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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征收方式有哪几种啊?

142****0837 | 2018-12-13 16:34:32

已有5个回答

  • 146****6448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税收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注意房屋出典不同于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价也不同于租金。因此,不应将其确定为出租行为从租计征,而应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
    征收标准
    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
    (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2]
    征收期限
    房产税征收期限可结合房屋情况咨询当地房管部门或税务部门。
    房产税征收时间是多少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所以,各城市的征税时间并不一致。
    征收对象
    负有缴纳房产税义务的单位与个人。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因此,上述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房产税的纳税人。
    1. 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 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 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6. 产权属于集体所有制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籍个人、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所拥有的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征收税率
    1.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
    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从价计征
    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

    查看全文↓ 2018-12-13 16:35:41
  • 152****0455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税收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注意房屋出典不同于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价也不同于租金。因此,不应将其确定为出租行为从租计征,而应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
    征收标准
    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
    (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2]
    征收期限
    房产税征收期限可结合房屋情况咨询当地房管部门或税务部门。
    房产税征收时间是多少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所以,各城市的征税时间并不一致。
    征收对象
    负有缴纳房产税义务的单位与个人。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因此,上述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房产税的纳税人。
    1. 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 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 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6. 产权属于集体所有制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籍个人、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所拥有的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征收税率
    1.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
    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从价计征
    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2]
    从租计征
    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2]
    注意事项
    1、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收取固定收入,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查看全文↓ 2018-12-13 16:35:26
  • 138****5554

    四、计税依据 房产税采用从价计征。计税办法分为按计税余值计征和按租金收入计征两种形式。
    1.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税余值,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
    2.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房产的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产使用权所取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额,依率计征。
    3.投资联营及融资租赁房产的计税依据
    (1)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根据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至于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查看全文↓ 2018-12-13 16:35:13
  • 136****2365

    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进行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在房产所在地缴纳。
    征收范围:称房产税“课税范围”,具体指开征房产税的地区。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征收税率:1、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查看全文↓ 2018-12-13 16:35:08
  • 153****8654

    1、第一个是办税服务厅pos机。纳税人在住房所在区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无需在窗口处排队缴费,只要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可通过pos机当场刷卡缴税;
    2、第二个是银行。上海的纳税人也可到就近的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营业网点使用银行卡或现金缴税;
    3 、第三个是付费通网站。这是上海地税局唯一指定网上查缴房产税专属平台,是网上缴费渠道、指定银行渠道和税务专窗渠道。纳税人登录付费通网站,按照网上流程输入相关信息就能缴纳房产税。免去排队、携带证件原件的麻烦,还可以免费邮寄缴税凭证。

    查看全文↓ 2018-12-13 16:3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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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是按成交价格计算。成交价格经双方敲定,形成合同,税务机关以此为据,直接计税。这种定价方式,主要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二、是根据市场价格计算。土地、房屋价格,绝不是一成不变的,比如,北京成为2008年奥运会主办城市后,奥运村地价立即飙升。该地段土地使用权赠送、房屋赠送时,定价依据只能是市场价格,而不是土地或房屋原值。三、是依据土地、房屋交换差价定税。随着二手房市场兴起,房屋交换走入百姓生活。倘若A房价格30万元,B房价格40万元,A、B两房交换,契税的计算,自然是两房差额,即10万元,同理,土地使用权交换,也要依据差额。等额交换时,差额为零,意味着,交换双方均免缴契税。四、是按照土地收益定价。这种情形不常遇到。假设2000年,国家以划拨方式,把甲单位土地使用权给了乙单位,3年后,经许可,乙单位把该土地转让,那么,乙就要补交契税,纳税依据就是土地收益,即乙单位出让土地使用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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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房贷还款方式1、等额本金还款法适用人群:收入高且还款压力不大的家庭。等额本金还款是将本金分摊到每个月里,同时付清上一还款日到本次还款日之间的利息,借款人可随还贷年份的增加逐渐减轻负担。2、等额本息还款法适用人群:收入稳定、经济条件不允许前期投入过大的家庭。等额本息还款是把按揭贷款的本金总额和利息总额相加,然后平均分摊到还款期限的每个月里,还款金额每个月都是固定的,但是每月还款额中的本金比重逐月递增、利息比重逐月递减。3、分阶段性还款法适用人群:刚参加工作的大学生或资金紧张的年轻人。这种还款方式允许客户有3到5年的宽限期,开始的每个月只要还几百元,等过了5年后,随着收入提高、经济基础的充实,还款也会变化为正常的还款方式。4、一次性还本付息法适用人群:从事经营活动人群或短期贷款的人群。一次性还本付息是指借款人从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所有贷款利息和本金的还款方法,这种还款方法可以快速有效的减轻还贷压力。5、转按揭适用人群:所有人群,包括还没还清贷款的二手房卖家;如果现在的贷款银行的利息成本支出太大,借款人可以用这个方式换银行,减轻还款的压力。转按揭是指由新贷款的银行帮助客户找担保公司,还清原贷款银行的钱,然后重新在新贷款的银行办理贷款。6、双周供适用人群:工作和收入稳定的人群。这种方式缩短了还款周期,也意味着在整个还款期内所归还的贷款利息,将远远小于按月还款时归还的贷款利息,本金减少速度加快。7、提前还贷适用人群:资金充足的人群。银行收取利息主要是根据贷款金额占据银行的时间成本来计算的,因此选择缩短贷款期限就可以有效的减少利息的支出。二、担保方式1、防范借款人贷款风险的担保方式有3种:抵押、质押和保证。2、在借贷前,还要充分了解借款人贷款的真实目的(自己住或者是投资)、收入来源及家庭状况,通过设定合理的担保方式防范。从实用性、可行性、便捷性的角度分析,住房抵押应该是**主要的担保方式。质押有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方式。3、借款人要找到与住房价值量大体相当并获得贷款人认可的动产几乎不可能;以权利作为质押,贷款人要求的权利只限于存款单和债券;4、现实中拥有与住房价值大体相当的存款及有价证券的人要么是人少,要么就是不用申请贷款了,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为他人借款做保证人,非亲非故的情况下,一般人不愿意承担这种风险。由此可知,住房抵押应该作为**主要的防御贷款风险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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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具体说抵押贷款和按揭贷款哪种合算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既然有这两种贷款方式,也是适用不同的贷款人群。抵押贷款和按揭贷款有什么区别?按揭就是按揭人(买方者)通过分期付款方式来取得所购商品房的所有权。它对买房者来说有两方面含义:一是房款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付;二是在分期付款阶段,房子的所有权被“按”着,要等到全部付清才能“揭”(取)到手。另外,按揭售楼涉及到三方债务关系——即按揭人(买房者)、发展商(卖房者)、按揭权人(一般为有关银行)三者关系。它的程序是,由按揭权人(银行)先与发展商签定买房合同,并预付部分购房款;然后由按揭人(买房者)凭该合同与按揭权人(银行)签订按揭合同,由银行向发展商付清余下的购房款,而买房者定期向按揭银行付款,直到按规定付清“按揭款”,按揭过程即告结束。抵押贷款是买房者(抵押人)向银行(抵押权人)借钱的方式。即买房者用所购房产作为抵押物,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以不转移所有权方式作为按期向银行归还贷款的保证。此项贷款须付利息,买房者(抵押人)按合同约定向银行还清本息后,便可收回抵押品——“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证”。这就是说,买房者在还清贷款之前,事实上并不真正拥有所购房屋的所有权。若违约不按期归还贷款,银行可以依法作出处理。按揭是国际上种通行的房产销售方式,它与抵押贷款虽然性质不同,但在“按住房屋所有权”来保证债务(分期付款和按期还款)履行这点上殊途同归,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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