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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房税收政策是什么啊?

151****4211 | 2018-12-11 23:01:24

已有4个回答

  • 132****2418

    一、增值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1)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2)涉及家庭财产分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二、企业所得税
    2、对设在四川省内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四川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 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省内唯一家庭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4、 对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5、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
    6、对按照规定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查看全文↓ 2018-12-11 23:02:11
  • 158****9940

    《2015-2016房产契税新政策》
      一、出租房屋的基本征税规定
      (一)营业税
      服务业—租赁业(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适用营业税税率5%,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
      (二)房产税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的税率为12%。
      ——《房产税暂行条例》
      二、个人出租房屋的征免税规定
      (一)出租住房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二)出租非住房
      1.营业税
      服务业—租赁业,适用营业税税率5%。
      ——《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
      2.房产税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的税率为12%。
      ——《房产税暂行条例》
      三、单位出租房屋的征免税规定
      1.营业税:服务业—租赁业,适用营业税税率5%。
      ——《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
      2.房产税: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的税率为12%。
      ——《房产税暂行条例》

    查看全文↓ 2018-12-11 23:02:03
  • 145****9363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除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行契税新政策第一条第二项之外,其余地区均适用本政策。

    查看全文↓ 2018-12-11 23:01:55
  • 151****2190

    一、契税政策从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止,日期认定:

    商品房以合同备案日期为准;

    二手房以登记受理日期为准。如下:

    1、90平方以下普通住房:契税2%

    2、90平方-144平方普通住房:契税3%

    3、144平方以上高档住房:契税:5.5%

    二、出售普通住房的营业税、个税交纳方式:

    (日期认定:与之前执行的依据时间一样):

    商品房以契税完税日期或证载时间为准;

    二手房以房改房契约或证载时间为准。

    1、 未满五年的:营业税:差额的5.55%;或全额的5.55%

    个 税:差额的30% 或全额的2%

    2、 满五年的: 营业税:无;个税(不是唯一一套住房的):总额的3%或差额的40%个税

    3、 满五年以上,且是唯一一套住房的:无营业税、个税:总额的2%或差额的30%

    查看全文↓ 2018-12-11 23: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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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增值税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1)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2)涉及家庭财产分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二、企业所得税2、对设在四川省内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四川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 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三、个人所得税3、对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省内唯一家庭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4、 对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5、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6、对按照规定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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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簿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小产权房产权区分  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房”,国家不发产权证的叫“小产权房”。大、国家小产权房政策的争议不在房屋所有权,而是土地使用权。对小产权的解释主要有3种:  1、是针对发展商的产权而言,将发展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种叫法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发展商一个产权分割来的。  2、是按房屋再转让时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来区分的,不用再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按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  3、是按产权证的发证机关来区分的,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又被称为乡产权,乡产权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  小产权房购买风险  1、房产转让  “小产权房”拿不到正式的房产证,因此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即小产权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即购买后不能合法转让过户。其同时对房屋的保值和**也有一定影响。  2、政策风险  购买在建小产权房时,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关部门整顿乡产权房的建设项目,可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迫拆除。购房后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拆迁,由于乡产权房没有国家认可的合法产权,购房人并非合法的产权人,所以无法得到对产权进行的拆迁补偿,而作为实际使用人所得到的拆迁补偿与产权补偿相比微乎其微。  3、监管缺位  乡产权房屋的开发建设没有明确的规定加以约束,开发建设的监管存在缺位,对购房者的利益有一定的影响。同时,开发单位的资质没有,房屋质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难以保证。  结语:小产权房的发展一直是人们比较关心的事情,很多人都对小产权房是否有转正的机会,国家政府怎么对待小产权房,小产权房交易等等,国家小产权房政策,小编汇总的一些相关信息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政策不断在变也希望大家能够实时关注**新信息了解**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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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套房税费是多少1、各类型房屋均价低于各区的房管局市场指导价的收费标准为:(1)面积小于90平米买方首套房子契税:评估价格的1%(2)面积大于90小于144平米买方首套契税为:评估价格的1.5%(3)高于该区的市场指导价格,面积大于或等于144平米,买方不是首套二套房契税或二套以上房产契税:评估价格的3%。2、税费:买方税:契税按总价1.5%。卖方税:个税1%,房产证满5年且是业主少有住宅免交。营业税5.5%,房产证满5年免交。双方税:印花税按总价万分之一,其它手续费数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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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手房交易税费是指在二手房交易中,国家税务部门向买卖双方征收的各类税费,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虽然税务部门规定了各税种由买方或卖方来承担,但在北京二手房实际交易中,卖家经常将税费转嫁到买家身上,卖房拿一个到手“净得价”。一、卖方承担的税费(1)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建设部于1999年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文件,文件规定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所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出售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也规定了该个人所得税。但那时候采取的是自愿申报,而非强制征收。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108号),要求自2006年8月1日起开始国内居民在进行个人二手房转让时,开始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税率为20%,根据《通知》,此税正式由自愿申报变为强制收缴。同时,在本《通知》中还进一步细化纳税计算方式,明确表示个人所得税缴纳按照差额征收,即“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依次,个税=(转让收入-房屋原值-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20%。108号文件同时还根据原有房屋产权的类型分为以下若干种计算方式:①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即商品房,个税=(转让网签价-购买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转让该套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卖方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高10%装修费用、房款利息等)*20%。②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即个税=(转让收入-购买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卖方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高15%装修费用、房款利息等)*20%③已购公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即已购公房,个税=[转让收入-(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卖方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高15%装修费用、房款利息等]*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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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适用住房税收优惠政策(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商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土地增值税方面。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三)印花税方面。对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开发商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四)契税方面。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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