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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纠纷处理办法有哪些呢?

137****0172 | 2019-02-17 19:43:30

已有3个回答

  • 145****2927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你可以去你房屋所在区域的土地所,或者打12336电话进行咨询。在国土资源部门解决土地纠纷后,如果对方存在土地违法(超占你家所有土地),可以要求其拆除违法建筑物。

    查看全文↓ 2019-02-17 19:44:20
  • 134****3504

    应当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让村委会调解解决,**后让国土局登记。

    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查看全文↓ 2019-02-17 19:44:13
  • 138****0646

    处理农村林地权属纠纷的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林业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处理各类纠纷问题的通知》
    **关键的问题在于你们的证据,县发放得管业证是有力的证据,你们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由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的处理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解决。

    查看全文↓ 2019-02-17 19:43:53

相关问题

  • 1、补偿标准提高增加补贴款项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和村集体所有,按照今年征地补偿条款,大家只能拿到房屋补偿,宅基地的补偿款则归村集体管理;但是从2018年开始,农村征地过程中所占用的宅基地和房屋的补偿款都将归村民所有,也就是说大家可以拿到2份房屋相关的补偿。纳入社保体系虽说目前,国家对于农村征地补偿款的标准是,按照年产值倍数法进行直接的金钱补偿,但是,对于被征地农民来说,从长远来看,单纯的货币补偿不足以能够支撑往后的生活保障;因此,为了能够更好地、更多元化地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国家此次提出,在征地补偿的费用中增加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为其提供更好的养老待遇;2、农民享有绝对的知情权在目前的征地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不够的问题,很多农民是处于一种直接被通知要征地的情况,而并没有获得提前的告知与交流,达成协议;因此,国家提出,国土资源部将建立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让农民能够全面、及时、准确地了解到征地信息,让农民享有绝对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限制地方政府滥用征地权!3、补偿方式更加灵活实用之前有部分朋友反映,村里征地只有货币补偿,而自己却想要商品房作为补偿,但是村里不给,只能被迫接受货币补偿。现在,对于拆迁补偿款的发放,农民可以选择接受现金补偿或者同等价值的商品房作补偿,还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有机结合。也就是说,农民可以选择更多的补偿方式。4、严禁先拆后补,保护农民权益这一点大家一定要记着,按照国家的规定,农村在进行征地时,首先,相关部门必须将拆迁文件给到大家手中,且文件内容具体说明了拆迁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大家是可以自由选择补偿方式的;要记住,国家是严禁先拆后补,强拆暴拆等行为的,所以,大家一定要懂得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好自己的权益!5、补偿款计算方法发生了改变由于各项目补偿的变化,补偿款的计算方法及金额也发生了改变,具体的计算公式为:补偿金额=每平方米补偿金额*宅基地占地面积+固定房屋市场估值+地上财产附着物补偿+安置费另外,2018年除了征地补偿标准有所提升以外,农村的征地拆迁政策也将有所调整,将会进一步明确可征地范围,并且严格规范拆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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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是一个相邻权纠纷,对于相邻权纠纷,应当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权关系! 你这个情况,如果说如果不经过你们的排水沟他们的水就排不出去,那么你们有义务协助,由此产生的费用你们可以要求给予适当补偿,如果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 ,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物权法>>第七章: 相邻关系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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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你有土地使用权证,对方无理,可依法栽决让其搬迁。如果你没有土地使用权证,对方先行使用了,只能协商,协商不成你没法起诉他。如果村里同意了,国土所经过相应申报程序批准了你家建房也可由村里和国土部门协调让其迁出,你给予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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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的办法解决。 2、调解。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3、仲裁。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协商、调解和仲裁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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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土地纠纷问题可以走如下处理程序:当事人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兼顾现实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可以请求乡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进行权属确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是土地侵权纠纷,可请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处,也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土地纠纷原则是由国土资源管理机关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第二十四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二)争议的主要事实;(三)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第二十五条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并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七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第二十九条 调查处理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二)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要求;(三)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依据;(四)拟定的处理结论。第三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意见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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