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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房可以保全吗? 对方房子在银行抵押贷款了 我还能进行诉讼保全吗

131****4139 | 2019-04-12 10:11:43

已有5个回答

  • 151****4905

    1、按揭房当然可以执行,由执行法院组织评估拍卖,用拍卖款受偿。但根据担保法规定,按揭房附有抵押权,抵押权人即按揭银行有权从按揭房拍卖款优先受偿,还完以后原告才能拿走余额。其实就是原告帮银行打了官司提前收回了贷款本息。
    2、唯一房是个大麻烦,为了体现人道主义精神,**高院规定唯一住宅不能轻易处理。后来这个规定有了一些松动,原则上不能处理,但如果能用其他途径解决被执行人的住房(比如执行掉他的唯一别墅,同时给他租个普通房周转),就可以处理。

    查看全文↓ 2019-04-12 10:12:05
  • 141****8690

    可以申请保全,可以申请执行,有权在财产执行完毕前,申请参与分配。

    **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扺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晌扺押人、质押人、留置人的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高院在有关执行问题若干规定第40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扩展资料:

    案例:财产保全申请人能否优先执行受偿

    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周某、杨某、刘某分别借款30万元。借款到期后,张某生意失败,无钱归还三人借款及利息。周某、杨某、刘某先后到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偿还借款。在起诉前,周某了解到李某有价值约50万元房产一处,于是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也将李某的房产查封。

    判决生效后,周某、杨某、刘某均向法院申请执行。周某以其申请了财产保全为由,主张对查封房产优先受偿。法院认为本案中,周某不能优先受偿。

    查看全文↓ 2019-04-12 10:12:02
  • 158****9799

    可以保全的。
    但是,如果以后由法院来拍卖的,所得款应该首先偿还欠银行的钱,剩下的才可偿还你的债权。

    查看全文↓ 2019-04-12 10:11:58
  • 133****2537

    买房都是一件“人生大事”

    辛苦工作攒够**

    终于“喜提”心仪的房子

    简直要激动到飞起~

    然而

    东莞塘厦镇的徐女士

    买房却遇到了闹心的事

    她支付21万首期款后还一直在月供呢

    没想到房子竟然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

    被卖掉了?!



    究竟怎么回事?

    1


    业主:

    一直没有断供,房子却没了


    2014年8月,徐女士在东莞塘厦镇购买了一套138平方米的住房,支付了21万首期款后,向东莞银行黄江支行按揭借贷了48万房贷。按合同约定,徐女士每月15日向银行偿还一期房贷。



    据徐女士介绍,其2017年1月份后就很少回东莞的家了。2018年6月份突然接到物业询问短信后回家查看,却发现自家门上已被法院贴上封条。





    银行经理告知徐女士,因其未按合同准时每月还款,房子将被拍卖。徐女士表示,虽然自己未能每月15日准时还款,但已提前和银行说明情况,并能在当月还清,从未断供,自己完全不知道该房屋已被收回。



    从徐女士出示的个人贷款还款明细可以看到,从2014年10月15日第一期开始直到2019年1月的银行流水显示,她确实每月都有还款,并未断供,但有因延期付款被扣罚息。



    事后,徐女士与银行反复交涉。银行经理告知可以通过交付保证金解决这个问题,**少预存3个月的月供。然而,徐女士在去年10月存入15000保证金之后,却被告知要和解应当预存24000元。2019年1月15日,法院已将其房产拍卖成交的当天,银行还照常从账户里扣款。







    此后,徐女士与法院交涉,询问为什么法院的诉讼自己没能得到通知,法院给了她一份向她老家身份证地址寄件的信封,上面她的手机号也是错的。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回复,徐女士送达地址有2个。法院立案后,已于2016年9月14日向徐女士在《个人借款申请表》《购房按揭抵押贷款合同》所留的东莞市塘厦镇地址邮寄送达,2016年9月19日法院专递因未能妥投退回;又于2016年9月27日再向徐女士的身份证地址邮寄送达,经查询邮单,2016年10月5日已投妥。

    查看全文↓ 2019-04-12 10:11:54
  • 155****8887

      如今闪婚闪离的现象越来越多,按揭购得的房产该归谁、房产该如何分割便成了离婚当事人的争执焦点。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如何分割?



      一、按揭房贷款未还清时购房人是否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1、一般情形:对于夫妻离婚时所按揭购房的贷款还未还清的情形,在理论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购房人在未付清全部房款前,其对按揭房屋实际还没有取得所有权,既然还没有取得所有权,那么离婚时即对房产进行分割实际上是不适宜的,在法院判决的时候将房屋判决给某一方使用,使用方继续还贷。另一种观点认为购房人在签署了购房合同并进行了房屋权属登记之后,其实是已经在房屋开发商那里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从银行那里贷款实际上是以房屋为抵押物进行的抵押贷款,陆续偿还给银行的只是欠银行的贷款本息,并不是房款。故而购房人即使未还清房贷,依然是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的,离婚时是可以对房产进行分割的。笔者比较两种观点,认为第二种观点更符合中国目前的实际。在我国目前的金融实践中,若购房人到期不能还本付息,按揭银行有权将该抵押房变价并优先受偿,所以,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已经取得权属登记的按揭房产,即使尚未还清银行按揭贷款,也不能将其认定为尚未取得所有权而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特殊情形: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房款未清是否可以分割。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其与银行之间形成的是以所购房产作为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不对该债权债务关系产生影响,因此并不妨碍按揭房产的权属确定及分割。在离婚诉讼中只要能证明是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补偿即可。



      二、按揭房产权取得的时间如何确定



      1、一般原则:以权属登记的取得时间作为按揭房产是婚前所得还是婚后所得的时点。



      2、特殊情形:但在实践之中,由于从签订买卖合同到房屋的权属登记还存在着较长的时间差,很多房屋由于非购房人的原因无法及时办妥权属登记。在婚姻关系中,就有可能出现一方在婚前用个人财产付了按揭款,但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在婚后才权属登记,那这就等于是将购房人的房屋产权置于了一个不确定状态。在离婚诉讼中可能就因为办理房产权属登记的时间差异导致了财产性质的不同,还可能出现一方完全没有出钱却仅因为结婚登记就成了房屋共有人。这种情况不仅依情理很难理解,也与婚姻法中确立个人财产的初衷相违背。因此,在笔者看来,在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只在夫妻间进行,并不存在于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利益冲突。那么,在夫妻之间,一方婚前按揭贷款的房产应当以办理按揭手续的时间为准,而不是以房产权属登记的取得来作为所有权取得的时间节点。只要夫妻双方在婚前按揭购房,且房产权属登记在该方名下的,无论该房的权属登记是在婚前取得还是婚后取得,都应认定房产系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三、按揭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一)一方婚前按揭购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一个人婚前一个人财产买房,支付了**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于**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不动产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归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二)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苏斯能够使,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按购房时出资情况按份共有。

    查看全文↓ 2019-04-12 10:11:49

相关问题

  •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此规定,也就是说银行的按揭房是可以用来作财产保全的,但是,若产权人断供,将来银行有优先受偿权。也就是说,买了房子先偿还银行剩余的欠款,然后才轮到抵押权人。相关法律知识: 财产保全的担保 《国家赔偿法》规定,财产保全错误而产生的赔偿,由人民法院负担。所以,在实践操作中,当事人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时,法院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担保方式一般为现金或实物的抵押。如果当事人没有足够的现金和相应的实物,也可申请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一般为信用担保,不用办理抵押手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四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可以以下列方式提供担保: (一)申请人提供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 (二)第三人提供信用担保、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 (三)专业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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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条肯定有吧,只要您提供足够多的证明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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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和法官沟通,看看法院接受不接受。有的法院只接受全款无贷款的房产做担保。  实际上你可以找当地的有诉讼财产保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为你担保,收费低,手续方便。  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它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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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对小产权房不查封的,法院查封的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而小产权房不是合法有效的产权证。首先需要了解小产权房的概念。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通常是在提起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的程序时,人民法院将有可能对房产进行查封。手续如下:1、法院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附带的法律文书;2、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并分下列不同情形办理查封手续: (1) 被查封的标的物已核发房地产证的,应提交国土房产局档案室出具的查册表; (2) 被查封的标的物是预售商品房的,应提交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该预售商品房的交易情况表或该楼盘的明细表; (3) 被查封的标的物是土地的,应先到国土房产局档案室查清该土地权属情况,并提交查册的书面结果。3、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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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如果合同还没有备案或网签的话,一般是不行的。如果想保全的话,可以去房管局或开发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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