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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有产权吗?地下室产权归谁?

147****4842 | 2019-03-07 15:04:04

已有3个回答

  • 148****9285

    当前,业主、开发商、物业公司经常为地下室的归属问题产生纠纷的现象层出不穷。那么,到底地下室是不是一定归业主所有?买了地下室,就真的有了产权了吗?今天,小编就为您说道说道。根据《人民防空法》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因此,大部分新建居民小区均配备有地下室。但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使地下室的权属处于一种模糊状态。

    关于地下室的产权归属问题,应当从地下室的建设、销售、分摊以及人防工程的权属性质等多方面来分析,而不应从单一的或笼统的角度就认为地下室的产权归业主或开发商所有。

    一般,按照传统观点上说,在商品房销售时,地下室中未分摊部位和空间的产权应属于原建设单位――开发商所有;在商品房销售时,地下室中已分摊部位和空间的产权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而地下室中人防工程的产权,应属于国家所有,由政府的人民防空办公室管理。

    根据各小区建设实际,参照《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判断,地下室权属应有如下两种情况:

    (1)建筑层高低于2.2米的,根据《房屋测量规范》,层高在2.2米以下地下室,不计算建筑面积,不能办理房屋产权;作为公用建筑面积,业主在购房时已出资的。根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八条规定公用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该条所指地下室建筑成本已打入房价,开发商不能单独议价和出售,产权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

    (2)防工程的地下室,有独立使用空间,且设计用公用建筑面积的,开发商可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置。

    查看全文↓ 2019-03-07 15:04:58
  • 144****0588

    在判断地下车库的产权归谁时,首先应明确几个判断标准:

    1、合同是否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也就说,允许开发商和业主通过约定的方式确定车库的权属。

    地下车库的产权是否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如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则根据下文标准判断;

    2、是否计入公摊面积

    如该地下车库计已入业主公摊面积,那么小区业主在购买商品房时,其购买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已包含该地下车库的面积,此时,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属全体业主所有。如地下车库并没有计入公摊面积,则车库产权归开发商所有。

    3、是否是人防工程改造车库

    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地下人防工程可以军民两用,在和平时期人防工程可以为经济建设与人民生活服务,战争状态统一由国家使用,同时规定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此时如该地下车库为人贩工程改造的车库,在和平时期,开发商对自己投资建设的车库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查询产权归属:

    一般情况下,开发商是不会公布详细的地下车库产权资料,业主公约想要得到相关资料可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1.测绘报告

    通过房产测绘部门对小区进行整体测绘做出的测绘报告,可以得知小区停车位的权属,因为开发商销售地下车位时必须取得测绘报告,而且测绘报告中还会详细标注计入公摊的建筑面积,此外业主还可以要求开发商告知车位是否计入公摊。

    2.销售许可证

    开发商出售地下车位需要取得房产管理部门的销售许可证,因此可以申请公开开发商的销售许可证的具体内容以及许可文件。

    查看全文↓ 2019-03-07 15:04:53
  • 158****1029

    看产证,如果产证上有对于这个地下室的描述和配图,那么李和张交易过户后,这个地下室就归了张,因为地下室属于这个房子的配套设施,就如同买复式一样,总会送一个层高不足2.2米的地下室,这个面积是不算如房产证里的,但是产证上会有配图和详述的。
    举个例子,就车位问题而言,买卖房子前要先行过户车位,车位也是有产证的,没有过户交易,房子是无法过户的。
    再有一种情况,是单位曾经分的房子,地下室又称储藏室,面积不大,只能存放自行车,摩托车的那种,这种性质的就麻烦了,可能当时就是跟单位买下来的,或许有协议性合同。
    总之,如果合同上没有,就看产证,产证上只要有这个地下室的描述,那这个地下室就算在李和张买卖的总房价款内了。
    回答你补充提问:
    张可以询问这个房子归属的物业和开发商,对地下室当初的分配和买卖是通过何种方式获得的,产证上没有描述,那么基本可以肯定地下室在交易中心没有备案的,所以即便张不买李的也可以买其它人的,同样,权益的保障要看交易中心是不存在备案。 因此,搞清这个小区地下室性质是**关键的,因为,李是靠何种凭证证明这个地下室归属与他呢?那个权利部门给他的权利保障呢?张问清这些,对自己将来拥有一套权利清晰明确的地下室也是必须要做的工作。

    查看全文↓ 2019-03-07 15:04:47

相关问题

  • 什么样的地下室可办理产权根据相关规定,可办理产权的地下室层高要求在2.2米以上,包括相应的有永远性顶盖的出入口。同时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层高小于2.20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不计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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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下室无法办理产权证,该室是开发商划分,业主购买,谁购买谁使用的原则。谁购买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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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前,业主、开发商、物业公司经常为地下室的归属问题产生纠纷的现象层出不穷。那么,到底地下室是不是一定归业主所有?买了地下室,就真的有了产权了吗?今天,小编就为您说道说道。根据《人民防空法》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因此,大部分新建居民小区均配备有地下室。但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使地下室的权属处于一种模糊状态。关于地下室的产权归属问题,应当从地下室的建设、销售、分摊以及人防工程的权属性质等多方面来分析,而不应从单一的或笼统的角度就认为地下室的产权归业主或开发商所有。一般,按照传统观点上说,在商品房销售时,地下室中未分摊部位和空间的产权应属于原建设单位――开发商所有;在商品房销售时,地下室中已分摊部位和空间的产权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而地下室中人防工程的产权,应属于国家所有,由政府的人民防空办公室管理。根据各小区建设实际,参照《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判断,地下室权属应有如下两种情况:(1)建筑层高低于2.2米的,根据《房屋测量规范》,层高在2.2米以下地下室,不计算建筑面积,不能办理房屋产权;作为公用建筑面积,业主在购房时已出资的。根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八条规定公用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该条所指地下室建筑成本已打入房价,开发商不能单独议价和出售,产权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2)防工程的地下室,有独立使用空间,且设计用公用建筑面积的,开发商可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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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开发商在立项设计时就将其作为小区配套设施,并且开发商将整个地下车库的面积都分摊了。该类车库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只能仅限用于对小区业主出租,而不能出售。根据《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除非有合法产权的分摊协议,否则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如车库、自行车库、会所或俱乐部、仓库、人防工程等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2、售后公房地下车库及人防工程车库。该类物业由于受当时技术要求及设计理念限制,一般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地下车库,绝大多数是防空洞改建,其用途也五花八门,有开旅馆、加工厂、仓库等等,其产权归属非常混乱。按照当时有关政策规定,这些车库其实是作为房屋配套设施而建设的,承租人在购买公房时也未进行分摊,而且这部分面积国家相关政策也不允许进入分摊,因此,其所有人还是属于原来的出资建造人。3、如果在房产证里的面积不包含地下停车场的分摊面积,所有权属于房地产开发商。但一般,现在停车位都是买的长期使用权。不会给单独的产权证。另外,业主优先使用是相对的,毕竟业主的个体,首先满足规划设计消防等要求,剩下才考虑业主使用。4、地下停车场是附属设施,经地上建筑面积分摊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像电梯、物业用房等一样是共有,地下车位的买卖实施上是使用权的租赁,因为不能办理产权这个,所以业主交的钱是租赁费,签的合同也只能是使用合同,不能成为购买。

    全部3个回答>
  • 当前,业主、开发商、物业公司经常为地下室的归属问题产生纠纷的现象层出不穷。那么,到底地下室是不是一定归业主所有?买了地下室,就真的有了产权了吗?今天,小编就为您说道说道。 根据《人民防空法》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因此,大部分新建居民小区均配备有地下室。但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使地下室的权属处于一种模糊状态。 关于地下室的产权归属问题,应当从地下室的建设、销售、分摊以及人防工程的权属性质等多方面来分析,而不应从单一的或笼统的角度就认为地下室的产权归业主或开发商所有。 一般,按照传统观点上说,在商品房销售时,地下室中未分摊部位和空间的产权应属于原建设单位――开发商所有;在商品房销售时,地下室中已分摊部位和空间的产权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而地下室中人防工程的产权,应属于国家所有,由政府的人民防空办公室管理。 根据各小区建设实际,参照《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判断,地下室权属应有如下两种情况: (1)建筑层高低于2.2米的,根据《房屋测量规范》,层高在2.2米以下地下室,不计算建筑面积,不能办理房屋产权;作为公用建筑面积,业主在购房时已出资的。根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八条规定公用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该条所指地下室建筑成本已打入房价,开发商不能单独议价和出售,产权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 (2)防工程的地下室,有独立使用空间,且设计用公用建筑面积的,开发商可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置。 但即使开发商将地下室出售、附赠给业主,但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屋仅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而无法取得权属证书。根据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故为业主取得的仍然为债权上的权益,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很难取得真正的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