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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房屋买卖意向金合同时要注意什么?

131****0912 | 2019-02-17 20: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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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1****5696

    购房意向金也叫购房诚意金,购房诚信金,它不是定金也非订金,严格上它不是法律上的概念,一般来说是指购房者从是中介公司订购自己看中的房屋而向中介公司支付的,并委托中介公司送交房屋卖方签收,若卖方签收后即转化为房屋买卖的定金的,款项多少并不确定。
    二、如何处理购房意向金,购房意向金可以退吗?
    在二手房的买卖居间服务实践中,意向金转为定金的议价方式,已经成为行业惯例。由于我国法律规定中并无“意向金”的概念,导致在二手房买卖法律实务中,由于“意向金”所产生的纠纷居高不下。那么我们该如何对待购房意向金呢,如何防范意向金给我们带来的风险呢?笔者认为,主要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意向金转为定金的约定。实践中,买方与中介在委托购房协议书中约定意向金之时,一般会约定意向金转化为定金的条件,一般不外乎经中介居间,卖方同意按照委托房款成交,即转化为定金。但这样购房者就处在被动的位置上,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权利,购房者**好在意向金合同书中注明,中介在向卖方转付意向金之前,必须再次取得买方另行出具的书面同意书,否则中介的转让行为无效,造成的损失由中介公司承担。
    2、关于买卖合同不能达成时意向金的处分约定。意向金的收取和处分规则要由双方约定,约定的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购房者需要遵守。但是购房者在交纳意向金时就要注意交纳了意向金,与卖方谈不拢时,意向金如何处分,是转化为定金还是转为中介费,就很重要了。提醒各位购房者,交纳意向金可以,但是要约定一旦买方没有看好房子不准备购买时,意向金就要如数返还,不得作为中介费用罚没。
    3、购房意向金可以退么,意向金的罚没规定是否合法呢?《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中第四百二十四条至四百二十七条的内容对此做了规定。有的中介会约定买方一旦交付了意向金,和卖方见了面洽谈后意向金就转化为中介费用。这种意向金条款是违反法律规定无效的。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中介居间不成不得罚没意向金。所以意向金是可以退回的。但是这必须是在意向金转换为定金之前,否则,就应该按照有关定金的规定处理。

    查看全文↓ 2019-02-17 20:25:55
  • 135****9947

    1、意向金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2、如果意向金合同不具备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不具备房屋买卖合同性质,属于预约合同
    3、但如果意向金合同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4、法律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查看全文↓ 2019-02-17 20:25:46
  • 147****9263

    在二手房买卖居间服务中,意向金转定金的议价方式,已经逐渐成为行业惯例。意向金转定金后,上下家任何一方违约或中介方“一房二介”,都应当承担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
      意向金退赔产生的原因
      如今的二手房市场中,上家基本上是委托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房屋。因此,当一家中介公司在明确上下家的买卖意向后,会尽可能要求下家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先支付一笔购房意向金。在把意向金交给上家后,中介公司才能取得上家的房屋两证原件。但是在签订购房意向书或者交付意向金后,买卖双方如果因种种原因没有交易成功,中介和上下家三方往往会为意向金的退赔问题而产生纠纷。
      意向金何时转化为定金
      在实践中,房屋买卖双方已经议价成功并且上家已经收到中介转付的意向金时,该意向金转化为定金。
      在议价成功前,上下家均有权单方面终止对中介的委托,因此意向金应当返还。不过,上下家撤销委托给中介造成损害的,应对中介承担赔偿责任。议价成功以买卖双方已经就买卖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为准,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上家在下家和中介签订的《承购意向书》上或在意向金收据上签字确认。
      意向金转为定金后如何处理
      一般情况下,如果意向金转为定金后。下家违约不买房,意向金将不能退还;如上家违约不卖房,则按“定金罚则”双倍返还下家。但是如果《购房意向书》中只是对购房价格、房屋状况作了简要约定,那么,当上下家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对付款时间、付款方式、房屋交付及过户登记等其他主要条款产生分歧,并导致买卖合同**终未能签订,上下家均不存在违约情况,交易的失败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即不存在违约情形,则应当解除意向金转为定金后的担保关系,即退还意向金。
      如何避免意向金风险
      1、上下家在支付或接受意向金时就应当提前考虑买卖合同的内容,并签订书面协议。一般来说,意向金协议中应明确如下几点:房屋的基本情况,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房屋交付的条件及日期,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的办理时限,买卖合同未能签订时,意向金如何处理等。
      2、在“意向金转定金”模式下,上下家没有直接见过面,也没有签署过书面协议。对下家而言,只与中介签协议,意向金是由中介公司收的;对上家而言,一般也只与中介签协议,收到下家意向金后出具的收条也是交给中介的。在此情形下,如果不能签订正式合同,下家不要轻易同意中介的“上家不同意卖房,所以你把意向金拿走。”的建议,因为此时下家可以要求上家双倍返还意向金。
      3、在目前二手房交易红火的情况下,中介在上下家的利益冲突中往往会倾向于上家,并且由于中介在下家预订房屋和意向金交付中的角色并不明确。在与下家签的协议中,中介实际上只起到转交意向金的义务。至于中介何时转交、如何转交、是否保证上家接受意向金以及何时将上家出具的定金收条转给下家等并无明确约定,导致下家很难要求上家双倍返还意向金,同时也很难要求中介承担责任,所以下家在和中介签订意向金协议中对于以上细节**好要约定清楚。

    查看全文↓ 2019-02-17 20:25:42
  • 145****4485

    1、意向金协议中应该明确意向金所指向的房屋标的,防止中介或者出售方单方变更,约定房屋的位置,面积,房屋的具体情况等;
    2、应明确购房意向金在什么时候转变为购房定金,这直接关系到购房意向金能不能要回的问题。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权利,建议购房者**好在意向金合同书中注明,中介在向卖方转付意向金之前,必须再次取得买方另行出具的书面同意书,否则中介的转让行为无效,造成的损失由中介公司承担;
    3、在意向金协议中约定好房屋的价格,意向金交纳方式,币种等事宜;
    4、约定好违约责任,**好约定不同意购房的,可以全额返还购房意向金。

    查看全文↓ 2019-02-17 20:25:35

相关问题

  • 购买二手房注意事项:1、房屋产权是否明晰:有些房屋有好多个共有人,如有继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还有夫妻共有的,对此买受人应当和全部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买受人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无效的。2、土地情况是否清晰。二手房中买受人应注意土地的使用性质,看是划拨还是出让,划拨的土地一般是无偿使用,政府可无偿收回,出让是房主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买受人对房屋享有较完整的权利;还应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如果一个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仅有40年,房主已使用十来年,对于买受人来说是否还应该按同地段土地使用权为70年商品房的价格来衡量时,就有点不划算。3、交易房屋是否在租。有些二手房在转让时,存在物上负担,即还被别人租赁。如果买受人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受人极有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及时入住的或使用的房产。因为我国包括大部分国家均认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在先成立的租赁合同。这一点在实际中被很多买受人及中介公司忽视,也被许多出卖人利用从而引起较多纠纷。4、房屋手续是否齐全。房产证是证明房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惟一凭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时对买受人来说有得不到房屋的极大风险。房主可能有房产证而将其抵押或转卖,即使现在没有将来办理取得后,房主还可以抵押和转卖。所以**好选择有房产证的房屋进行交易。5、福利房屋是否合法。房改房、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本身是一种福利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在转让时有一定限制,而且这些房屋在土地性质、房屋所有权范围上有一定的国家规定,买受人购买时要避免买卖合同与国家法律冲突。6、物管费用是否拖欠。有些房主在转让房屋时,其物业管理费,电费以及三气(天然气、暖气、煤气)费用长期拖欠,且已欠下数目不小的费用,买受人不知情购买了此房屋,所有费用买受人有可能要全部承担。7、市政规划是否影响。有些房主出售二手房可能是已了解该房屋在5到10年左右要面临拆迁,或者房屋附近要建高层住宅,可能影响采光、价格等市政规划情况,才急于出售,作为买受人在购买时应全面了解详细情况。8、单位房屋是否侵权。一般单位的房屋有成本价的职工住房,还有标准价的职工住房,二者土地性质均为划拨,转让时应缴纳土地使用费。再者,对于标准价的住房一般单位享有部分产权,职工在转让时,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买受人如果没有注意这些可能会和房主一起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9、中介公司是否违规。有些中介公司违规提供中介服务,如在二手房贷款时,为买受人提供零**的服务,即买受人所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均可从银行骗贷出来。买受人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岂不知如果被银行发现,所有的责任有可能自己都要承担。10、合同约定是否明确。二手房的买卖合同虽然不需像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全面,但对于一些细节问题还应约定清楚,如:合同主体、权利保证、房屋价款、交易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签订日期等等问题均应全面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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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该把保障自己权益的细节补充写入合同中。不仅要将煤气、热水、配套设施和装修质量等内容加以明确,而且还应将售楼广告中提及的幼儿园、车库等配套设施加以规定,并规定违反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另外,您还提到开发商附赠精装修,在合同中一定要对房屋内外装修水平,如地板、顶棚、门窗、灯具、厨具以至装饰装修材料的质量和品牌都加以明确规定。如果是参照开发商的样板装修,则应该规定自己房屋的装修水平和材料品牌同样板间一致。如果开发商以舍同已统一不便更改为由让您放弃上述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故您可以要求与其签订补充协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买房必须谨慎,不能盲目投资,更不能贪图小利或眼前利益。为使购房有所保障,没有后顾之忧,购房者在买房时要与售房单位签订一份正式的经过公证的房产买卖合同。  事先还要做一番详细的调查准备工作。这些调查准备工作的内容,首先是审查的资格。从法律上讲,即指是否具有合同签约的主体资格。一个合格的应该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立项批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证、建设工程规划证、开工证、内(外)销许可证,如果是现房,还应有工程验收合格证。购房者应签约前对上述证照向索要,查看审核。特别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销售许可证和房屋质量合格证要认真审查,必要时复印留存。只有具备了上述证照文件,才能证明其享有该房产开发的主体资格,其所签订的合同才能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购买商品房在审查土地使用证时,要注意看是否盖有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的公章,是否是"有偿使用"。若标有"临时"字样,则说明开发单位还没有正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如果缺少销售许可证,则说明的销售权利不具有合法性;另外在审查销售许可证时,还应查看上面批准销售的面积、地点、项目名称、预售内容等条款。  如果以上这些要查验的证照不齐,建议购房人**好不要与这样的签订合同,因为买了这样房子的后果,极有可能就是入住后拿不到房产证,小区基础设施不完善造成生活不方便,或者是房子一拖再拖,购房人无法按时入住使用。  当然,签订合同前仅了解这些手续文件是不够的,还要对房产所在位置、环境、交通、社区规划和物业管理及社区发展前景等多方面进行考察,只有这样,所签的合同不致盲目。  前期调查了解工作完成之后,购房人要与签订正式的房产销售合同。这一阶段非常重要,如果购房合同签订得不够谨慎,条款不够清晰、准确,那么就会给以后留下许多后患,使自己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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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竣工认定:以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为准。8、交付期限:约定出现延期的条件(事实)时出具证明的有效职能部门,如气象局、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等,并约定通知买受人顺延的时限和方式。9、交接:应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须验收合格才能交付。10、**重要的一点,产权登记的约定:现在二手房必须办理产权证后才能转让,如果大家不想跟开发商长期抗战的话,就约定:一年内无法登记确认产权的,坚决退房!并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这条款是《福建省房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11条明文规定的,大家千万要注意。如果开发商不敢或拒绝将这约定写入合同的话,这房子还是不买为好。11、公摊部分:公摊部分、屋面使用权和外墙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只是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12、仲裁机构:厦门仲裁委员会,名称注意无“市”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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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房时**重要的一步就是签订合同了,现实中却因为各种原因而导致合同无效。小编整理了七种无效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大家签订时千万要注意了。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买卖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合同,他们不能独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属无效合同。 2、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他们进行房屋买卖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或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自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以欺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这是指一方当事人以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致使对方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4、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指一方当事人以使对方财产、肉体或精神上受损害相威胁,迫使其产生恐怖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5、乘人之危签订的经济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或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利的条件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6、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故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7、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又无据可查的,亦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