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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买卖手续是怎么样的?

145****5711 | 2018-12-18 22:54:56

已有3个回答

  • 156****1458

    1、宅基地转让应经集体即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

    2、如系共有房屋,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3、应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材料的原件;

    4、应到产权登记部门查看房屋产权是否存在瑕疵:如是否存在抵押等担保、是否有人民法院采取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

    5、应订立书面转让合同、并办理审批、过户等手续。宅基地转让合同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办理“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过户更名手续;还应到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房产证”的过户更名手续。

    查看全文↓ 2018-12-18 22:55:31
  • 134****3328

    宅基地只能在本村村民之间买卖,不能出售给本村村民之外的人。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所以,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买卖流转,卖给非本村人的属于无效的买卖。

    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根据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的原则。农村房屋发生买卖、继承、赠与等法律事由的,其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而转移。

    1984年**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公民在城镇依法买卖房屋时,该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应随房屋所有权一起转归新房主使用。”关于办理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转移手续问题,实践中应注意掌握一个时间界限,即在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之前,农村房屋买卖中宅基地使用权均随房转移,无须办理批准手续;但自该《条例》之后,宅基地使用权须经过申请批准后方可随房转移。

    查看全文↓ 2018-12-18 22:55:23
  • 152****9852

    但是该法规定了,既没有进行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又没有完成宅基地的变更登记。严格地说,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则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有效。因为根据《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属于集体:
    关于你所说的宅基地问题,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一) 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您好。
    如果房屋买卖合同的受让方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受让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则其有效无效的区分与前述情形一样,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意见提出将对进城农民宅基地实行试点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
    进城农民宅基地试点有偿转让是“2015年的第一场瑞雪”。据悉、2017年宅基地转让的法律规定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为建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其权利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具有身份属性。
    7,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宅基地是可以转让的。数十年来,农村宅基地归集体所有。
    2,并且有买卖或者租赁房屋的权利;另一边却强调宅基地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合同成立时生效。宅基地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而且受法律保护。那么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是什么呢.66亿人,外出务工农民仍以每年600万左右递增; (三) 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4、宅基地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
    在现实当中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形式主要表现为农村居民对其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房屋进行转让,根据《物权法》第六十四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并完成权利主体的变更登记。实践中有些地区的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房、地管理脱节,有些当事人在进行变更登记时,只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这是法律允许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所以。
    另外,按照《物权法》的规定;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2017年宅基地有偿转让**新消息
    《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标志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将进入试点阶段!
    转让宅基地使用权需具备的条件: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物权法》第155条及有关政策,有条件的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不为法律所禁止。需具备的条件有:(一)转让人拥 有二处以上的宅基地;(二)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自由买卖?其转让的手续和条件是什么呢。强调一点,以上条件应同时具备。
    3、宅基地转让手续是什么
    宅基地转让手续
    一,农民住房由房地合一的所有者主体转变为所有者主体相分离。一边是农民房屋永远归农民所有?宅基地转让**新法律规定是什么?更多宅基地转让相关知识,请阅读下文详细了解:
    农村宅基地可以转让吗
    农村宅基地转让中,对农村宅基地转让相关审批手续、受让人主体资格应受限制、转让后原则上仍遵循“一户一宅”、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出租农村房屋、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农民个人所有,对于此种情况,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以及进行登记是转让有效的前提,全国农民工总量已逾 2,其在一定程度上有福利性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从受让的主体上,可以分为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
    如果受让方也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宅基地试点有偿转让颇有些“终点又回到起点”意味,成为许人心中挥之不去的“另类乡愁”,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规定履行审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而农民作为经济组织的成员,対于宅基地拥有的是用益物权,即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处分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一般来说,宅基地是不能单独转让的,涉及宅基地转让主要是房屋转让的时候房屋和宅基地一起转让,而且要求要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物权法》第152条规定,是可以直接申请的,以河北省的规定为例,根据规定。反之,则应认定其合同无效。也就是说,因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可以申请宅基地、批准等手续、房屋、生活用品,如果事后经过农村集体组织同意,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其实,你如果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话,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69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根据《合同法》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没有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
    6。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
    我国的宅基地是合理分配给农村村民建筑房屋的,虽然宅基地不能买卖,但是只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也是可以进行转让的,宅基地转让作为农村土地流转的一种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起着很大的作用。那么宅基地转让的效力如何。很多进城农民常年在城市生活甚至定居,而宅基地不能流转造成的困扰,此类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下面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硬是整出“房地分离”奇迹。在国家鼓励和推进农村土地自由流转的今天,宅基地与房产所有权“两张皮” 无疑成为亟需跨越的障碍,缺少宅基地的; (二) 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犯,从而使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陷入被动。还有的当事人在买卖时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农民个人仅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不准出卖和出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三)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四)转让行为征 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理由是,这一点不存在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宅基地行为的效力认定等做出了说明,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一、宅基地使用权连同房屋所有权转移应符合一定条件
    1、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房屋所有权证》是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农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凭据、 具体解析、2017年宅基地转让协议书范本
    甲 方:
    乙 方: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事宜,经自愿、平等、友好协商,达成转让协议如下:
    一、宅基地坐落、面积
    甲方将坐落于______的宅基地转让给乙方,该宅基地登记面积共150.4平方米。具体位置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上述宅基地的使用权及附属设施包括:甲方现有所在宅基地的一切建设设施及水电户口等。终身归乙方享有。
    二、保证此宅基地手续真实,来源合法,权属清楚,四至界限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权属或债务纠纷,概由甲方负责,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全部赔偿。
    三、转让金额
    ……
    8、宅基地转让纠纷该如何处理
    随着我国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不少农村居民愿意把自己的宅基地转让给他人,然后搬到城市里居住。为此,却常常会引发宅基地转让纠纷。那么,对于宅基地转让协议纠纷应该如何处理呢?
    遇到宅基地转让纠纷该如何处理?
    1、协议要看具体的签约对象
    宅基地转让协议的效力要看具体的签约对象,如果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转让宅基地的,那么该协议是有效的;如果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且未获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转让宅基地使用权,那么就是无效的。因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为了满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居住和生活需要,不能像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成员进行转让。
    2、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是恢复原状
    9、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适用
    在我国的广大农村,很多家庭都喜欢使用土地建设自己的住房。也就是所谓的宅基地。宅基地的使用也是属于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公民只能依法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并不是说宅基地的归属权是属于公民的。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的适用法律
    此外,中共中央、国务院通过有关文件,多次强调农村居民建住宅要严格按照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依法取得宅基地。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有一处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多出的宅基地,要依法收归集体所有。同时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正在改革,有关法律法规也在完善。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问题,为适应未来发展的需要,给进一步深化改革留有空间,物权法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问题作出衔接性的规定是必要的。,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似乎可以认定,转让房屋的协议是有效的,其实不然,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查看全文↓ 2018-12-18 22:55:16

相关问题

  • 土地法 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买卖任何土地绝对是违法行为,就别讲手续和条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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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农村宅基地转让有严格的限制,如果不符合转让条件的,宅基地买卖无效。“一户一宅”,村民转让宅基地之后就不能再获得。2、宅基地能在农村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转让,而不能向非农村组织成员转让。农村组织内部成员具有农村户籍,符合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宅基地本就属于农村集体的建设土地,集体享有所有权,分给农民使用,农民之间相互转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3、宅基地买卖的流程和过户登记《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六条 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第八十七条 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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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依法批准使用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对宅基地超面积的,按不同的历史阶段处理: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搬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2)符合规定分户建房标准而未分户,现宅基地不超过分户合计面积的,不作为超面积处理。(3)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4)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5)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6)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15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7)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的宅基地,不确定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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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宅基地是否可以买卖,需要分情况而定。对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一般是可以转让买卖的,而对于集体组织外部成员,想购买农村宅基地则是不允许的或者说风险非常大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在该组织,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质,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得,和依合法行为(如因婚姻迁入)而取得。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须坚持两个原则:生活在该组织为基本原则;以对该组织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生活在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这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备,人死立即消灭。“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出生在该组织,且为已具备该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生的孩子。(3)对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负有义务。这主要是指对该组织的拥有与其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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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农村房屋转让合同应认定有效。因购买者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本集体成员内部流转。因此,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农村房屋转让,只要转让双方所订立的转让合同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要件,就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有效。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应认定有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虽然禁止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但对农村居民转让房屋所有权并无禁止性规定,而国家相关政策也无禁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农村居民出售房屋的规定。因此,对这类农村房屋转让合同,只要其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其他要件,也应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3、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应认定无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均有明确规定,农民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因此,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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