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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有没有人知道的,求介绍,谢谢!

143****8536 | 2018-12-01 20:40:22

已有3个回答

  • 158****1060

    可以只转让土地使用证,转让之后由新持有人去办理房产证。
      过户需要的材料:
      1、单位转让需提交双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2、个人转让需提交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3、转让方的土地使用证或合法权属证明材料(正本);
      4、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5、标有受让方名称、面积、坐标的用地图;
      6、具有土地评估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书;
      7、土地登记申请书;
      8、闲置土地审查登记表;
      9、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行政划拨用地转让);
      10、经鉴证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11、若是司法裁决的提交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12、公开交易的提交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原件;
      13、土地使用权交易成交证明书(由土地交易鉴证机构出具);
      14、其他相关资料。

    查看全文↓ 2018-12-01 20:40:56
  • 137****2692

    产权证和土地证是房主拥有该房产以及土地使用权的证明,两者密不可分,没有土地证就意味着房主不具备对该土地的使用权,那么在该土地被人侵占的时候,业主将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所以,没有土地证的房子面临三大风险:虽然房产证握在自己手里,但土地使用权仍属于开发商,这就不能排除开发商以该土地使用权“大证”向银行抵押贷款的风险;
    不办理土地证,有的单位可能会非法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使购房者蒙受不必要的损失;土地使用证和产权证不齐影响上市交易。

    查看全文↓ 2018-12-01 20:40:46
  • 154****1270

    理论上说,二手房一般需要三证才可以交易,没有土地证是不可以交易的。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房子还是可以过户的。非市内的二手房交易,需要三证都必须备齐方可交易,而市内的二手房房源,则只需有房产证和契证两证即可上市交易。

    查看全文↓ 2018-12-01 20:40:40

相关问题

  • 如有单位和个人对列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内的某个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提前向有关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其承诺的土地价格和条件可以接受的,应当根据土地出让计划和土地市场情况,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并通知提出该宗用地预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提出用地预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参加该宗地竞投或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土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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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如果原土地证上土地的来源是转让的,就只要缴纳手续费;2、如果土地来源是划拨的(单位福利分房后的房改房,所有公房转私房以后的房产都是),土地证过户时就必须缴纳当地地价3%的土地出让金了,这是一笔很大的支出。我国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含义:一、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和征用集体土地)和无偿取得(如国有的荒山、沙漠、滩涂等)两种形式。不论是何种形式,土地使用者均无需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三、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核准并按法定的工作程序办理手续。四、在国家没有法律规定之前,在城市范围内的土地和城市范围以外的国有土地,除出让土地以外的土地,均按划拨土地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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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照法律规定,住宅用地是70年的使用期限。这属于颁证错误,首先可书面请求其纠正,否则,你可以以颁证行为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权证,并责令其重新作出颁证行为。若那时即买卖时没约定清楚,口头上的事有缺乏证人证明,**好按兵不动如果你能证明在购房时银行没有向你详细说明,就有欺诈嫌疑,可以要求对方补齐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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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带着您的房产证,身份证,您父母的死亡证明,你们的亲属证明,到 国土资源局 办理。  《土地登记办法》第七条 土地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申请:  (三)因继承或者遗赠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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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是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  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本条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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