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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卖构成犯罪吗?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158****1406 | 2019-03-31 21:08:25

已有4个回答

  • 136****2848

    1、从民事责任角度分析

    (1)对于有效合同的当事人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八、九条规定,未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商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对于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买受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一房二卖情况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并根据《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及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3)对于无效合同的当事人

    无效合同的善意买受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合同无效,并根据《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及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从行政责任角度分析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存在一房二卖的情形时,应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从刑事责任角度分析

    根据刑法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数额犯,即行为在达到数额较大情节时才构成犯罪。目前对于数额尚无明确规定,一般参照**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属数额较大。

    查看全文↓ 2019-03-31 21:09:08
  • 153****0569

      一房多卖一般不构成犯罪,只要合同有效,买房人有权要求卖房人承担违约责任。以下是一个经典案例,供您参考下。
      案情简介
      卢某因嫌住房离工作单位远,遂决定将其卖掉,经房产中介吴某介绍,卢某与林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约定房屋总价130万,林某当即支付**款60万,林某入住后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之后卢某得知该房价格已然上涨,遂要求增加房屋价款,但未得到林某的同意。卢某气愤之下,与不知情的丁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丁某一次性支付全部房款150万,并立即办理了过户手续,之后丁某要求林某搬走。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解除卢某与丁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意见分歧
      关于林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林某与卢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且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故林某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他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卢某与林某之间的合同有效,林某有权要求卢某补办房屋过户手续,法院应解除张某与丁某的合同关系。
      律师点评
      深圳知名律师团队马成律师团分析,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故不动产登记只是物权变动的成立要件,而不是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买卖合同的效力与物权变动的效力二者应区分开。故林某与卢某、丁某与卢某之间的买卖合同自成立就已生效,跟是否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无关联。
      根据《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该案中,丁某与卢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且房产已过户到善意第三人丁某名下,故该房产的所有权人应当是丁某。林某无权要求解除卢某与丁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条规定,要求卢某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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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看全文↓ 2019-03-31 21:09:02
  • 156****4175

    一房多卖构成犯罪的条件如下:
    1、“一房多卖”的问题,根据**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并不是一种以犯罪来处理的行为,一般也不宜以犯罪论,属于民事纠纷。
    2、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第三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重要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从以下方面把握:
    (1)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有实际履行能力;
    (2)行为人是否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
    (3)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是否如约履行合同或为履行合同积极努力;
    (4)行为人对于对方给付的财物如何处置;
    (5)行为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因;
    (6)行为人在违约后的表现等。
    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故意夸大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与自己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又不积极努力地去避免对方经济损失的,就应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查看全文↓ 2019-03-31 21:08:53
  • 154****9757

    一房多卖,属于诈骗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诈骗所得金额小于十万元的,没收非法所得,判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金额大于十万元的,没收非法所得,判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查看全文↓ 2019-03-31 21:08:43

相关问题

  • 1.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2.行政责任是指个人或者单位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3.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个人或者单位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4.民事责任重在补偿性,而刑事责任重在惩罚性,行政责任重在处罚。民事责任的前提是有损害发生,而刑事责任不论伤害与否,均承担惩罚性责任。5.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而刑事责任主要是剥夺人身自由,甚至生命,行政责任主要是处罚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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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房二卖,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  开发商在签订购房合同后一方面考虑到购房者可能会违约的情况怕房子卖不出去,另一方面以更高的价格卖给另一购房者,这些都是开发商选择一房二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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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已经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商品房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登记,而且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凡是办理的过户登记的购房人已经合法取得了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其他购房人不能对其主张权利。如果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是与房屋出卖人恶意勾结,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过户的,其他购房人可以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房屋应当返还。第二,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其他购房人依法可以追究商品房出卖人的违约责任。未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的商品房买卖,仅仅使买卖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但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所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购房人以及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后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能取得房屋的购房人,均可以要求商品房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返还已付购房款和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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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实中经常出现一房二卖的情况,但是一房二卖除了可能会涉及民事上的违约、赔偿责任以外,还可能会触犯刑法上的诈骗,应当尤其警惕。一房二卖,就是指将一套房产卖与多个购买者,它除了具有合同上欺诈的嫌疑外,还具有与刑法上的合同诈骗罪极为相似的一些特征。所谓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房二卖之所以会涉嫌合同诈骗,是因为它也具有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的特征。但是,一房二卖是否会构成合同诈骗,还需要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予以考察。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两笔房款的意图。若只是为了获取更高利润,应该属于民事范畴,而不以刑法论罪。但如果出卖者与他人签订合同后,不履行房屋交付和过户义务,逃匿和拒不退还购房款的,则构成合同诈骗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当事人还是应当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切勿为小利而犯大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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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看具体案情。多数情况下,应当按民事经济纠纷处理。但房地产开发商一房二卖,在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因此在具备法定情节的情况下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各种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在认定房地产开发商的一房二卖是否构成犯罪时,应注意区分犯罪与民事欺诈行为。1、在主观上,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其主要目的是利用合同形式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即房地产开发商是通过买受人履行合同、支付房款来获取财物,但自己根本不打算履行交房义务,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商意图无偿占有买受人的财物。而在民事欺诈中,行为人只是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故意不履行其他合同,但其并不具有无偿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即房地产开发商只是为了获取更高的售房价格而故意一房二卖,但对于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款,其并不想非法占为已有。2、在具体行为上,结合主观故意考虑,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房地产开发商可能在签订合同时就没有履约能力,如根本不可能建造房屋;也可能在签订合同时,采取各种欺诈手段,如虚构单位、冒用他人名义、伪造票据等,企图骗取买受人的财物占为已有;还可能在签订合同取得买受人的购房款后,又打算不履行交房义务,肆意挥霍所取得对方财物等。因此,在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一房二卖行为中,房地产开发商在实施欺诈时须受非法骗取对方财物目的的支配,即其只想无偿占有对方财物,而无履行交房意图,而买卖合同已进入履行阶段,即买受人已经支付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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