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屋网 >房产问答 >法律法规 >政策法规 >详情

农村建房土地政策有哪些规定?

141****4137 | 2018-12-02 23:14:50

已有5个回答

  • 151****4347

     新政策暂时还没有出台,按照老的执行。
      国家关于农村建房,原则利用旧村旧址,不得随意占用耕地,且每户只能有一块宅基地,不得超过三分土地,现有宅基地多于三分,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集中修建住宅,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农村建房问题的基本原则: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查看全文↓ 2018-12-02 23:16:01
  • 131****6901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市建设局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申请用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审核报市建设局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查看全文↓ 2018-12-02 23:15:46
  • 146****4362

    1,可以办理宅基地使用证,不能办理房产证。因为,农村土地使用权不能买卖和对外转让,且房屋登记指的是在国有土地上所建的房屋;被当事人采纳则获得悬赏分。
    2,受土地使用权流转限制,农村房屋仅限于在本集体内买卖或者转让,对于外村及城市居民与本集体成员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或者合同,不管是否实际执行,都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从一开始就无效,故无权享受拆迁补偿。如果你是本集体人员,可以放心地买,只要在房屋转让时与出让方一起通过乡镇土地管理办公室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变更宅基地使用权证就可以了,如遇拆迁,也可以得到相应补偿。
    法律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农民建房的审批程序是:由农民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再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具体办理: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市建设局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申请用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审核报市建设局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查看全文↓ 2018-12-02 23:15:30
  • 152****0076

    1、在原有宅基地上建房
    这种情况就是翻盖旧房子或是在已经批下来的宅基地上建房。根据规定,建房的村民需要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并通过村民会议。之后拿着原有宅基地的使用证明、户籍证明、要盖房子的施工图或方案图、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去乡(镇)政府审批,拿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就能安心的盖房了。
    2、重新申请宅基地建房
    申请流程与上面基本一致,不同的是乡镇政府初审通过后,还要报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另外材料准备方面,除了户籍证明等三项,需占用农用地的,要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拟占用农用地的情况说明。
    3、建造3层及以上楼房
    2017年1月27日开始施行的《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农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不得承揽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农村住房建设。并要求凡是达到以上条件之一的,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
    4、宅基地有偿使用、有偿退出
    江西等省份正在探索农村宅基地的有偿使用、有偿退出和农民自主管理。主要是针对宅基地超面积使用,对超出标准但是已经开始建设的农村宅基地,对确认超占的面积进行有偿使用。
    对符合申请宅基地建房条件,自愿放弃建房资格或是自愿退出宅基地的给予补偿和奖励。
    就目前来看,我国在农村房屋建设方面还没有具体的制度性规范,所以,农民盖房还存在很多问题。但是今年,在我国有的省份已经开始了农村房屋管理办法的试点,相信未来定会推向全国,根据政策规定,以下情况的农民将会失去在农村建房的资格。
    1、农民违规选址建房的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农民只能在村集体分配给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但是由于管理和监督的疏漏,很多农民自行选址建房,然后才去村委补办手续;还有的农民竟然把农业生产用地当作了宅基地使用;甚至有的农民会违规占用水源用地和公路用地建房。随着新政策的强力落实,这类行为在今年将会被坚决制止,而且这些农民以后想要在农村申请宅基地,手续也会变得异常严苛。
    2、农民未取得乡村规划许可的
    绝大多数的农民会选择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但是,在盖房前,也须有乡镇一级的政府进行规划和审核,通过后才能盖。未取得审核证书的,今年将一律停工。
    3、农民房屋建设不符合设计规范的
    为了保证兴建房屋的安全系数,国家对农村房屋进行严格把关,这是**引人关注的,这说明国家真正的把咱农民的安全生活和生产放在了重中之重的位置。所以,咱农民一定要理解国家的苦心,不要一味的抱怨手续的繁琐。
    4、农民宅基地超标、一户多宅的不准再建房
    由于各种历史的原因,农民在农村宅基地超标、一户多宅的现象普遍存在,这已经影响到农村均衡发展的战略实施。为了实现共同富裕的伟大目标,对于农村这种现象的限制已经提上了议事日程,这是一件让人振奋的消息。
    将来农村的房屋建设一定会有新的标准诞生,而且会越来越规范,希望咱农民可以理解国家限制房屋建设的良苦用心,按照规定建房。对于那些有损农民权益的事儿,相信国家会逐步制定落实相关法规,老百姓也要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保护好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查看全文↓ 2018-12-02 23:15:21
  • 146****7842

    一、申请与补贴
    农村宅基地自建房所有权申请条件流程和审批程序
    农村居民都要面对宅基地和自建房的问题,有些人一直在村里,也有更多的人出来打工,但户口依旧在老家,早晚都要申请宅基地自建房。宅基地自建房当然也有很多规定和政策,今天小编梳理一下,供有计划申请宅基地,自建房的农村居民参考。需要声明的是,城市居民再有钱,也不可能合法拥有宅基地,农村居民是必要条件。
    1.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就是指农村居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厨房、禽畜圈舍、厕所等用地。
    2.农村宅基地所有权
    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只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农村新旧宅基地均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按国家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登记费,确认使用权。
    3.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现在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2)农村村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户无住房的;
    (4)集体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的;
    (5)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
    (1)出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现有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2)一户1子(女)有1处以上(含1处)宅基地的;
    (3)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4)年龄未满18周岁,又不具备分户条件的;
    (5)虽在农村居住而户口未迁入当地的;
    (6)其他规定不应建房和安排宅基地的。
    5.农村宅基地申请流程及审批程序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应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听取群众意见,经审核同意后再张榜公布上报户主名单,由申请人填写(农村宅基地申请表)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1)申请。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
    (2)现场勘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3)填申请表。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
    (4)委会审查。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5)审核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
    (6)审批。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7)放样。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

    查看全文↓ 2018-12-02 23:15:09

相关问题

  • 一、土地所有制《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1)国有土地全民所有制的土地被称为国家所有土地,简称国有土地,其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驶。”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宪法》、《物权法》都明确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八条更明确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里所说的城市是指国家设立市建制的城市,不同于某些法律、法规中的城市含义。建制镇不属于《宪法》、《土地管理法》所说的城市范畴,也不属于其所说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范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进一步明确了国有土地的范畴,其规定如下:①城市市区的土地;②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③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④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⑥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2)集体土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土地采取的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形式,该种所有制的土地被称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简称集体土地。农民集体的范围有下列三种:①村农民集体;②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③乡(镇)农民集体。《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二、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1)国家实行土地登记制度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登记规则》,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土地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认有关土地权利。属于国有土地的,核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确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核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证》,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集体土地的,核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确认集体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他项权利的,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确认土地他相权。他项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他项权利。(2)国家实行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除国家核准的划拨用地以外,凡新增土地和原使用的土地改变用途或使用条件、进行市场交易等,均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也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全部3个回答>
  • 国家对农村的政策有:1.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发展。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加强合作社人员培训,各级财政给予经费支持。将合作社纳入税务登记系统,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尽快制定金融支持合作社、有条件的合作社承担国家涉农项目的具体办法。2.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加快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建立稳定的农村文化投入保障机制,尽快形成完备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文化室建设、农村电影放映、农家书屋等重点文化惠民工程。3. 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民工技能培训。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失去工作的农民工纳入相关就业政策支持范围。落实农民工返乡创业扶持政策,在贷款发放、税费减免、工商登记、信息咨询等方面提供支持。保障返乡农民工的合法土地承包权益,对生活无着的返乡农民工要提供临时救助或纳入农村低保。4. 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按照着力增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到2012年基本完成改革任务的要求,继续推进乡镇机构改革。推进“乡财县管”改革,加强县乡财政对涉农资金的监管。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资金稳定、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5.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调整财政收入分配格局,增加对县乡财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逐步提高县级财政在省以下财力分配中的比重,探索建立县乡财政基本财力保障制度。6.积极开拓农村市场。支持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合作建立区域性农村商品采购联盟,用现代流通方式建设和改造农村日用消费品流通网络,扩大“农家店”覆盖范围,重点提高配送率和统一结算率,改善农村消费环境。

    全部4个回答>
  • ①土地确权到2018年底基本完成国家提出,确保到2018年底,除一些少数民族及边疆地区外,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②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进入正式实施阶段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允许以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在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允许以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均在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能抵押贷款具备处分权的两类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开展使用权抵押融资,落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适用范围是此前国家确定的15个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县(市、区)地区。④进城农民“三权”将自愿有偿退出2016年年初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对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的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现在,有的地区已经在试点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机制。⑤“土十条”出台,让农村土地更好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土十条”),提出十个具体举措,以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为重点,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划定了时间表。⑥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申报承建高标准农田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发布《关于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事宜的通知》,公布了2017年及以后年度的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事宜。文件明确提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申报承建高标准农田;亩均财政资金投入不超过1500元。2017年新政策将带来怎样的变化?①土地确权完成后,再申请土地的难度上升众所周知,土地确权的目的是为了三权分置,明确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部分地区的农民已经拿到了土地承包经营许可证。然而,现在全国大部分的农村地区土地资源都比较紧张,很少预留机动地,而且没有一定的流转机制,所以土地确权后,农民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申请到土地的机会,因为②土地价值有望大幅提升依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建设性用地将会与国有土地一样同等入市了,届时农村的集体土地的价值将会有很大程度的提升,农民因此可能会获得更多的福利。③退出宅基地补偿可能会有所提高现如今,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买房落户,农村形成大量的空余或闲置宅基地,如果这些宅基地得不到合理利用,就将会造成资源的浪费。所以,随着2017年宅基地制度的改革,多个地方将会把鼓励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的政策落实到实处,同时提升退出农民的补偿金额。

    全部4个回答>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可以享受国家种粮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购种补贴;种粮农业保险国家补贴75%的保险款。完善农产品市场调控体系,稳步提高粮食**低收购价,改善其他主要农产品价格保护办法,充实主要农产品储备,优化农产品进出口和吞吐调节机制,保持农产品价格合理水平。完善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理顺比价关系,充分发挥市场价格对增产增收的促进作用。健全农业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形成有利于保护耕地、水域、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农业物种资源的激励机制。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创新农村金融体制,放宽农村金融准入政策,加快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

    全部5个回答>
  • 没有新政策,2002年的调整不符合中央精神,但是也不可能再恢复原状。农村实行的是家庭联成承包责任制,即使当初分地时没有那个成员,但是所分土地依然是家庭成员共同承包的,因此谈不上某一个成员有没有

    全部3个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