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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台的土地政策有哪些?农村农民必知的**新土地政策有哪些

155****8709 | 2018-12-21 15:14:46

已有5个回答

  • 135****0422

    5月29日,监察部、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了《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央有关部门再次加强了在土地方面的管理,更传达了在土地调控方面持续不松动的政策信号。
    严格意义上讲,《办法》并非房地产行业的调控政策,而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而《办法》第二条也明确了《办法》的适用人群,即与土地管理有关的国家工作人员,因此,此《办法》与土地竞标者、土地受让者、土地使用者等等非国家工作人员无关。
    《办法》如何影响房地产行业
    《办法》虽非房地产行业的调控政策,但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不容忽视。
    首先,严肃了土地市场的秩序。长期以来,土地市场存在不少的违法批租、违法转让等行为,一方面造成了国家的资产损失;另一方面也混乱了土地市场秩序。此次《办法》的出台,是相关土地监督部门向土地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下达的**后通牒,表明了监督部门对土地管理中"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决心。可以预见,未来土地市场将形成公开、有序的阳光市场。
    其次,促进土地管理工作。《办法》的出台,对于土地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包括违法行为和不作为,都作了明确的规定。配合以往出台的土地管理、闲置土地清理等政策,可以大大提高土地清查工作的进程、完善土地管理的工作,为土地调控提供依据。
    再次,闲置土地尽快上市。土地供应稀少和闲置土地过多,一直是楼市争论的焦点之一。而这两者其实都是楼市的现状,一方面,2004年以后,行业管理部门对于住宅建设用地的新增供应开始紧缩,因此开发企业颇有"地荒"之感;而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以后,各地大规模的城市建设推出了大量的土地(协议出让、招拍挂出让等),现在仍有许多土地未能进入正常的开发并形成市场的有效供应。此次《办法》的出台,将促进土地清查工作的快速推进,推动闲置土地尽快形成市场有效供应。(可要求开发企业按规定开发或收回土地重新出让)
    土地管理楼市受益
    2007年,房价上涨过快,**主要的原因在于供求关系的矛盾,整个2007年全市商品住宅供求比达到1:1.56,供应远远不能满足需求。因此,2007年针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控思路出现了两大转变,其中之一就是增加有效供给,调节供求关系(另一为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而土地供应将成为增加有效供给的主要手段之一。
    一则,增加建设用地的新增供应。2007年上海共发布了19个土地出让公告,推出土地超过2000公顷,其中住宅建设用地可建建筑面积超过1000万平方米;根据2008年上海住房建设计划,住宅建设用地将推出800-1000公顷(其中20%用于住房保障)。07、08两年的年度住宅土地新增供应远远超过04、05、06三年。
    二则,推动闲置土地上市。土地的新增供应毕竟有限,而存量土地(闲置土地)则成为增加土地供应的另一途径。此次《办法》的出台,配合08年2月的《土地调查条例》、08年1月的《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土地登记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用地备案工作的通知》、07年11月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等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可以形成比较完善的土地清查制度,促进土地清查工作,并**终推动存量土地(闲置土地)形成楼市有效供给。
    或许有些人会认为,此次《办法》的出台以及之前诸多的土地调控政策,都是管理部门打压楼市的手段。情况恰恰相反,这些土地方面的政策法规,不仅不是打压楼市,而且还是保障楼市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
    《办法》的出台,规范了土地市场秩序,保障了开发企业在土地市场上的公平竞争环境;《办法》的出台,完善了土地管理的制度,保障了土地调控依据的产生;《办法》的出台,促进楼市有效供给的增加,调节楼市供求关系,平稳房价走势……这些无不对中国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提供了保障,让楼市获益长久。

    查看全文↓ 2018-12-21 15:15:23
  • 142****5919

    2017年农村农民必知的新土地政策有哪些?1、明确土地确权完成时间

    国土部、财政部、农业部在2017年1月6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明确到2018年底,完成权属清晰、无争议的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2、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进入正式实施阶段

    “两权”抵押贷款即以“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为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农民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允许以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在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允许以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均在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



    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能抵押贷款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是指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财产,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根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依法取得的前提下,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和具备入市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该政策仅在北京大兴、玉林北流等15个县(市、区)进行试点。



    4、农民农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2016年年初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对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的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现在,有的地区已经在试点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机制。


    5、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申报承建高标准农田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发布《关于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事宜的通知》,公布了2017年及以后年度的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事宜。文件明确提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申报承建高标准农田;亩均财政资金投入不超过1500元。



    6、2017年6月前完成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任务

    确保永久基本农田“划优、划足、划实”,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并实行特殊保护,在2017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

    “永久基本农田”即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能改变其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挪作它用的基本农田。



    7、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新要求
    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有序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各项土地利用活动,加强农村土地利用供给的精细化管理,为农村地区同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做好服务和保障。

    扩展资料

    土地管理法是指对国家运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土地财产制度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所进行管理活动予以规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1月1日实施。此后,该法又经过了三次修改。

    查看全文↓ 2018-12-21 15:15:14
  • 134****6041

    土地政策指的是国家根据一定时期内的政治和经济任务,在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和管理
    方面规定的行动准则。它是处理土地关系中各种矛盾的重要调节手段,一般包括地权政策、土地金融政策和土地赋税政策等。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征地越来越
    多,农民的土地补偿又进入了新一环节的窘境,农村征地赔偿标准又是怎么计算的呢?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具体的内容,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查看全文↓ 2018-12-21 15:15:04
  • 132****5830


    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查看全文↓ 2018-12-21 15:14:59
  • 145****2236


    在农村,土地是农民**关心的话题,因为这几年政策在不断变化,每年都不一样,今年同样也是不例外的,有六大变化农民一定要知道。
    一、农村闲置的土地将被回收
    土地被回收已经传的轰轰烈烈,然而还有很多农民不相信这个是真的,依旧我行我素的,而今年国家对这个问题也是很严重,已经展开了一些列的行动。
    二、第二轮承包期限将会出台
    大家都知道这个,土地承包将在2028年展开新的一轮,国家对此也发了很多文件对此来做铺垫,从这些文件中我们看出,国家希望延长土地承包的期限,土地改革的方向也是规模化经营。
    三、农村中建房更加严格了
    在新农村建设的推动下,不合理的旧建筑会被拆除,农民在获得补偿的时候也不能随意乱建房屋了,建房现在审批也很严格了。
    四、农村加速改革宅基地
    现在,我国的宅基地不能进行自由买卖了,但是有偿退出在一些地区开始试点了,改革宅基地,集体经营建设入市已经在路上了。
    五、农村自行开垦的宅基地不能进行确权
    国家现在规定荒地属于集体和国家的,自行开垦的土地不能进行确权,而且还会被无偿收回。
    六、土地转变了方向,可持续利用发展
    绿色、有机可循环的农业僵尸是以后几年的发展重点方向,改变传统的农业方式和结构是势在必行的了。

    查看全文↓ 2018-12-21 15:14:55

相关问题

  • 没有新政策,2002年的调整不符合中央精神,但是也不可能再恢复原状。农村实行的是家庭联成承包责任制,即使当初分地时没有那个成员,但是所分土地依然是家庭成员共同承包的,因此谈不上某一个成员有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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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下是十八界三中全会土地改革 内容参考(天诚国土解释):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农村的土地承包实行30年不变,是为了避免承包耕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断被细分,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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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三块地”改革有了新的进展。日前中央决定,把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扩大到现有33个试点地区,宅基地制度改革仍维持在原15个试点地区。  来自国土资源部的消息称,9月21日,为总结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阶段性进展,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统筹协调推进三项试点任务的部署要求,国土部在北京组织召开进一步统筹协调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任务部署会议。此前一个地区只能申请一项改革试点  2005年初,根据中央要求和全国人大授权,国土部在全国选取33个县(区)进行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等三项改革试点。试点任务到2017年底完成。  这也被俗称为农村“三块地”改革。  然而,在本次中央扩大试点地区之前,上述33个地区并非全部实施三项土地制度改革试点,而是一个地区申请一项改革试点,其中,15个县(区)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15个地区进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3个地区进行征地制度改革试点。  如湖北省宜城市,作为全国33个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城市之一,承担了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任务,在湖北省率先推行宅基地有偿使用和有偿退出。承担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任务的还有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天津市蓟县等。  而山西省泽州县被确定为山西省唯一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县,承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改革任务。  之所以征地制度试点的地区较少,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主任贺雪峰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这主要是因为地方的积极性不高。原因在于,地方政府依靠土地财政收入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而“缩小征地范围”与中国快速的城市化进程是相违背的,而且“缩小征地范围”也意味着地方政府直接获得的土地出让金将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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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1、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2、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3、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4、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  5、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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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政策暂时还没有出台,按照老的执行。  国家关于农村建房,原则利用旧村旧址,不得随意占用耕地,且每户只能有一块宅基地,不得超过三分土地,现有宅基地多于三分,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集中修建住宅,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农村建房问题的基本原则: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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