工、禁运、市场行情等。很显然,地震就是是不可抗力,双方贷款合同自然解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二、因为借款人已经用房子做抵押,用于偿还贷款保证。”《担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同时第五十一条规定: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借款人如果能够获得赔偿,当然可按《担保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但是因为风险太大,保险公司已经相继停掉了地震险。如果借款人没有投保地震损失的险种,借款人必然没有途径获得任何赔偿,那么银行将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查看全文↓ 2018-11-23 00:09:50
  • 131****3766

    地震中即使房屋全损,贷款者也有义务按月还清余下贷款。这是因为,贷款者与银行之间的债务关系,不因抵押品(房屋)的灭失而消失。

    查看全文↓ 2018-11-23 00: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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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揭商品房在4.20地震垮掉了,一个律师就此问题解释说,“如果人在房子没了,则根据《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和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的房屋按揭贷款合同约定,借款人仍有义务清偿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的解释是,贷款是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的关系,房子是抵押物,是补充。因此,房子没了,也不能以此为理由停止还月供。表面上看这两种解释都是合理的,但按照法律和政策条文细抠就会发现这两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首先,这位律师没有给出购房合同的全部内容,他只是有选择的为合同中另一方即地产商主张权益,而对于地产商应该承担的责任只字不提。我们知道,雅安地区在汶川地震后盖起的那些商品房,国家规定的相当明确,须能抵抗8——9级的地震,如果地产商不做出这样的承诺,国家显然不会允许地产商参与房地产开发。现在的问题是,地产商承诺了,却没有兑现自己的承诺,房子在遭遇7级地震的情况下就倒塌了。地产商显然是要负全责的。打个比方说,某律师按揭买了一辆赛车,厂家在销售时承诺,该车的**高安全时速是300公里/小时,但该律师在行驶的时候仅仅将车速开到200公里/小时,该赛车就散了架,那么责任是该由该律师负担呢还是该由厂家负担呢?显然该由厂家负担,这不过是个常识性问题罢了。另外一个不能免责是银行。赛车**高安全时速300公里/小时,是银行为该厂家按揭销售提高信贷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银行在向客户提供贷款的时候间接向客户做出了该赛车**高安全时速300公里/小时的承诺,否则用户就不可能发生按揭贷款的行为,因为从银行贷款是要还利息的,没有人会傻到为一辆质量不合格汽车给银行送钱的地步。而现在该赛车既然被事实证明是质量不合格产品,那无疑说明银行和厂家,要么至少有一方对客户实施了欺骗行为,要么就是银行与厂家联手欺骗用户。就法律规定而言,如果不能判明具体责任人,那么肇事责任就该由相关连带方即所有嫌疑人共同承担,这是有案例的,2001年9月27日,重庆人蒋祥发被高楼坠下的花盆砸成7级伤残。**后,渝中区法院判令文华大厦B座的50家住户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各赔偿原告2950元;另有7家住户因不具有花盆坠落的可能性而被免责。商品房按揭合同与汽车按揭合同具有同一性,房屋建筑质量若与合同规定不相符并导致房屋垮塌,银行必须与地产商共同承担责任,除非银行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跟地产商串通一气欺骗按揭用户。退一步讲,即便银行没有跟地产商串通,但银行如果知道地产商制造的产品即房子根本不能抵御8——9级地震,还继续向用户提供按揭贷款,也不能免除银行的责任;还有一种情形是,银行知情并通报了按揭用户,在这种情形下向用户提供了按揭,也同样不能免除银行的责任,只不过这一次按揭用户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一个必须清楚的问题是,商品房购买《合同法》中规定的标的物不仅仅是房子,而是指建筑物、建筑物占用空间和建筑物所占用空间法律给定的时间周期三大部分,这也就是说,银行的按揭贷款并不仅仅是针对建筑物本身的,其中还包含着建筑物占用空间和建筑物所占用空间法律给定的时间周期。因此即便银行和地产商都没有违规行为,楼房倒塌后按揭用户也不必完全按照合同规定偿还贷款。第一、房子倒塌后,建筑物占用空间问题已经不存在了,与此相关部分的按揭他有权拒绝偿还,因为银行可以收回该建筑物所占空间;第二、房子倒塌后,该建筑物所占用空间法律给定的时间周期事实上已经提前终结,按揭用户有权拒缴因空间所占用的时间产生的费用。至于银行对于该空间未来的时间怎样利用,那就跟按揭用户无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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