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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如何维权?购房者维权时**常见的内容到底是哪些呢?

137****2854 | 2019-02-21 18:04:41

已有3个回答

  • 156****0113

    一、购房者维权时**常见的内容到底是哪些呢?
    综上,因此小编觉得:购房者一定要对于买房维权常见的情形要有所了解,尤其是没买过房的购房者。因为只有提前了解买房投诉维权的常见情况,才能在日后的购房过程中尽量减少一些投诉维权的可能性。那么,购房者维权时**常见的内容到底是哪些呢?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虚假广告
    比如,交房后才发现全装修房子(也就是广告上宣传的房子)的交房标准并没有买房前开发商承诺的那么好。另外,还有一个在生活中**常见的,那就是:广告里承认赠送面积的,却没有赠送,或者是赠送了花园,后来才发现这是全体业主共有的。
    2、规划变更
    在买房时明明就说好的配套设施,到交房后才发现已经给配电房、停车位等所取代了。另外,开发商还私自变更规划了,比如缩小楼间距,增加楼栋,原先的景观用地被占用等。
    3、面积缩水
    这是在实际生活中很多购房者都会遇见的事情:明明预售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为102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81平方米,而交房后却发现套内建筑面积比合同约定少了10%。
    4、产权问题
    比如,等交了钱买了房子后,才发现楼盘竟然烂尾了,这时房屋的产权问题也没下落了。再比如,明明就已经付完钱了,而开发商却一直在延期办理产权证。
    5、延期交房
    当然,延期交房这个话题是老话生谈了,开发商之所以会延期交房,无非是因为这些:一是正常延期交付,这种是由于相关手续办证等原因造成的。另一种就是非正常延期交付,是因为开发商相关政府手续违法或因建筑竣工验收不过关等造成。

    查看全文↓ 2019-02-21 18:08:43
  • 148****9631

    解除购房合同的其他法律规定  除了以上十一项合同解除权,《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只要开发商的行为有一种符合解除条件,买受人即可行使解除权。但是解除权是有期限限制的,购房人要想解除合同需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另外,由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不能实现是不能主张解除购房合同的,所以提醒购房者出现了开发商违约后要及时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不明白要及时请咨询律师,情况复杂的可以请律师协助处理,还要注意时限,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合法权益。

    查看全文↓ 2019-02-21 18:08:36
  • 145****7053

    1、我买的房子到底是不是70年产权?

    买房支招: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首先要审查开发商提供的五证是否齐全,审查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五证的用地单位、建设单位及销售单位是否与实际的售楼单位一致。

    此外,签订合同时对于交房、办理相关证件的具体日期一定要明确约定,切忌使用"大概"、"可能"等含糊语句,以避免日后纠纷发生。

    五证分别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

    市民可到发证机关相关网站,查询这些证件的真伪。一般来说,市民在购买商品房时,可重点查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因为若其他四证不全便无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开发商推迟交房怎么办?

    买房支招:购房者遇到逾期交房等违约违法行为,应根据自身需求并结合开发商补救情况选择要房或退房。具体来讲,如果开发商能够尽快完善各项证件、手续,尽快使房屋满足交付条件、确保将来能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购房者可以选择要房。当然,即使合同得以继续履行,购房者也有权追究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或要求赔偿损失。

    另外,购房者也可以开发商未办理预售许可证等手续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如果合同被解除或确认无效的,开发商依法应当返还购房者已付购房款、利息并赔偿损失,如果购房者认为开发商的行为构成欺诈,购房者还可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3、开发商推迟办证怎么办?

    买房支招:按照购房合同中关于交付房产证时间的约定,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依法律规定。根据**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规定,自合同订立之日起(预售房为交房之日起)90日内,购房者应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否则就可以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其次,如果超过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限,由于开发商原因购房者没有拿到房产证的,购房者可以向开发商主张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合同明确约定了逾期办证违约金的,依合同约定主张,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主张逾期办证违约金。

    4、房产面积缩水怎么办?

    买房支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以此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5、学区房不等于划片房?

    买房支招:不少楼盘虽然与**的地理位置相邻,但孩子的学籍能否划入该片并不确定。有些楼盘与**仅一墙之隔,也不能划入该**就读。学区房也需要有“资格认证”,而且学区房不等于划片房。

    幼儿园社区可以自行配建,但**、**的划片还需要教育局的整体规划。市民买房时还是要多去了解房屋所在的区域范围,购房合同中也会对房屋坐落的地址进行详细说明,市民可以将其与教育局划片范围进行对比,这样就可以清楚明白地了解该楼盘的划片**,以免购买了所谓的学区房,却仍不能入学。而对一些规划中的教育资源,到底什么时候能够投入使用也要了解清楚。

    6、空置房物业费如何收取?

    买房支招:按照规定,连续三月无装修空置房,物业费按20%缴纳

    7、房屋质量不达标怎么办?

    查看全文↓ 2019-02-21 18:08:33

相关问题

  • 1、购房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太少,不能弥补购房者的损失怎么办?对于逾期交房,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明确的违约责任约定,比如:逾期一天按照已交付房款的万分之几支付违约金,这是常见的违约责任方式,但开发商可能会有一个兜底条款,就是违约金多不能超过多少。有时候,开发商逾期交房时间较长,完全按照这个约定,对于购房者来说明显是不公平的,根据《高院商品房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2、对于如何界定购房者的损失?购房者的在逾期交房中损失,可以根据《高院商品房司法解释》第17条的规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因此,如果开发商较长时间不交付房屋,购房者认为违约金不能弥补自己的损失的话,可以按照相关房屋租金的标准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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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签订购房合同是买房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环,而购房者由于对具体细则的不了解,往往会让开发商有机可乘,偷偷建立“不平等条约”。那么,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时应该注意些什么呢?如果不小心签订了合同又该如何维权? 第一,购房合同的各项内容要尽可能全面、详细、各项规定之间要避免相互冲突,尤其是不能与国家的政策法规相冲突;文字表述要清晰、准确;签订合同的买卖双方身份、 责任要明确人。 比如说,合同中的甲方(卖方)不能是代理商或律师,而应是项目产项批准文件的投资建设单位,也不能以上级主管单位或下属机构的名义签订合同,签字人是法人代 表本人,或公司章程上授权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合同上的项目名称,一定要与项目位置联系在一起,以免日后有出入。标明项目位置时,一定要具体、明确,如××市××区××街××号××花园××号××楼层×× 房。 房屋的户型、面积一定要标示清楚,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及公用面积分摊原则等要明确说明,如在建筑面积上,还要标明使用率。 第三,房屋的档次和装修标准一般采用附件形式附在购房合同之后,这一内容的表述一定要详细、具体。 如技术的等级、材料的品牌、内部设施的种类、负荷标准、供应能力等一一予以说明。水、暖、电、通讯等设施要说明安装到什 么程度。 第四,其他如付款方式、产权保证等都应详细不、小人村加以说明。 同时合同中一定要确定物业管理单位的产生办 法或具体的物业管理单位以及物业的收费标准,并对房屋整 体结构、各部位配套设施及其部件的保修期给予明确规定。 第五,违约责任的约定一定要对等,否则**终吃亏的是消费者。 一般承担违约责任的违约事项包括:签订认购收后, 购房者不买房或要求换房,开发商不按期交房;面积变动超 过约定幅度;房屋装修标准、质量不合要求,保修不到位; 产权过户手续不全或不能按期办理。 而如果消费者发觉自己签订了“不平等条约”,也不要自认倒霉,可与经销商或开发商协商,找消费者协会协调,到工商和建设主管部门申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购买中遇到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了格式合同中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无效。因此,购房者可以在行为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或撤销该合同或合同中显失公平的条款。 在对待购房合同这件事上,消费者需要遵循签前看仔细,签后敢维权的原则,对霸王条款说“不”!

  • 按照购房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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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年来,因业主“无力还贷”,“弃房断供”现象时有发生,这是什么原因?房贷纠纷案件处理专业人士总结了以下三种购房人的非理性思维。 一、没有考虑成熟就盲目购房 个别市民往往有从众心理,“买涨不买跌”,看到房价水涨船高,看到售楼处门前排长队,就冲动购房。这类人缺乏长远规划和风险意识,对自身还款能力没有正确评估,一旦遭遇变故,脆弱的履约能力极易丧失,无法承受巨额贷款,**终会陷入房产被拍卖的尴尬境地。 【提醒】 “断供”不仅是信用问题,还涉及违约责任。“弃房”不代表法律责任就可以终止。为此,“断供弃房”现象给投资者特别是“炒房客”敲响警钟。购房应根据收入情况量力而行,不能盲目承担超出个人偿还能力的贷款。否则,就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二、贷款迟几个月还,有啥关系 在房贷纠纷中,**不应该也**常发生的,就是借款人疏忽大意导致逾期还款的情况。比如极个别的“80后”的小两口,向银行贷款购房,心情好时,会及时向银行还贷。但两人一吵架,就谁也不去银行还贷了。而后银行的逾期还款记录达到了十几次之多。 这种情况下,银行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贷款合同,并要求购房人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逾期还款的利息及相关费用。这时候购房人才紧张起来,赶紧支付了拖欠的款项以及罚息,借款合同才得以继续履行。细算算,已经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提醒】 借款人终需为这种不以为然的态度买单。如果借款人逾期还款累计超过一定次数,银行可以要求解除借款合同,要借款人立刻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而且还要支付逾期还款的罚息,这就意味着借款人的房子可能要被拍卖用以清偿。即使银行没有选择解除合同,逾期还贷对个人信用造成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个人的逾期还款记录将被记入征信系统,从而影响个人信用。 三、大不了,这房子我不要了 很多人觉得,“断供”以后,“大不了房子我不要了,银行爱怎么着怎么着。”其实不然。从“断供弃房”的案例看,不管是“供不起”还是“甩包袱”,结果都是损失惨重。不仅房子没了,**、月供也“付之东流”,还会在个人信用记录中留下“污点”。 【提醒】 确实经济困难、无力还款的购房者,在按约履行贷款合同的同时,可以通过与银行协商来解决延期还款问题,切勿自作聪明“弃房断供”。 看了以上三种“弃房断供”类型的购房者,对你有没有启发?买房前要做好规划,不要盲目做决定。

  • ①联系开发企业,要求进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②向市房屋产权与市场管理处直接投诉。③取消购房。④造成损失或遇到一房多卖的,直接向法院起诉开发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