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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公积金暂行办法是什么啊?

154****1998 | 2018-11-28 22:4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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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2****2469

    住房公积金补缴是指单位缴纳缓缴、应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及职工漏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集体补缴当前住房公积金年度前几个月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管理部按汇缴业务程序办理集体补缴以前住房公积金年度的公积金、职工个人漏缴的公积金等

    补缴应提供的材料
    1、单位填写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住房公积金补缴书》以下简称《补缴书》。
    2、单位填写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以下简称《补缴清册》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印章一份单位留存一份报管理部。
    3、补缴原因需另附说明的报补缴说明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情况通过补缴方式完。

    《补缴书》及《补缴清册》的填写规定
    1.《补缴书》为一式两联无碳复写凭证第一联管理部留存作为记账凭证第二联作为单位存根备查。
    2.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既有财政统发又有单位自筹的需将财政统发部分和单位自筹部分分别填制《补缴书》和《补缴清册》。
    3.单位对集中封存库内的个人进行补缴填制《补缴书》在“单位名称”和“单位登记号”栏按补缴单位名称填写《补缴清册》列示个人明细。
    4.职工个人对在集中封存库内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补缴补缴人填写《补缴书》在“单位名称”和“单位登记号”栏填写补缴人姓名和个人登记号。
    5.《补缴清册》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印章一份单位留存一份报管理部。

    查看全文↓ 2018-11-28 22:50:14
  • 131****4855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查看全文↓ 2018-11-28 22:50:08
  • 153****8941

    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及其在职职工,可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
    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是否可以有选择性地为部分职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
      不可以。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原则上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即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人数应与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人数一致。

    查看全文↓ 2018-11-28 22:50:02

相关问题

  •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 定。  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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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补充公积金如果规定标准,其超标准部分要计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精神,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从个人收入中扣除,不缴纳个人所得税。《通知》同时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高于《通知》规定标准的,其超标准部分要计征个人所得税;地方擅自对超标准的住房公积金免税的,财政、税务机关应坚决予以纠正。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的有关规定,设区城市(主要指地级市)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低不低于5%,**高不高于12%(合计缴存比例为10%至24%),缴存基数仍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同时,对高收入行业及个人缴存基数限制为不超过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至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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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一种补充,基本特征与公积金相同,是一种长期的住房储金,用于职工的住房消费,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不强求缴纳,个人不超过7%,单位不小于1%。  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和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不得大于各9%和少于各1%。具体缴存比例,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在职工每月工资收入中代为扣除;单位为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承担。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和代扣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自发放月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存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设立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并且计入职工个人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  由于补充公积金账号和基本公积金账号存在关联,借款人在办理冲还贷手续时只要提供了基本公积金账号,计算机在扣款时就会根据关联规则自动从对应的补充公积金账户内进行扣款,扣款顺序先扣基本公积金账户,后扣补充公积金账户。  补充公积金的特点:  一、首先,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强制的,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自愿的;  二、其次,从缴存范围来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在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了限制,规定只有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职工可以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  三、再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单位、个人各7%,其缴存额有上下限的限制,而补充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分别在不大于各9%不小于各1%的范围内,由单位自行确定,其缴存额没有上下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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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补充公积金是指补充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强制性的,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自愿的。两者都属于长期住房的存储金,只不过补充公积金是住房公积金存缴基础上的一种补充,其存缴比较为单位与个人分别存缴比例不小于1%以及不大于9%。

  • 补充公积金是指补充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强制性的,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自愿的。两者都属于长期住房的存储金,只不过补充公积金是住房公积金存缴基础上的一种补充,其存缴比较为单位与个人分别存缴比例不小于1%以及不大于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