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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提取类型有哪些

135****2125 | 2018-12-19 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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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4****7921

           公积金的提取类型有:1、约定提取。2、部分提取。3、销户提取。三种不同的方式提取的条件不同,需要去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1、约定提取。约定提取指的是因为偿还房贷、翻修翻建住房等情况而办理公积金提取的,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后,在约定的时间去管理中心将提取的公积金转入个人的公积金储蓄账户的联名银行卡中。

      2、部分提取。公积金部分提取指的是按照公积金提取的相关规定,符合规定要求申请提取公积金的,可以办理公积金部分提取,但是账户余额必须大于等于10元,不得小于10元。

      3、销户提取。销户提取需要满足离退休、户口迁出、出国定居、丧失劳动能力解除劳动合同、进城务工解除劳动合同、在职期间被判刑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等条件。办理流程与银行账户销户类似,填写申请后到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办理。

      公积金提取类型大概可以分为这三种,大家在需要提取公积金时应该分析自己属于哪种类型的,便于进行相应的申请。

    查看全文↓ 2018-12-19 20:02:28

相关问题

  •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4、离休、退休的;5、出境定居的;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7、享受城镇**低生活保障的;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流程: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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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2、只取得使用权的房屋,如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  3、鉴定为危房的房屋;  4、以标准价购买,尚未按成本价补足剩余价款,向全产权过渡的房屋;  5、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房屋;  6、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房屋;  7、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房屋;  8、所有权有纠纷的房屋;  9、已经抵押,并且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房屋;  10、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属转移的房屋;  11、房屋已出租他人,出卖人未按规定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等权益的。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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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商品房  基于我国长期以来在住房体制上实行的是供给制,商品房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才在我国出现。它是指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经营的住宅,其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代收费用等等组成,并受地段、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影响。商品房从法律角度来分析,能够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  也正是由于商品房的这样一些特性,使得商品房除了满足居住的要求之外,还具有极大的投资价值。也因此而使得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商品房的争执往往较大。  2.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人家庭的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这类住宅因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部分费用,其成本略低于普通商品房,故称为经济适用房。这一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宅,兼具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  由经济适用房的性质所决定,国家为稳定市场秩序,对于经济适用房的申请资格及上市交易均作了某些限制。这些限制的存在,也使得离婚财产分割中,对于经济适用房的分割造成了一些不便。  3.央产房  央产房的全称是“中央在京单位职工的已购公房”,指职工根据国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购买的,由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也视为已购公房。所谓“中央在京单位”,主要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  由央产房的性质所决定,这些房产只是在北京,并且多集中于东、西、北二、三环一线的大中型社区。央产房的上市交易在2003年才放开,当年的10月8日为央产房上市交易的第一天 。并且委托交易只能经过指定的几家经纪公司,并且只能在朝外大街的“央产房交易大厅”办理相关交易手续。作为已购公房的一种,央产房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一般不会受到限制。  4.军产房  所谓军产房是指军队享有房屋所有权(即产权)的房屋 。根据《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军队房地产统归军委、总部。其产权产籍由各级后勤基建营房部门归口管理,按其用途分别由有关业务部门具体负责使用和管护。这类房产土地是由国家专门划拨的军事用地,由部队盖建,并且只分配给所属部队的军人使用。使用者必须每月交纳一定的租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能上市交易,也不能继承。  在军婚家庭中,对于非军人一方,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军产房无法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加以分割,更无法作价补偿。在离婚后,非军人一方往往只能搬离该居所。当然,军人一方同意其继续居住的除外。  5.公房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房。在住房未出售之前,住房的产权(所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及产权单位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按产权所有者(管理部门)的不同,公房又分为直管公房(统管公房)和自管公房(非统管公房),前者指由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房,后者指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房。  由于公房分为直管公房与自管公房两种,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在涉及公房的使用权分割时亦会有所不同。虽然公房在根据政策购买以前,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但其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是得到确认的。为此,在财产分割时,若使用权归一方所有,另一方仍可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  6.小产权房  基于房屋产权的来源不同,我们国家现阶段存在以下三种小产权房:(1)针对开发商的产权而言,将开发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种叫法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开发商一个产权分割来的;(2)按房屋再转让时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来区分,不用再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按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3)按产权证的发证机关来区分,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又被称为乡产权。  第1、2类情形的小产权房,只要交足购房款,或转让时补缴土地出让金就可以自由买卖。而第3类情形小产权的法律属性存在较大争议,而且拿不到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证。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由于小产权房的权属并不明确,并且“所有权人”并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若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一般不会做出判决,而须待产权明晰后另案起诉处理。  7.自建住房  自建住房一般指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房。在我国,宅基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公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及少数城镇居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为此,宅基地使用权利分为两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城镇宅基地使用权。而宅基地上的自建住房,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转让时,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由于在实践中,自建住房往往涉及违章占地或建房问题,应属于违法行为,当然在权属上得不到法律确认。这使得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对于这一部分土地、房屋无法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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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著作权,包括邻接权;一类是工业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世界各国对工业产权范围的理解有所同,但按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工业产权应作**广义的理解,不仅应当适用于工商业本身,而且也应当同样适用于农业和采掘业以及一切制成品或天然产品”。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其中,前三类权利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主体,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也主要是这三种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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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型如下:房屋按照政策属性分类有以下多种:1、公房:国家所有的房,就好像国有土地一样。是一种租赁关系,国家是出租者。无《土地使用权证》、无《房产证》。2、商品房:可自由买卖,产权十分明晰(不会有国家、集体的影子)的**正常的房。有《土地使用证》,有《房产证》。3、经济适用房:以较低的价格出售给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有房产证。无《土地使用证》、有《房产证》、向国土局交了土地出让金之后才会有《土地使用证》。4、限价房:可简单理解为限房价、限地价的“两限”商品房,但可自由进行二手房交易;供应对象为中低等收入家庭。5、廉租房:租给困难家庭的房子,甚至连租金也是政府给的。无《土地使用证》,无《房产证》。6、小产权房:也称为乡产权房,是开发商在集体(一般就是村)中建房,然后出售,因为没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以,即使购买到房子,也没有国家给予的房产证。没有房产证,就不能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没有房产证在国家拆迁时不会给予补偿,连遗嘱与赠送这些要过法律程序的,也没法走法律程序。无《土地使用权证》(这块地不是国有的,而是集体的,所以没有土地使用权证)、无《房产证》。7、集资房:国家、集体、个人一起出资建设的房,产权按出资比例分配。集体有《土地使用证》与《房产证》。8、房改房:国家从国有经济转向混合经济,房屋改革后,允许公房买卖,用标准价或成本价购得的公房就叫作房改房(房改(房屋改革)的房子):以成本价购买的,产权归个人所有,五年后可上市自由买卖;以标准价购买的,只拥有部分产权(但一般人不会这么做)。有《土地使用证》、有《房产证》。9、自建房:农村自有住房有的是《农村自建房宅基地使用权》是乡镇集体颁发的,没有《土地使用权》《没有房产证》。10、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11、解困房:是指各级地方政府为解决本地城镇居民中特别困难户、困难户和拥挤户住房问题而专门修建的住房。12、平价房:是根据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以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解决对象,通过配售形式供应、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其建房土地由政府划拨,配售对象及配售价格由政府管理部门审核认定。13、再上市房:是指职工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房首次上市出售的房屋。可以交易的房产:商品房1、有产权证且没在抵押期间。2、不拖欠物业费、供暖费等相关费用。3、有产权证但在按揭期间的需要通过转按揭方式交易。已购公房1、有产权证且没在抵押期间。2 、不拖欠物业费、供暖费等相关费用。3、原产权单位在原购房协议中未对职工购房后上市出售有特殊限制(如果原购房协议中有特殊限制,需征原产权单位同意,方可上市出售)。4、符合各区 县房地局的其它规定。5、以低于房改政策的价格购买,按规定补足成本价(如优惠价或标准价出售的住宅)可上市交易。6、符合央产上市交易的国关房改(2003)165号文件的央产。经济适用房1、尚未满五年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政府相关部门收购。2、以住满五年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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