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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买卖纠纷怎么处理呢?

141****5744 | 2019-01-16 16:50:38

已有5个回答

  • 135****8060

    常见的农村宅基地纠纷案件处理方法:
    一、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审批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案件
    因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宅基地,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而引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以行政案件立案审理。法院主要审查土地管理部门在作出审批宅基地手续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因而,土地管理部门从实体处理到审批程序各个环节中,只要有违法的情形存在,人民法院就应撤销宅基地使用执照或责令土地管理部门重新作出审批。

    对于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的宅基地属他人承包地、自留地,侵犯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受案后,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所审批的宅基地是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无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有无考虑土地承包权三十年不变的规定等具体情况,作出撤销或者维持审批文件的判决。

    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用地建房,侵犯了集体或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

    对于能够确认村民建房未经审批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的非法用地建房,并且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如影响邻人房屋通风、采光、通行等情况的,人民法院既可以作出排除妨碍、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民事判决,也可以中止诉讼,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退出土地的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非法建筑物买卖、确权等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时,应注意只能裁决建筑材料的所有权,不宜明确非法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

    二、争占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引发的纠纷案件
    村民争占除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的目的是为了多占地皮、扩大墙院、堆放杂物等。对这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到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解决,不服政府处理决定的则可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以行政案件受理。土地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要求占地者退出土地、排除妨碍,法院则应以民事案件受理,对当事人因争占空闲土地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案情处理。

    查看全文↓ 2019-01-16 16:51:21
  • 143****2317

    让政府处理会出乎双方的预料,买卖宅基地是违法行为,依据法律可以取消卖方使用权,也符合制定的收回规定,收回使用权,买卖非法所得上缴国库,造成其他后果可以罚款,其他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再处罚。自己协商处理吧,让政府和法院处理你们恐怕除了再掏钱别的好处没有

    查看全文↓ 2019-01-16 16:51:15
  • 144****3975

    农村的宅基地是不允许买卖的,一个农户(通常是男性)一生当中只可以从本村集村经济组织中免费获得一次宅基地,你的宅基地一旦出卖后,那么你是不可能再从村里合法的获得划分(注意合法、划分两字眼)的宅基地。
    同样,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是同村人、不是农业户口人)是不可以买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的宅基地的
    但现实当中有很多这种情况的发生,为了和谐,只有先找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调解不成去法院吧!

    查看全文↓ 2019-01-16 16:51:09
  • 142****8730

    您好!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宅基地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而且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犯。宅基地是可以转让的,宅基地转让作为农村土地流转的一种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起着很大的作用。那么宅基地转让的效力如何?其转让的手续和条件是什么呢?宅基地转让**新法律规定是什么?宅基地转让相关知识,请阅读下文详细了解:农村宅基地可以转让吗农村宅基地转让中,对农村宅基地转让相关审批手续、受让人主体资格应受限制、转让后原则上仍遵循“一户一宅”、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出租农村房屋、宅基地行为的效力认定等做出了说明,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一、宅基地使用权连同房屋所有权转移应符合一定条件
    1、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房屋所有权证》是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农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凭据,因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规定履行审查、批准等手续,并完成权利主体的变更登记。实践中有些地区的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房、地管理脱节,有些当事人在进行变更登记时,只到房屋管理部门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没有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从而使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陷入被动。还有的当事人在买卖时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既没有进行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又没有完成宅基地的变更登记。严格地说,此类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
    2、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我国的宅基地是合理分配给农村村民建筑房屋的,虽然宅基地不能买卖,但是只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也是可以进行转让的。那么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是什么呢?下面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转让宅基地使用权需具备的条件: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物权法》第155条及有关政策,有条件的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不为法律所禁止。需具备的条件有:
    (一)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宅基地;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
    (三)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四)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强调一点,以上条件应同时具备。
    3、宅基地转让手续是什么宅基地转让手续
    一、具体解析:关于你所说的宅基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般来说,宅基地是不能单独转让的,涉及宅基地转让主要是房屋转让的时候房屋和宅基地一起转让,而且要求要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这是法律允许的,但是该法规定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另外,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其实,你如果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话,是可以直接申请的,以河北省的规定为例,根据规定,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4、宅基地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在现实当中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形式主要表现为农村居民对其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房屋进行转让,根据《物权法》第六十四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农民个人所有,这一点不存在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让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则其有效无效的区分与前述情形一样。如果房屋买卖合同的受让方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成立时生效;未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查看全文↓ 2019-01-16 16:51:03
  • 154****0165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该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的,不予批准。”上述法律规定实际确立了农村宅基地的以下法律属性;首先,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共有;其次,我国对农村宅基地实行三级所有,所有者主体依法可划分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组集体经济组织及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再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系依照法律规定,依法定程序确定给特定主体的用益物权;**后,缘于农村宅基地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行政审批无偿取得,旨在解决为以农户为基本单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居住保障,同时,受制于土地系不可再生资源的自然属性,基于需求与供应之间的现实紧张关系,对于宅基地的流转必然要求法律予以限制,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在法律上属于受限制的用益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该项法律规定从民事实体法律规则层面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上列法律属性予以了重申。

    查看全文↓ 2019-01-16 16: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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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宅基地纠纷调解程序  1、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双方当事人出示举证的材料和依据;  3、工作人员现场调查材料和取证;  4、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制作书面调解书;  5、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者调节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土地管理部门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错处处理决定。  宅基地纠纷处理原则及调解  “农村工作两台戏,计划生育宅基地”。这句在我国农村广为流传的顺口溜,客观地反映出长期以来宅基地问题一直是农村生产生活中**具普遍性、复杂性、**棘手的问题,它是农村社会各种矛盾的焦点和诱发不稳定因素的导火索。因此,如何妥善解决好农村社会日益突出的宅基地问题,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对于基层国土所来讲,既是职责所系,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下面,我就农村宅基地纠纷的种类、处理的原则及调节方法与技巧,谈一下自己浅薄的看法与建议。 一、农村宅基地纠纷的种类及现状。 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纠纷起因很多,情况复杂。有历史的、有现实的;有客观的、有主观的;有积怨斗气的、有胡搅蛮缠的……主要表现有侵犯权益、界址不清、遗产归属、私自买卖、擅自批划和实施旧村调整改造规划不彻底、不公正这六大类。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开展,农村各项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的加快,以土地整理为目的的旧村改造、居民点搬迁等相继实施,社会对土地的需求日益增多,由此也引发了土地权属争议的明显上升,尤其是农村宅基地纠纷表现更为突出。以修武县周庄乡为例,虽然全乡仅有16个行政村,2万余农业人口,从2006年1月至2007年5月间,我们周庄国土所受理的50余起信访案件中,宅基地纠纷就有43起,占到信访总量的86%。如此之多的宅基地纠纷,不仅直接影响了新农村建设的整体推进,而且还牵扯了各级政府的大量精力,同时,又给农村的社会稳定带来巨大隐患。为此,严峻的形势迫使我们国土部门解决宅基地纠纷刻不容缓。 二、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的原则。 多年的基层实践工作使我摸索出,在多数宅基地纠纷处理过程中,不能单靠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解决,这样有时候不仅无助于纠纷的妥善解决,甚至还会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因此,我总结了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的原则: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站在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确保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以调解处理为目标,以行政的、法律的手段为保障,通过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终实现解决纠纷的妥善办法。 三、农村宅基地纠纷调解的方法与技巧 。 农村宅基地纠纷的调解是门艺术,做好新时期农村宅基地纠纷的调解工作,不仅要掌握马列主义的立场和观点,具备解决纠纷的必备业务知识,而且更重要的是要讲究恰当的调解方法与技巧。这就需要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刻苦实践,勇于探索,不断创新,总结出更多、更有效的方法。以下六种方法与技巧,是我在18年的基层工作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些心得和体会,权舆抛砖引玉! 一、充分调查研究,找准问题的症结。 正确的判断,来源于正确的分析,而正确的分析,又依赖于详实的第一手资料,充分的调查研究,就是要深入基层、沉到底、钻进去,通过现场查看,走访当事人、村干部、邻居及其相关群众,掌握引起纠纷的第一手材料,并善于从纷繁、零乱、庞杂的调查材料中,去粗取精,去伪存真,透过现象看本质,缕清纠纷的来龙去脉,摸清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图,找准问题症结,正确把握解决纠纷的切入点,做到有的放矢。 二、善于利用关系,拉近情感距离。 农村宅基地纠纷,除个别的外,多数属于历史遗留、久拖未决的疑难杂症,在长时间无休止的争强斗气中,纠纷双方积怨颇深,在调节工作中,当事人常常会把我们的工作人员视为对立面,或强词夺理,或胡搅蛮缠,或歪曲事实,或以偏盖全,甚至拒不配合。怎么办呢?我的体会是:遇到这种情况,首先要做到不急不躁,要善于利用当事人的亲戚、同学、朋友、单位领导等各种社会关系进行协调和沟通,我们知道任何人都是有理智、有感情的,关键我们如何去利用,人们常有这样的经验之谈,感情抵触时,一点“盐巴”也揉不进去,感情好了,说啥都行,这话虽不科学,但说明一个道理,做好纠纷调解工作,必须奠定思想感情基础,感情融洽了,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适度运用法律,营造调处氛围。 对宅基地纠纷,首先我们要进行的是当事人双方宅基地合法性的审查,这既是我们进行调解的基础也是保障调解成功的有力武器,在宅基地纠纷的调解过程中,适时、适度运用法律的武器,能为我们营造良好的调处氛围。 所谓调解,简单地说,其实就是一个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对于一宗宅基地纠纷来说,调解的过程很少是一帆风顺的,我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和挫折,面对当事人提出的许多不适当要求和不切实际的愿望,调解既不能充当和事佬,各打五十大板,又不能一味迁就和纵容那种自私自利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蔓延,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适时指出当事人主观意愿的不合理性或违法性以及将会造成的严重后果,促使其幡然醒悟,恢复理智,并引导其权衡利弊,抛弃幻想,以正确的心态对待争议的问题。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在调解过程中利用法律的武器,务必要把握好时机、场合和度,避免矛盾激化,造成工作被动。 四、坚持“四心”原则,赢得理解信任。 在宅基地纠纷的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具备基本的思想素质,要坚持做到“四心”,即:耐心、诚心、公心、责任心。”如果说“四心”原则是水,那么理解和信任就是其浇灌出的鲜艳之花,其**终必然达到成功调解之果。 首先是耐心。由于农村宅基地纠纷的尖锐性、复杂性以及处理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矛盾对立性、多变性,我们常常要面对当事人或者个别不明事理群众的围攻、羞辱、甚至是责骂,有的当事人,当面一套,背后一套,言而无信,反复无常,着实令人生气。出现这种情况,就需要我们要有耐心,想法使发热的头脑冷静下来,须知人的思想转变需要一个过程,欲速则不达,火上浇油,只能适得其反。 其次是诚心。调解的过程,又是彼此思想感情交流的过程,我们的态度客观上能影响和决定当事人的态度,能否使当事人主动配合工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对待老百姓的真挚感情,俗话说:“人心换人心,八两换半斤”、“心诚则灵”,可见,诚心能融化心灵的坚冰,诚心能换来真诚和敬慕。 再次是公心。公心者,公道正派焉,我们做调解工作的同志,应时刻牢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道理。工作中,既不能讲情面、坐偏车,以权压人,打击报复,又不能见利忘义,以权谋私,失去人格民心。须知“公生明,廉生威”自古如此,一旦我们离开了公心这个为政、做人的根本,即使你工作方法再多,调解技巧再高,也是徒然。 **后是责任心。用时下流行的说法,就是要求我们务必“恪守为民之责”,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以群众利益为**高追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注重发动群众,创造调解环境 做好农村宅基地纠纷的调解工作,单靠国土所工作人员自身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建立乡、所、村三级思想工作网络,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尤其是要注重发动群众,给纠纷的调解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辩证唯物主义者认为,任何事物都是在一定条件下起变化的,可能是积极的变化,也可能是消极的变化,我们做调解工作,就是要创造条件尽量避免当事人的思想向消极的方面转化。影响当事人思想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其亲戚、朋友、邻居、周围各色群众无疑是**经常、**直接、**深刻的影响者,因此,如何做好这部分人的思想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火烤胸前暖,风吹背后寒”,我们前面做了很多工作,有人在暗里说闲话、吹冷风、甚至鼓动闹事,其结果极有可能前功尽弃或是劳而无功。因此,调解工作的根本保证就在于充分发动群众,一切相信群众,紧紧依靠群众,打一场精心策划、周密部署、上下联动、人人参与的“人民战争”。 六、适时把握机会,顺势就崖搭梯 农村宅基地纠纷调解,其目的就是要使当事人双方消除隔阂、误解、怨恨,摒弃那些不适当的要求和不切实际的愿望,使其错误思想转化到正确的轨道上来。但经验告诉我们,大凡宅基地纠纷,除个别的外,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往往具有强烈的私欲,在他们的内心世界里散落着狭隘短浅、粗暴鲁莽、偏激固执的个性,这些不良的个性是在一定的家庭、社会、历史条件的长期影响下逐步形成的,比较顽固,不易迁移,借助法律的威慑就显得尤为重要。一般情况下,即使再难的宅基地纠纷,在感情交流、思想疏导、政策攻心、法律威慑的共同作用下,当事人的思想防线也会被打破,退而求其次,希望得到一个光彩体面的下台阶机会。此时,调解工作也就进入了一个实质性阶段,我们应不失时机地根据发展变化了的客观情况,充分利用当事人思想转变的积极因素,审时度势、因势利导,积极有效地创造或提供有利于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的主、客观条件,**终实现纠纷的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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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宅基地确权有纠纷的**终怎么解决?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对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三种:1、协商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2、行政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3、司法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农村宅基地确权有纠纷的**终怎么解决?教你几个很简单的方法农村宅基地遇到纠纷处理原则有哪些?实践中,因宅基地使用权而发生的纠纷在民事纠纷中比较常见。对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应按下列原则妥善处理:原则1:依法保护国家、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我国土地分别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改革前的旧契约不能作为土地权属的依据。处理宅基地(土地)纠纷,应切实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集体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原则2: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农村居民建住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原则3: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的原则。农村房屋发生买卖、继承、赠与等法律事由的,其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而转移。1984年**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公民在城镇依法买卖房屋时,该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应随房屋所有权一起转归新房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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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方式如下:1、进行协商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所以可知公民间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2、进行行政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这说明当地政府有责任也有义务处理公民之间的纠纷。3、通过司法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说明通过协商、行政的处理,公民都不服的,能上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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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方式如下:1、进行协商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所以可知公民间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2、进行行政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这说明当地政府有责任也有义务处理公民之间的纠纷。3、通过司法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说明通过协商、行政的处理,公民都不服的,能上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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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宅基地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买卖的,因为国家的土地私人不可做商品,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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