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屋网 >房产问答 >房屋买卖 >房产税费 >详情

房产税什么时候征收?请问有哪位大神知道,求解答?

143****7514 | 2019-04-02 11:40:21

已有3个回答

  • 145****8802

    房产税改革试点地区:自建房屋的,则从建成次月起;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的次月起;购置商品房的,则从屋交付使用次月起;购置存量房的,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开始缴纳房产税。

    查看全文↓ 2019-04-02 11:41:47
  • 131****0948

    出租房的房产税缴纳: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的第二月开始;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自建商品房的,则从房屋使用或交付的第二月起,缴纳房产税。个人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则从生产经营之月开始缴纳房产税。

    查看全文↓ 2019-04-02 11:41:43
  • 156****5077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1.纳税义务人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产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本企业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其他特殊规定。

    查看全文↓ 2019-04-02 11:40:52

相关问题

  • 我国房产税按照地方标准,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根据我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全部3个回答>
  • 1、住房公积金的个人部分是自动在工资里面扣除的,也就是工资发下来的时候,就已经扣除了住房公积金的个人部分。 2、公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话,就不一定是哪个日期了,主要看人事部什么时候去缴纳的,一般是这个月缴纳上个月的住房公积金。

    全部4个回答>
  • 其他具体规定1.企业的房产在破产期间免征房产税;((86)闽税政三字第1067号)2.凡在基建工地为基建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或基建单位投资建造,在施工期间,免征房产税。但是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这些房屋没有拆除仍继续使用的,从基建单位的房屋竣工、使用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86)财税地字第008号)3.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使用的房屋或危险房屋,只要确实停止使用,可免征房产税;(同上)4.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应划分清楚,按规定分别确定征免房产税;如划不清楚的一律征收房产税;(同上)

    全部4个回答>
  • 一 :房地产如何征收之房产税的依据 房产税的征税依据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从价计征,一种是从租计征。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两种不同方式的征税情况: 1、从价计征——按照房产余值征税,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在这里,所扣除的比例具地域性特征,是有房产所在地的政府根据当地情况进行不同程度的比例扣除。 补充:房产原值,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2、从租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房产出租的,则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注: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征收的依据;投资联营的房产,则需区别对待;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房产税征收依据;收取固定收入,则以出租房租金收入为房产税征收依据。

    全部3个回答>
  • 2014年1月1日起,对拥有2套住宅的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以上部分,视为奢侈性住宅消费,每年征收1%-3%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3套住宅,每年征收4%-5%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4套及以上住宅,每年征收10%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建部联合发布通知,作出如下细化规定: 1、对奢侈性住宅转让后的增值收益,一律征收20%个人所得税。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2014年1月1日起,对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转让后的增值收益部分(指房产的转让价减去原购买价),一律按20%的税率一次性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该房产此前已缴交的房产税,可以抵扣房产转让增值收益部分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若该房产累计已缴交的房产税超出此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则该项个人所得税视为零;对转让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住宅,按转让收入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抵扣方法如上;转让家庭唯一住宅且居住5年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全部3个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