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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不买房就不能取吗?什么情况下可以取公积金?

152****8182 | 2019-04-15 17:06:16

已有3个回答

  • 146****8734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依照上述1-3项提取的,提取金额保留到十位整数;依照4-10项提取的,需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若提取本人名下住房公积金不足时,对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所提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需提供产权证明(配偶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及上述有关证明材料。

    查看全文↓ 2019-04-15 17:06:51
  • 152****6918

    只要符合要求就可以提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离休、退休的
    出境定居的
    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职工享受城镇**低生活保障的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查看全文↓ 2019-04-15 17:06:43
  • 155****1287


    1、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处境定居的;

    4.房租指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

    5.生活困难,正式领取城镇**低生活保障金的;

    6.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严重生活困难的;

    7.进程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8.在职期间被判死刑或无期的;

    9.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查看全文↓ 2019-04-15 17:06:38

相关问题

  • 不买房也是可以提取公积金的,但需要满足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所在单位以及职工按条例规定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那么只要符合规定条件,才可申请提取公积金,可申请提取的条件是: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6、支付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7、正在享受城镇居民生活保障待遇的;8、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重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和因做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9、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10、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11、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12、职工为农业户籍或非本地区户籍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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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买房也是可以提取公积金的,但需要满足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所在单位以及职工按条例规定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那么只要符合规定条件,才可申请提取公积金,可申请提取的条件是: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6、支付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7、正在享受城镇居民生活保障待遇的;8、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重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和因做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9、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10、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11、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12、职工为农业户籍或非本地区户籍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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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由职工本人先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单位审核同意后,由职工本人持本人身份证、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一、提取的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30%以上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出国出境定居的。 (七)在职期间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八)享受城镇**低生活保障的。 二、提取的材料 申请提取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本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完税证明(契税交纳收据);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规划、房管主管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二)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 (三)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每年办理一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需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总额。 (四)房租支出超过家庭工资收入30%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超出30%的部分。申请提取时,提供工资收入证明、租赁合同。 (五)职工离休、退休的,申请提取时提供离休证、退休证。 (六)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七)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护照及出国有效签证。 (八)继承人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提供合法的死亡证明、继承人与死亡职工法定继承关系的证明,遗嘱继承的还应当提供遗嘱。 (九)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提供合法的死亡证明、死亡职工的遗嘱。 (十)遗赠抚养人提取被抚养人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提供合法的死亡证明、遗赠抚养协议。 (十一)享受城镇**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提供城乡**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非户主的提供户口簿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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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买房也是可以提取公积金的,但需要满足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所在单位以及职工按条例规定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那么只要符合规定条件,才可申请提取公积金,可申请提取的条件是: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6、支付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7、正在享受城镇居民生活保障待遇的;8、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重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和因做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9、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10、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11、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12、职工为农业户籍或非本地区户籍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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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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