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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中介负责什么?二手房买卖中介的职责有哪些?

134****9352 | 2019-02-18 09:30:07

已有3个回答

  • 142****2614

    一、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的责任  这是中介**重要的责任。房产中介提供的服务包括咨询和居间服务,签订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由于居间人提供的信息是委托人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因此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报告相关事项,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展开
    一、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的责任  这是中介**重要的责任。房产中介提供的服务包括咨询和居间服务,签订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由于居间人提供的信息是委托人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因此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报告相关事项,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房产中介在提供二手房居间服务时,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的重要事实有:  1、房屋的权属情况;  2、房屋的抵押、典当等权利限制信息;  3、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登记信息;  4、出售人与买受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  

    查看全文↓ 2019-02-18 09:30:29
  • 155****8594

    一 、中介可以提供房源;
    二 、中介合同不用自己签,说不定还有一方不是很懂或不懂怎么签合同 ;
    三 、过户的时候中介会提醒需要带什么材料,省下不少的麻烦 ;
    四 、银行贷款按揭中介会提醒所需要的材料,提供给**快捷的银行 ;
    五 中介会提供买二手房需要注意和所有手续的全程服务;
    找中介一定要找个有资质的中介看清楚资质证号。

    查看全文↓ 2019-02-18 09:30:25
  • 153****759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第二章 中介服务人员资格管理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是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有与房地产咨询精力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房地产咨询人员的考试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
    第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分为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
    第六条 房地产估价师必须是经国家统一考试、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
    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未取得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房地产估价师的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七条 房地产估价员必须是经过考试并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房地产估价员的考试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
    第八条 房地产经纪人必须是经过考试、注册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未取得《讲话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的考试和注册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
    遗失《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三章 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第十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四)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中须占总人数的50%以上;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机构,应到该业务发生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查看全文↓ 2019-02-18 09: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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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中介可以提供房源;二 、中介合同不用自己签,说不定还有一方不是很懂或不懂怎么签合同 ;三 、过户的时候中介会提醒需要带什么材料,省下不少的麻烦 ;四 、银行贷款按揭中介会提醒所需要的材料,提供给**快捷的银行 ;五 中介会提供买二手房需要注意和所有手续的全程服务;找中介一定要找个有资质的中介看清楚资质证号。

    全部5个回答>
  • 1.节省业主和买家的时间——业务由中介专业人员操作完成进行谋划。2.业主不要花钱登广告:中介会将物业推荐给各类客户。3.房产中介是以第三者身份——言论客观、公正。4.买卖双方在直接议价时容易发生争论:中介可协调气氛,掌握尺度。5.买入方通过中介的推荐更容易找到合适自己的需求。6.多数买卖双方都没有足够的法律常识和购买经验:中介可以帮助双方减少法律纠纷,避免被讹骗。7.中介接触面广,信息集中,买卖双方汇集在中介公司信息室中。8.维护经济秩序,通过管理中介公司规范二手市场。9.桥梁与润滑剂。10.推动市场。11.调节市场功能:准确定价,控制开发。12.提高市场合理利用。

    全部3个回答>
  • 一 、中介可以提供房源;二 、中介合同不用自己签,说不定还有一方不是很懂或不懂怎么签合同 ;三 、过户的时候中介会提醒需要带什么材料,省下不少的麻烦 ;四 、银行贷款按揭中介会提醒所需要的材料,提供给**快捷的银行 ;五 中介会提供买二手房需要注意和所有手续的全程服务;找中介一定要找个有资质的中介看清楚资质证号。

    全部3个回答>
  • 如果二手房双方全程都通过中介进行交易,那么中介所需要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1、基本调查:主要包括调查房屋的基本情况(使用年限、面积、位置、房地产抵押贷款及登记手续。2、办理过户:协助买卖双方办理缴税、过户及不动产登记等事情。3、办理入住手续:包括水、电、煤、天燃气、电话、有线电话等的过户和结算手续。不通过中介交易,但通过中介办理过户有一部分二手房交易是买卖双方自行达成的交易,但是如果双方对于过户手续并不了解,便可以通过中介单独办理过户手续。中介一般情况下会提供服务并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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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手房买卖房产中介的服务内容及法律责任 在房产交易市场越来越活跃的今天,人们购买二手房普遍需要借助房产中介的信息来找到适合自己的买家或适合自己居住的房源,因此,买卖双方也就避免不了与房产中介打交道,卖家与房产中介之间、买家与房产中介之间的委托关系自然形成,并借此实现房产过户的**终目的。而实践当中,因房产中介提供居间服务引发的各类居间合同纠纷也屡屡发生。现笔者结合多年的房产诉讼经验,就房产中介在二手房交易当中的基本服务内容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如下浅析,供大家参考。 一、房产中介应当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 房产中介的基本服务项目是指从事二手房买卖时,为了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产中介的合法利益,所必须提供的服务。基本服务项目包括: 1、权籍调查。包括调查标的有无抵押、有无权利限制、核实权利人和处分人的身份及权利等;使用状况调查。包括调查房屋使用年限,有否隐瞒缺陷,有无租赁、违章搭建、相邻关系侵权以及维修基金的缴纳和使用情况等;市场行情调查。包括进行各种形式的信息发布活动,市场行情比较等;确定成交意向并订立买卖合同。包括陪同双方当事人实地踏勘房屋、设备、环境,进一步确认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进行签约指导等;办理产权过户(包括办理户口转移)。包括代收代付应由客户支付的税、费,完成交易过户、户口迁移、房屋入住手续等。 2、办理房屋入住有关手续。包括水、电、煤、天燃气、电话、有线电话等的过户和结算手续。 3、代办贷款。包括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及登记手续。 4、单独办理产权过户。一般是由买卖双方自行成交,仅需要房产中介代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二、房产中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房屋中介在为买卖双方提供居间服务时,前期往往与买方、卖方三方共同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及《佣金确认书》,以此确定与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而这种协议的签订,往往是对买方、卖方规定的义务较多,权利较少,而房产中介对自己的权利约定过多,义务过少或没有,甚至作出一些不受法律保护的霸王条款。尽管居间合同中没有约定或很少约定中介的义务,但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房产中介仍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些责任主要有: 1、如实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的责任,主要包括:房屋的权属情况;房屋的抵押登记、典当、查封等权利限制信息;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登记信息;房屋买卖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 这是房产中介**重要的责任。房产中介提供的服务包括咨询和居间服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由于居间人提供的信息是委托人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因此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报告相关事项,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当然中介的这一责任仅限在其自身能力范围内提供。比如,中介公司可要求出售方提供房产证原件、身份证原件等材料,以便与复印件核对,中介有义务到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所售房屋的产权状况登记信息,若卖方伪造了权利人的身份证和产权证进行交易而造成买方的损失,则买方不能据此认为中介方提供了虚假信息。因为在通常情况下,中介难以对伪造的证件进行判断,这超出了其能力范围,中介对其提供的信息并非是一种保证责任,而是一种谨慎、勤勉的责任,尽到合理的注意即可。笔者认为,房产中介在买卖双方签订居间协议前夕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所售房屋的产权信息调查十分必要,这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买方购房利益不受损害。 2、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时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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