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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下商品房可以抵押吗?

137****3087 | 2018-12-07 01:07:46

已有4个回答

  • 138****0613

     1、用于抵押的房产与贷款经办机构必须位于同一城市,个人抵押购房贷款不接受异地抵押物;
      2、不接受评估现值在10万元(含)以下的房产作为抵押物;
      3、已办妥产权证明,产权清晰,可上市流通并能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没有产权争议等不利变现的情况;
      4、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房产结构完好,水、电、环保交通、城建、物业管理等各项配套设施和服务齐全,不存在纠纷和问题,不在政府规划的拆迁范围内;
      5、抵押物为商品房的,房龄一般不超过20年,且贷款/授信期限+房龄,原则上不得超过40年;抵押物为商业用房的,房龄一般不得超过20年,且贷款/授信期限+房龄,原则上不得超过30年;
      6、原则上不接受闲置超过6个月的商业用房作为抵押物。

    查看全文↓ 2018-12-07 01:08:31
  • 151****3463

    期房是可以办理抵押贷款的,具体如下:
    期房抵押,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将在建的房地产商品房预购人将预购的商品房设定抵押权,包括在建工程抵押和预购房屋抵押:
    1、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投入的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的担保。
    2、预售房屋抵押是指买方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而其将所购的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的担保。
    以期房抵押的,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对于预售商品房抵押,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且须提交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人必须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期房抵押的登记则比较特殊,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查看全文↓ 2018-12-07 01:08:29
  • 137****6907

    一、房屋预售合同可以抵押。
    购房人已经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契约可以进行抵押登记。抵押登记的有关内容须在预售契约中注记。抵押的预售房屋在抵押期间竣工的,购房人申领权属证件时,登记部门须将预售房屋的抵押情况注记到相应的权属证件上。

    《担保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2、第三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虽未通知抵押权人或告知受让人,但转让行为仍然有效。
    《担保法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

    该规定虽没有提及抵押物转让行为的效力问题,但从其内容看,抵押人转让抵押物,虽未通知抵押权人或告知受让人,但只要办理了抵押登记,转让行为仍然有效。同时该解释赋予抵押权人追及权和受让人涤除权,来平衡抵押人、抵押权人和受让人三者之间的利益。

    查看全文↓ 2018-12-07 01:08:15
  • 145****4040

    首先一套房产多次抵押贷款在法规上是可行的,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国内各家银行都已开办了这种房屋二次抵押贷款的业务,只是各家银行对此贷款类型的称谓略有不同。比如中国银行对此的称谓就是“房屋二次抵押贷款”而民生银行则把它称为“二次抵押授信贷款”而此外工商银行称之为“个人住房加按揭贷款”而招商银行则称之为“个人住房循环授信贷款”。

    查看全文↓ 2018-12-07 0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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