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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131****1476 | 2018-12-13 19:15:07

已有3个回答

  • 131****6966

    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数。
    建造普通住宅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 20%,可以免税。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纳税。既建造普通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该分别核算增值额。若不分开算,普通住宅符合条件的那部分就不得免税。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以下。单价不超过**高限,或者是总价不超过**高限,满足其一即可 以上三点需同时满足才为普通住宅,反之为非普。有具体单价和总价标准。

    查看全文↓ 2018-12-13 19:16:20
  • 132****7068

    这个不是简单的一个税率可以解决的。
    国税总局2016第70号公告: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二)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三)提供的购房发票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查看全文↓ 2018-12-13 19:16:01
  • 153****5820

    算法:

    建造普通住宅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可以免税。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纳税。

    既建造普通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该分别核算增值额。若不分开算,普通住宅符合条件的那部分就不得免税。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百分之二十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区别:
    普通住宅泛指整幢住宅楼。非普通住宅一般指宅建筑面积较大或用作商业用途的房子。

    非普通住宅标准: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下(不含1.0)。

    2012年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含144平方米,或者房屋交易成交价160万以上)。

    2013年国税总局下发的通知要求从严区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降至120平方米以上。

    实际成交价格高于该区市场指导价。

    以上三点只要符合一个,即为非普通住宅。

    查看全文↓ 2018-12-13 19: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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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增值税中关于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核算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中提到,应分开核算,否则不能适用普通住宅之免税规定。但是在实务中,经常会碰到普通住宅增值为负数,非普通住宅为正数的情况。法理上讲,纳税人可以放弃免税之优惠合并按非普通住宅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但地方税务机关都强制要求分开,不予合并抵减负数,是否合理?【解答】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分开核算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一项基本要求。《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在此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此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提出,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根据上述规定,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分开核算是有其政策目的的,一是可以对普通住宅给予适当优惠,鼓励普通住宅建设;二是对非普通住宅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以免不分开核算影响土地增值税的调节力度。此外,纳税人在向规划、建设、税务部门报送报建项目时,并不能预计普通住宅的增值率为负数,如果允许混算,将加大纳税人税收筹划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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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并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