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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分配土地政策是什么?

143****3451 | 2018-12-02 18:06:43

已有3个回答

  • 135****4183

     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分配政策以《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查看全文↓ 2018-12-02 18:07:17
  • 145****7798

     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针对征地范围过大、程序不够规范、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二是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和交易规则亟待健全等问题,要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
      三是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要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实行有偿使用;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
      四是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针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不够等问题,要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与集体之间、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和相关制度安排。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1、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2、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3、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4、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
      5、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

    查看全文↓ 2018-12-02 18:07:09
  • 133****0728

    农民土地款分配,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查看全文↓ 2018-12-02 18: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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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1、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2、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3、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4、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  5、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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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下是十八界三中全会土地改革 内容参考(天诚国土解释):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农村的土地承包实行30年不变,是为了避免承包耕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断被细分,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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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现行农村土地政策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要法律条款如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其中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每亩1000元左右)和安置补偿(折算成每亩为1.5万元至3万元之间)是对村民个人的,土地补偿(每亩1万元左右)是对村集体的。各省应该制定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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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您说的政策是指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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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月29日,监察部、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了《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央有关部门再次加强了在土地方面的管理,更传达了在土地调控方面持续不松动的政策信号。严格意义上讲,《办法》并非房地产行业的调控政策,而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而《办法》第二条也明确了《办法》的适用人群,即与土地管理有关的国家工作人员,因此,此《办法》与土地竞标者、土地受让者、土地使用者等等非国家工作人员无关。《办法》如何影响房地产行业《办法》虽非房地产行业的调控政策,但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不容忽视。首先,严肃了土地市场的秩序。长期以来,土地市场存在不少的违法批租、违法转让等行为,一方面造成了国家的资产损失;另一方面也混乱了土地市场秩序。此次《办法》的出台,是相关土地监督部门向土地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下达的**后通牒,表明了监督部门对土地管理中"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决心。可以预见,未来土地市场将形成公开、有序的阳光市场。其次,促进土地管理工作。《办法》的出台,对于土地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包括违法行为和不作为,都作了明确的规定。配合以往出台的土地管理、闲置土地清理等政策,可以大大提高土地清查工作的进程、完善土地管理的工作,为土地调控提供依据。再次,闲置土地尽快上市。土地供应稀少和闲置土地过多,一直是楼市争论的焦点之一。而这两者其实都是楼市的现状,一方面,2004年以后,行业管理部门对于住宅建设用地的新增供应开始紧缩,因此开发企业颇有"地荒"之感;而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以后,各地大规模的城市建设推出了大量的土地(协议出让、招拍挂出让等),现在仍有许多土地未能进入正常的开发并形成市场的有效供应。此次《办法》的出台,将促进土地清查工作的快速推进,推动闲置土地尽快形成市场有效供应。(可要求开发企业按规定开发或收回土地重新出让)土地管理楼市受益2007年,房价上涨过快,**主要的原因在于供求关系的矛盾,整个2007年全市商品住宅供求比达到1:1.56,供应远远不能满足需求。因此,2007年针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控思路出现了两大转变,其中之一就是增加有效供给,调节供求关系(另一为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而土地供应将成为增加有效供给的主要手段之一。一则,增加建设用地的新增供应。2007年上海共发布了19个土地出让公告,推出土地超过2000公顷,其中住宅建设用地可建建筑面积超过1000万平方米;根据2008年上海住房建设计划,住宅建设用地将推出800-1000公顷(其中20%用于住房保障)。07、08两年的年度住宅土地新增供应远远超过04、05、06三年。二则,推动闲置土地上市。土地的新增供应毕竟有限,而存量土地(闲置土地)则成为增加土地供应的另一途径。此次《办法》的出台,配合08年2月的《土地调查条例》、08年1月的《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土地登记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用地备案工作的通知》、07年11月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等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可以形成比较完善的土地清查制度,促进土地清查工作,并**终推动存量土地(闲置土地)形成楼市有效供给。或许有些人会认为,此次《办法》的出台以及之前诸多的土地调控政策,都是管理部门打压楼市的手段。情况恰恰相反,这些土地方面的政策法规,不仅不是打压楼市,而且还是保障楼市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办法》的出台,规范了土地市场秩序,保障了开发企业在土地市场上的公平竞争环境;《办法》的出台,完善了土地管理的制度,保障了土地调控依据的产生;《办法》的出台,促进楼市有效供给的增加,调节楼市供求关系,平稳房价走势……这些无不对中国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提供了保障,让楼市获益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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