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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评估价格能低于基准地价吗?

135****5808 | 2019-01-07 15:16:49

已有3个回答

  • 157****8883

    土地的评估价格是可以低于基准地价的
    1、根据基准地价的解释“基准地价即土地初始价,是由市、县及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既然是平均价格,则对单宗土地而言,自然有高于此价格的情况,也有低于此价格的情况。
    2、按现行的土地评估办法中也可以看出,土地评估价格受影响的因素很多,与基准地价有联系,但并没有规定其不能低于基准地价。
    (1)基准地价修正法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是利用城镇基准地价和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等评估成果,按照替代原则,就待估宗地的区域条件和个别条件等与其所处区域的平均条件相比较,并对照修正系数表选取相应的修正系数对基准地价进行修正,进而求取待估宗地在估价期日价格的方法。
    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与当地基准地价报告,其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评估宗地地价的计算公式为:
    基准地价修正系数法公式=基准地价×K1×(1+∑K)×K2
    式中:K1——期日修正系数
    ∑K——影响地价区域因素及个别因素修正系数之和
    K2——年期修正系数
    (2)成本逼近法
    成本逼近法是以开发土地所耗费的各项费用之和为主要依据,再加上一定的利润、利息、应缴纳的税金和土地增值收益来确定土地价格的估价方法。

    查看全文↓ 2019-01-07 15:17:32
  • 146****3488

    根据我国《物权法》和《**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的指导》规定,我国农村宅基地的买卖是被允许的,但又有诸多的限制条件。具体的买卖效力如下: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之一,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但是,咱农民需要注意的是,一旦转让、出卖了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之后,就不能再另外申请宅基地了。
    另外,提到了农村宅基地的买卖,咱农民就需要知道这样一个概念,土地评估价与基准地价;土地估价是估价人员依据土地估价的原则、理论,综合评定出某块土地在某一权利状态下的价格;而基准地价是指各种用途土地的使用权平均价格,是地价总体水平和变化趋势的反映,一般来说,基准地价就是土地的初始价;
    至于土地评估价能不能低于基准价,普遍来讲,我们是可以用基准地价来评估土地的市场价格,但土地的市场价格是可能会低于或高于基准地价的,所以,答案是肯定的;
    咱农民朋友有必要具体了解这些内容,因为,随着今后农村经济发展的愈加迅速,农村土地价值的不断提升,土地流转、出租、转让等形式都会成为一种常态,有所了解才能避免自身利益不受侵犯;

    查看全文↓ 2019-01-07 15:17:23
  • 146****6739

    据农业百事通查找相关资料,农村宅基地能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之间相互转让,但是不能向非农村集体成员转让,因为宅基地本就属于农村集体的建设土地,集体享有所有权,所以咱农民之间相互转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咱农民需要注意的是,一旦转让、出卖了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之后,就不能再另外申请宅基地了;
    另外,提到了农村宅基地的买卖,咱农民就需要知道这样一个概念,土地评估价与基准地价;土地估价是估价人员依据土地估价的原则、理论,综合评定出某块土地在某一权利状态下的价格;而基准地价是指各种用途土地的使用权平均价格,是地价总体水平和变化趋势的反映,一般来说,基准地价就是土地的初始价;
    至于土地评估价能不能低于基准价,普遍来讲,我们是可以用基准地价来评估土地的市场价格,但土地的市场价格是可能会低于或高于基准地价的,所以,答案是肯定的;
    咱农民朋友有必要具体了解这些内容,因为,随着今后农村经济发展的愈加迅速,农村土地价值的不断提升,土地流转、出租、转让等形式都会成为一种常态,有所了解才能避免自身利益不受侵犯;

    查看全文↓ 2019-01-07 15:17:08

相关问题

  • 房屋评估计价方法:以房屋建筑总面积(平方米)、按测定的重置单价计算房屋重置完全价值(原值)、根据评估的房屋新旧程度、计算房屋现值(净值)。其计算公式如下:房屋重置完全价值(原值)=房屋建筑总面积×房屋重置单价±房屋的增减价值房屋现值(净值)=房屋重置完全价值(原值)×评估的房屋新旧程度(%)房屋应提折旧=房屋重置完全价值(原值)-房屋现值(净值)年折旧额=房屋重置完全价值(原值)×(1-残值率)÷耐用年限年折旧率=年折旧额÷房屋重置完全价值(原值)×100%尚可使用年限=房屋的耐用所限×评估的房屋新旧程度(%)房屋评估计价原则:是以房屋重置完全价值确定各类房屋的价值为房屋评估计价的基本原则。房屋重置完全价值是指房屋评估时前一年重新建造该类房屋应花费的全部投资。 重置完全价值的确定,包括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室外工程费、土地征用费、拆迁补偿费及房屋座落地段、朝向、楼层等调节因素的增减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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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产权补偿价格是按当地房屋交易市场价评估的,因房屋拆迁属于强制性,所以,房屋拆迁评估价格应该高于当地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才合理。价格不合理的话,你就不签房屋拆迁协议。你也可以委托你认为比较公正的房地产估价单位给你的房屋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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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拆迁评估比准价格的确定(一)评估比准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下述二个价格从高确定:1.核发拆迁许可证之月与被拆迁房屋同类地段的商品住宅平均价格;2.根据交易价从高原则,从类似房地产中选取3个以上可比实例,进行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修正后确定的价格。二、非住宅用房拆迁评估有关系数及规定(一)《关于调整非住宅用房拆迁评估系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拆迁工业厂房、仓储用房采用成本法评估的土地评估价公式中,期日修正系数从1.05调整为1.18。(二)采用成本法评估非住宅房屋时,土地评估价也可采用市场比较法的方法求取。三、装修补偿标准房屋装修的评估,可以按《关于调整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费用的通知》规定的装修费用标准,在上浮20%的范围内,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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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相关法条的规定如果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 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但是我们要知道,估价专家委员会的复估只是针对估价报告的技术问题出具的书面鉴定,并不是进行实地现场的再次调查评估,因此如果对于评估面积的丈量有错误或者依据有错误,在复估中是不能被纠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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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手房贷款的评估总价做得越高,能获得的贷款就会越高,**就相应的会**低。贷款购买二手房,总价-贷款=**,那么总价不变的情况下,要想**低,就只有多贷款,而二手房贷款购买,银行贷款的发放是以评估值作为参考,那么就出现了**低的几种情况:1、房子总价明显低于市场价,假设评估价和市场价一致,一套价值50万的房产只卖40万,那么银行就只贷到35万,**只需5万。2、高评高贷,一些评估机构从业人员和银行工作人员里应外合,将评估价值虚高,本来只值40万的房产,评估到50万,这样也造成低**的现象不管采取什么方式方法,这样的低**或者0**的形为都是一种欺骗形为,一旦借款人还款出现问题,极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在此也呼吁相关从业人员恪守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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