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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登记规定有哪些细则?

132****5441 | 2018-12-10 10:17:54

已有3个回答

  • 142****4680

     农村居民房屋抵押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居民房屋抵押登记行为,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创新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范围内进行农村居民房屋抵押登记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农村居民房屋是指农村居民所有的修建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农村居民房屋可为本人或第三人设定抵押。
      第四条 农村居民房屋抵押实行登记制度,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五条 农村居民房屋抵押登记参照城市房屋抵押登记有关规定,办理抵押权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六条 农村居民房屋抵押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以依法取得的农村居民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七条 农村居民房屋抵押登记机构为房屋所在地的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分设的,由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第八条 农村居民房屋抵押登记应当核发统一印制的农村居民房屋抵押权证书。
      第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居民房屋不得设定抵押: 1、权属有争议的; 2、未取得《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两证不齐全的; 3、被依法列入征地拆迁范围内的; 4、房屋已毁损或灭失的; 5、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第十条 办理农村居民房屋抵押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以下要件: 1、《重庆市土地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4、《房地产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5、抵押物共有权人同意抵押书面资料; 6、抵押物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土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抵押,并在抵押权实现时,同意处置、转让的材料; 7、有其他适当居住场所的书面证明

    查看全文↓ 2018-12-10 10:18:47
  • 135****3175

    房产登记有哪些细则?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对房屋的产权修改状况进行规定:如果现有产权没有发生变更或者转移,原来的产权证书(房产证)任然继续有效,如果发生了产权转移或者变更,需要产权人办理不动产权证。
    2、很多人都担心以后的房产登记办理手续可能会增多,办理产权登记变得更加困难,其实不然,不动产权证将两证(房产证和土地证)合一办理,变化的只是办理地点。
    3、如果您担心费用问题,那就多虑了,不动产权证的办理手续收费没有变化,而且办理不动产权证和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所提交的材料基本一致,而且只用提交一次。
    4、对于房产来说,不动产登记簿内会有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有不动产权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不动产登记簿内还会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事项。另外,还包含在其他领域的一些相关事项。

    查看全文↓ 2018-12-10 10:18:28
  • 144****9605

    房屋登记办法》第19条规定,办理下列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进行实地查看:一是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二是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三是因房屋灭失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房屋登记。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必须进行实地查看,主要是为了使登记所确认的权利与实际权利相一致,避免申请人伪造材料“无中生有”,维护登记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必须进行实地查看,主要是由于在建工程尚未竣工,其本身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如果不进行实地查看,不仅会使权利人遭受损失,也会导致登记机构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因房屋灭失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必须进行实地查看,主要是因为注销登记是指经依法登记的房屋被拆除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房屋灭失而申请的登记。
    现实中可能存在房屋已经不存在,但所有权人并不主动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情况,这就容易造成房屋已不存在,但房屋登记簿仍有记载,此时,若权利人再进行转移、抵押等处分行为,就会造成登记错误的风险。
    另外,也有可能房屋尚且存在,但由于某种原因,所有权人却申请注销登记,已达到其特定的目的。

    查看全文↓ 2018-12-10 10: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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