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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手房规避的问题有哪些? 二手房买卖常见法律问题有哪些

134****9261 | 2019-01-24 16:01:00

已有3个回答

  • 134****2226

    1、夫妻共有的二手房买卖
    根据《婚姻法》,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的财产,在婚姻解除时,应由夫妻双方来分配,任何一方不能独自侵占共有的财产。在二手房买卖时,稍不留心,购房人所签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就会因为二手房主人的婚姻变故而导致无效,有时还会引起其他麻烦。
    有的二手房主人因婚姻变故,在离婚诉讼期间,抢先处理夫妻共有的房产,以低价或较便宜的价格与二手房购买人签订房屋转让协议。这类情况大体归为两类,一类是房产证上有夫妻两人的名字,这样的情况较为容易处理,购房人应该请夫妻二人共同与其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如果夫妻一方不出面签字,则应该让不来的一方给签字的一方授权,此授权应该让公证处公证或律师见证,以证实其真实性。夫妻共有的房产,只有在夫妻二人共同同意下签订的转让协议方为有效,否则在法律手续上不完善,协议无法律效力,**后在产权过户时会遇到障碍。
    另一类情况是房产证上虽没有写明夫妻二人的名字,但二手房主是已婚的人。这种情况较为复杂,针对夫妻的共有财产双方都有权利享有收益权这一原则,购房人应该要求由二手房主人夫妻共同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书上签字,以示同意转让。这样做看似麻烦,实际上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否则如果签了转让协议,二手房主人的夫或妻一方不同意,她(他)就会想方设法阻止购房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如果夫妻一方不在国内,就要请签字的一方出示另一方的委托书或同意函同意转让其二手房,如果不在的一方连委托书或同意函也没有的话,**好请签字一方,当然也应该是房产权属证有其姓名的一方,出具保证函,保证其房产的转让是其夫妻共同同意的,并保证对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这份保证书实际上也是一个试金石,如果签字的一方连保证函也不敢出的话,这就证明里面一定有问题,那么购房人就应该警觉,这个二手房到底该不该买。
    2、共同拥有产权的二手房买卖
    有的情况是几个朋友,或是几个亲戚,或是兄弟姐妹几个人共同拥有一处房产。当购房人遇到这样的二手房时就更应格外小心。

    查看全文↓ 2019-01-24 16:01:31
  • 133****0512

    一、没有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屋怎么买卖?
      根据我国法律,没有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屋是不能买卖的,这类合同原则上属于无效合同。但是,如果买卖了该类房屋且已经实际居住的,买房人的居住权可以获得法律的保护。当然,如果房屋产权取得后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那么视为合同履行,双方均不得反悔。需要注意的是,买方确实需要买卖无产权证房屋的可以在买卖无产权证房屋时约定高额的违约金或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时间或者产权证取得后过户的期限。这样就能**大限度的维护买方的利益。
      二、房屋产权证记载的产权人和签买卖合同的卖方不一致如何处理?

    查看全文↓ 2019-01-24 16:01:25
  • 156****0694

    二手房交易市场,由于交易主体多为自然人,房屋买卖交易时间长,交易程序较为复杂,交易价格高,市场波动大,交易纠纷时常发生。二手房交易市场主要会产生哪些纠纷?各市场交易主体又如何规避交易风险呢?总结分析几种常见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类型,供交易中参考。

    一、 房价上涨过快,卖家毁约引起纠纷

    房地产交易市场,房价增长过快,卖家毁约现象频发,有些卖家为了逐利,选择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而解除合同。作为买方,如果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依据合同的约定,要求卖家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房屋上涨的损失,还可以主张赔偿。

    买方如主张解除合同,如何证明损失呢?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八条“人民法院要正确确定举证责任,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即守约方需提交证据证明可得利益损失(包括居间费损失、涉案房屋上涨差价等),有助于法院认定守约方的损失,买方可申请法院指定评估机构对涉案房屋的市场溢价进行评估。

    作为买方,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诉讼策略。具体而言,如果支付定金数额较小,违约金约定较高,可以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主张违约金+定金一倍返还;如果定金数额较大,可以依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主张定金双倍返还+赔偿损失。

    二、 购房政策引发的纠纷

    二手房交易周期较长,在此过程中,政策的变化会影响交易市场的稳定,限购政策会导致已经买卖但尚未过户的房屋无法过户,限贷政策会导致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支付**款的买方无法通过银行贷款来支付剩余房款。限购政策地域性较强,且各省份、地区实施力度差异较大,就重庆而言,限购力度较小,并未大量出现由于限购政策导致买受人丧失购房资格而引发纠纷的案例。在其他限购力度较大的地区,此类案件频发,因此,一些省份、地区针对此种情况出台了相应政策,如2011年北京高院《关于妥善处理涉及住房限购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三条,2012年上海高院《宏观政策调控后房屋买卖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第三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2012〕240号《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基本上,各地裁判思路大同小异,限购从宽,限贷从严。在买方没有过错及其他违约的情形下,因限购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买受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付的房款和定金,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是因为限贷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则要区分情况,如合同是否约定贷款买房,是否为首套房,买方因限贷要解除合同将遭遇更多障碍。

    三、因户口问题引起的纠纷

    户口虽然不影响房产交易,但会影响买家落户,如果买家买的是“学区房”,或者买房就是为了落户,那么对房屋内的户口情况一定要进行详细了解,对卖家户口迁出时间要有明确的约定,否则如卖家迟迟不迁出户口将会损害买家的权益。作为买方,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对卖方进行约束:

    (1)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卖家逾期迁移户口的违约金,按照逾期迁出的时间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数额,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卖家迟延迁户的风险。

    (2)可将迁出户口作为支付尾款的前提条件.约定支付尾款前,卖家应将户口迁出,否则可以不付尾款,还可以追究卖家违约责任。

    (3)约定逾期不迁户的单方解除权。对于购买学区房的买方来说,落户成为合同目的,因此,此种情况下可约定如果卖家逾期不迁户口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买家可以解除买卖合同并追究卖家违约责任。

    以上仅为二手房交易中三种常见的买卖合同纠纷,由于个案情况纷繁复杂,本文不能涵盖所有细节。各方市场主体在进行房屋等大宗交易时,应加强法律意识,必要时向律师等专业人士咨询,合理设计交易结构,规范交易流程,防范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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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人商务法律顾问:即私人商务法律顾问,以个人为服务对象,针对提供法律咨询,法律事务代理,法律文件拟定审查等服务,涉及个人投资理财风险防范、职业风险防范、财产信托计划、侵权损害争议、刑事/行政咨询、婚姻继继承问题,以及其他私密性专属性较强的法律顾问服务。

    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不同客户的需求,专家律师团队通过前期调研,为客户量身定制专项的法律顾问服务。例如房地产项目收并购专项法律服务、股权激励专项法律服务、人力资源专项法律服务等。

    定制法律培训:经过论证及调研,定制法律培训服务方案,合理安排内容及学时,运用法律智慧服务于商务、管理,设计适应于客户需求、增长管理者技能、提高客户风险防范能力的优质法律培训。

    查看全文↓ 2019-01-24 16: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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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中介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1992.12.10)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 1994.12.12)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1996.02.01)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1996.11.01)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1992.10.01)土地估价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 1993.02.13)当事人为套取银行贷款虚构房屋买卖事实订立买卖合同,双方并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当事人尚未还清银行贷款的,对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可以参照《**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的规定处理。前款房屋已经交付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买卖合同构成法律上的履行不能,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法院应当释明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经释明买受人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善意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包括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在内的违约责任。前款房屋已经过户登记到买受人名下,但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的善意取得其他构成要件,夫妻另一方依据该规定要求追回房屋的,应予支持。“善意”的判断时点以买受人申请过户登记时为准。出卖人冒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义(如伪造所有权人身份证明、找相貌近似者冒充所有权人交易等)擅自转让房屋,可以参照《合同法》第48条无权代理的规定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合同对房屋所有权人没有约束力,但买受人有证据证明构成《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表见代理的除外。买受人信赖出卖人享有代理权法律外观的形成系不可归因于房屋所有权人的,不构成前款规定的表见代理。房屋连环买卖中,前一手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并不必然影响后一手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法院应当根据后一手买卖合同是否存在其他法定无效情形予以认定。但后一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能否取得房屋权利,应当依据《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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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夫妻共有的二手房买卖根据《婚姻法》,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的财产,在婚姻解除时,应由夫妻双方来分配,任何一方不能独自侵占共有的财产。在二手房买卖时,稍不留心,购房人所签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就会因为二手房主人的婚姻变故而导致无效,有时还会引起其他麻烦。有的二手房主人因婚姻变故,在离婚诉讼期间,抢先处理夫妻共有的房产,以低价或较便宜的价格与二手房购买人签订房屋转让协议。这类情况大体归为两类,一类是房产证上有夫妻两人的名字,这样的情况较为容易处理,购房人应该请夫妻二人共同与其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如果夫妻一方不出面签字,则应该让不来的一方给签字的一方授权,此授权应该让公证处公证或律师见证,以证实其真实性。夫妻共有的房产,只有在夫妻二人共同同意下签订的转让协议方为有效,否则在法律手续上不完善,协议无法律效力,**后在产权过户时会遇到障碍。另一类情况是房产证上虽没有写明夫妻二人的名字,但二手房主是已婚的人。这种情况较为复杂,针对夫妻的共有财产双方都有权利享有收益权这一原则,购房人应该要求由二手房主人夫妻共同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书上签字,以示同意转让。这样做看似麻烦,实际上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否则如果签了转让协议,二手房主人的夫或妻一方不同意,她(他)就会想方设法阻止购房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如果夫妻一方不在国内,就要请签字的一方出示另一方的委托书或同意函同意转让其二手房,如果不在的一方连委托书或同意函也没有的话,**好请签字一方,当然也应该是房产权属证有其姓名的一方,出具保证函,保证其房产的转让是其夫妻共同同意的,并保证对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这份保证书实际上也是一个试金石,如果签字的一方连保证函也不敢出的话,这就证明里面一定有问题,那么购房人就应该警觉,这个二手房到底该不该买。2、共同拥有产权的二手房买卖有的情况是几个朋友,或是几个亲戚,或是兄弟姐妹几个人共同拥有一处房产。当购房人遇到这样的二手房时就更应格外小心。因为这类二手房是几人共同拥有的共有财产,所以任何一个人都无权单独处置共有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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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房屋手续是否齐全 房产证是证明房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惟一凭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时对买受人来说有得不到房屋的极大风险。房主可能有房产证而将其抵押或转卖,即使现在没有将来办理取得后,房主还可以抵押和转卖。所以**好选择有房产证的房屋进行交易。 (2.)房屋产权是否明晰 有些房屋有好多个共有人,如有继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还有夫妻共有的,对此买受人应当和全部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买受人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无效的。 (3.)交易房屋是否在租 有些二手房在转让时,存在物上负担,即还被别人租赁。如果买受人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受人极有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及时入住的或使用的房产。因为我国包括大部分国家均认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在先成立的租赁合同。这一点在实际中被很多买受人及中介公司忽视,也被许多出卖人利用从而引起较多纠纷。 (4).土地情况是否清晰 二手房中买受人应注意土地的使用性质,看是划拨还是出让,划拨的土地一般是无偿使用,政府可无偿收回,出让是房主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买受人对房屋享有较完整的权利;还应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如果一个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仅有40年,房主已使用十来年,对于买受人来说是否还应该按同地段土地使用权为70年商品房的价格来衡量时,就有点不划算。 (5.)市政规划是否影响 有些房主出售二手房可能是已了解该房屋在5到10年左右要面临拆迁,或者房屋附近要建高层住宅,可能影响采光、价格等市政规划情况,才急于出售,作为买受人在购买时应全面了解详细情况。 (6).福利房屋是否合法 房改房、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本身是一种福利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在转让时有一定限制,而且这些房屋在土地性质、房屋所有权范围上有一定的国家规定,买受人购买时要避免买卖合同与国家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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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一定要核实产权是否完整、可靠。有没有抵押、共有人等,注意产权证上的房生是否与卖房人是同一个人,以确认产公的完整性;搞清楚是成本价房还是经济适用房;一定要验看产权证的正本而且到房管部门查询此产权证的真实性。二、要弄清楚房屋的面积、结构、装修状况。要确认房屋的准确面积,包括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和户内的实际面积;要核实产权证上标注的面积与实际面积是否相符;要观察房屋的内部结构、户型是否合理。三、考察房屋的市政配套、物业管理水平。水电气的费用发何收取,三表是否到户,物业提供物业等。四、了解房屋历史与领居里的关系,要了解该房屋是哪一年盖的,还有多长的时间的土地使用年限,哪些人住过,是何背景何种用途;是否久管理公司的费用以及水、电、煤气费用。五、要通过市场比较判断该房屋的实际,可通过比较房屋的价值,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要弄清该房屋以后能否做二手房按揭贷款。六、必须经过国家房管部门(房交所)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才算作真正完成过户七、找双方信得过的中介公司完成**后的房屋和产权交按手续,交清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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