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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出让金是多少啊?

136****2949 | 2018-11-29 22:20:36

已有5个回答

  • 149****8506

    一. 有实际成交价的,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全部地价40%计算。
    二. 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三. 通过以上方式计算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有异议的,由受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的40%计算土地出让金。四. 划拨土地使用权成本价格占土地价格的**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计算出让金时,必须将成本价格换算成市场土地价格,再按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土地出让金。

    查看全文↓ 2018-11-29 22:22:16
  • 141****2301

    国有土地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 居住用地七十年;
    2. 工业用地五十年;
    3.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4.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5.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 协议;
    2. 招标;
    3. 拍卖。
    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查看全文↓ 2018-11-29 22:22:08
  • 131****2429

    土地出让金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时所收取的土地权益,以划拨方式获取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抵押等市场行为必须补办出让手续,交纳出让金,方可办理土地登记,其出让金数额计算方法如下: 一、有实际成交价的,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标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二、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三、通过以上方式计算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有异议的,由受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的40%计算土地出让金。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成本价格占土地价格的**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计算出让金时,必须将成本价格换算成市场土地价格,再按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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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看全文↓ 2018-11-29 22:22:01
  • 152****0445

    过户的土地属划拨用地,需要缴纳的费用包括:按评估价补缴20%~50%的土地出让金(各地方规定不同),5.4%的营业税,3%的契税,3.5%的土地增值税。
    如果有地区有相关费用减免政策的,还需要到政府相关部门去咨询清楚。
    关于土地出让金的部分,在二手房交易时,主要根据《房屋所有权证》的“土地性质”一栏来判断:一是出让(这是开发商交钱了),二是划拨(这是没交钱)。
    如果是划拨,则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否则不必缴纳。
    扩展资料
    土地证是由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证明持证人对一定面积的土地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书面文件,是持证人享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五十年初期,我国完成土地改革后,人民政府曾在农村给分得土地的农民颁发过土地所有权证;在城市郊区给分到国有土地的农民颁发过土地使用证。后经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农民的私有土地变为集体的公有土地,城市郊区农民使用的国有土地也由集体统一使用。土地证失去意义和作用。为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1986年颁布,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全民所有制单位及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
    现土地证主要有三种,即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凡变更土地属权或变更土地用途的,均经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

    查看全文↓ 2018-11-29 22:21:57
  • 157****6415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三种:协议、招标、拍卖。在这三种方式中,

    招标和拍卖具有公开性、竞争性,一般不存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现象;协议出让由

    于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土地由谁使用,特别是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具有主观因素。非法低价

    (包括无偿)出让主要发生在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行为上,因此规范协议出让**低价标准

    至关重要。

    区别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现主要依据以下规定:1992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

    出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

    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1995

    年又出台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低价确定办法》规定,协议出让**低价根据商业、

    住宅、工业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适用比例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确定,确定协议出让**低价应当综合考虑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开发费用、银行

    利息及土地纯收益等基本因素。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协议出让**低

    价,协议出让**低价是衡量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标准。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

    于出让土地类型、目的,取得土地利用状况等的差异,依靠以上原则确定的协议出让**低价

    标准来衡量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已远远不够。一方面是可操作性低,出让土地有可能是新

    增建设用地直接协议出让;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交土地出让金;再者,

    还有可能是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出让等。

    不同情况地价内涵不一,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准也应该有很大差异。首先,仅按不同用途

    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的协议出让**低价标准,无法满足不同土地情况出让地价的需要,

    难于操作,致使有些地方公布的协议出让**低价标准形同虚设。第二,具体出让地块地价内

    涵往往与协议出让**低价地价内涵不一致,二者不具有可比性,若以此确定协议出让土地出

    让金,既有可能导致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也往往会出现侵犯原土地使用者权益的情况。第三,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划拨土地

    使用权价格可作为企业权益计入企业资产,划拨土地需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按出让土地使

    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这已不大适用于按上述文件规定确定

    的协议出让**低价标准。

    ②**低价确认方法

    协议出让**低价不能简单地由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应分门别类针对具体出让土地

    类型及地价内涵制定标准。

    新增建设用地协议出让**低价确定。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取得的土

    地形式有可能是生地、毛地或熟地。

    生地主要是指已完成土地使用批准手续而未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开发和土地平整的土地,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征地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等土地取得费用由申请使用土地者支付。

    其协议出让地价的核定应该是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所产生的土地增值费,或称土地所有权收

    益、土地纯收益。当然,土地出让金与新增建设土地有偿使用费是不同的,土地出让金是市、

    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按规定的标

    准向国家缴纳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

    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市、

    县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虽然缴纳主体和性质不同,但由于新增建设用地征收标

    准的制定是由国土资源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等情况确定

    的,其标准的制定办法与收取目的及土地出让金有相似性,因此,新增建设用地协议出让**

    低价的确定可以以此作为依据。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确

    定,各地征收标准的制定以新增建设用地中依法纳入有偿供地的比例约为60%,从而确定平

    均纯收益征收定额标准,因此协议出让**低价的确定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协议出让**低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60%

    毛地和熟地具备建设条件的土地,其协议出让**低价的确定可以以基准地价和生地出让

    **低价加上相应的土地开发费等综合考虑。

    土地价格是一个有机整体,依据土地构成分离出土地出让金有其片面性,在使用上也有

    局限性,一般只适用于工业用地,用于商业、住宅等用地并不适用。但对于目前制定新增建

    设用地(工业用途)协议出让**低价标准,却不失为行之有效的办法。

    对于新增建设用地中用作商业、住宅用途的,其协议出让**低价的确定要以基准地价为

    准;以生地、毛地出让的,从基准地价中扣除相应的平均土地取得费、开发费等。

    查看全文↓ 2018-11-29 22:21:47

相关问题

  • 一、有实际成交价的,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全部地价40%计算。二、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三、通过以上方式计算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有异议的,由受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的40%计算土地出让金。四、划拨土地使用权成本价格占土地价格的**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计算出让金时,必须将成本价格换算成市场土地价格,再按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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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三种:协议、招标、拍卖。在这三种方式中,招标和拍卖具有公开性、竞争性,一般不存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现象;协议出让由于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土地由谁使用,特别是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具有主观因素。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主要发生在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行为上,因此规范协议出让**低价标准至关重要。  一、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下同)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二、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及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划拨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由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如属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或拆迁安置房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  土地出让金计算方法  土地出让金又可分为地面价与楼面价两种计算方法,地面价为每平方米土地的单价,即以出让金总额除以土地总面积;楼面价为摊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地价,即以出让金总额除以规划允许建造的总建筑面积。投资者往往以楼面价来计算投资效益。因为地面价不能反映出土地成本的高低,只有把地价分摊到每平方建筑面积上去核算,才有可比性,也易于估算投资成本,进行估算投资效益。一般认为建高层可摊属地价,实际上并非如此。因为土地出让金是按建筑面积计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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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一级市场土地出让主要是契税,税率为4%,即土地出让金总额的4%;2、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不同,转让需要交纳的费用有 营业税5%,城建税2.5*当地税率,印花税万分之五,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按下列公式进行:土地增值税=出售房地产的总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应纳土地增值税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因此,若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以上,即同时适用二档或三档以上的税率的,则需分档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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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个人住: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60%收取。 二、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 三、由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3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60%收取。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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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出让中,出让方和受让方签订出让合同,部门作为国家所有权的代表以民事主体身份收取土地,同时又作为国家土地管理的行政机关,以行政主体身份对合同的履行实施监督管理权、处罚权等。这个过程中,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当前在我国,行政合同的概念仅限于理论探讨,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土地管理部门在执法实践中自行摸索,各自采取不同的解决办法。由于判例的影响,司法实践中,大量的此类由民庭受理,适用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则来审查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更使土地管理部门无所适从。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性质是行政合同对兼有民事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合同,其属性应以居于主导、核心地位的那一种法律关系来认定。如果以行政法律关系为主导,则是行政合同;如以民事法律关系为主导,则是民事合同。毋庸置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然具有契约性,即具有合同的性质。合同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遵循要约、承诺的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合同的履行也要遵循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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