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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什么条件呢?

142****4530 | 2019-04-24 09:00:03

已有3个回答

  • 158****4724

    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住房,常简称为经适房,等同于国宅;指由中国政府出资扶持的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两方面特点的社会保障住房。所谓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所谓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种出租为主的国宅政策称为廉租房。
    申请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见附录);
    (三)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经济适用房
    (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 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 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 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 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5. 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查看全文↓ 2019-04-24 09:00:32
  • 158****8766

    (1)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凭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 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证明文件、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卡、居民身份证,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2)需要贷款的,由购买人凭登记后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售(买卖)合同,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在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

    (3)买卖双方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到建设项目 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办理房地权属证件。

    查看全文↓ 2019-04-24 09:00:25
  • 154****4688

    申请条件如下:
    (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5年以上;
    (2)已婚的(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
    (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查看全文↓ 2019-04-24 09:00:20

相关问题

  •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体申请条件,由地方制定细则,下面以杭州为例详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其它地方具体申请条件根据当地相关政策确定。  杭州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一、销售、准入原则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已婚(含未满 35 周岁离异 ( 或丧偶 ) 带小孩)或年龄在 35 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三)申请家庭 (2 人及以上 ) 现有 ( 或已有过 ) 住房建筑面积小于 48 平方米 ( 含 48 平方米 ) ;  (四)属中低收入家庭 ( 家庭中低收入,指按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家庭人口数以下者 ) 。  二、申请家庭工资总收入的核定  申请家庭上年度工资总收入状况,以单位或社区、街道核定盖章为准。  (一)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二)申请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所在单位无劳动工资管理机构的,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请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审核、街道确认,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街道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社区、街道盖章。  三、现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申请家庭已享受实物分房,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取消原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中以申请人夫妻双方已享受实物分房的建筑面积作为核定申请人住房面积条件的标准,调整为按申请人家庭现有(或已有过)住房建筑面积核定申请人住房面积条件的标准。  (二)下列住房纳入申请人家庭现有 ( 或已有过 ) 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 、承租的公有住房;  2 、已购买的房改房;  3 、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合作建房、拆迁安置住房(如属货币安置未购买住房,以拆迁安置协议注明的安置面积为准)等;  4 、申请建造的批地建房,含“撤村建居”住房;  5 、自有私房和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住房;  6 、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存量住房;  7 、已交易出售的所有住房。  四、享受供应标准及面积确认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即中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 80 平方米左右,作为一户 4 人及以上家庭享受供应标准;小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 60 平方米左右,作为一户 3 人及以下家庭享受供应标准;高层、小高层住宅可增加建筑面积 10 平方米。  (二)现有住房面积确认方法:  1 、按同一户籍内的家庭人口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户内人口所拥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均核定为该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如属直系亲属中两户以上符合单独申请条件的家庭合并为一户申购,按其家庭内人口所拥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2 、申请家庭成员属外地城镇户口的,其在户口所在地已享受实物分房或拥有其他住房的建筑面积一并核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的建筑面积。符合本细则申请条件的,持杭州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含萧山、余杭区)的一方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五、购买时的价格结算方法和计算公式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一)价格结算方法  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部分,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其房价应参照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时的周边普通商品房价格与市场价接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价),具体价格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二)价格计算公式  购房款=(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已有住房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 实际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价  六、售房对象申请、认定、销售流程  (一)申请、认定  申请家庭填写《杭州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经申请家庭成员各所在单位审核盖章(无单位的,由各所在社区审核、街道确认,并加盖公章)后,送申请家庭所在单位、街道、社区分别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15 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街道、社区盖章确认后,报市房改办审批。市房改办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初审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受理凭单。市房改办在 30 个工作日内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申购条件的,由市房改办核发《准购证》;经审查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市房改办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家庭须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并校验原件  1 、身份证明材料;  2 、户籍证明材料;  3 、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4 、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三)销售  1 、市建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供应数量和地块基本情况,市房改办每年分批次向社会进行公开销售。  2 、房源公告。  由市建委、市房改办不定期将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在《杭州日报》上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房源数量、单套建筑面积、地段、价格、开发建设单位、预登记时间和范围等。  3 、按准购证号码排序,确定选房人员名单和顺序。  ( 1 )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申请家庭凭准购证、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向市房改办办理预登记手续。  ( 2 )市房改办根据推出的房源数和预登记人数,按 1 : 1 的比例确定选房名单,以《准购证》号码顺序作为选房顺序号。  4 、市房改办公告选房时间、地点,公示选房人员名单。  对符合预登记条件且已申领《准购证》的家庭,公示期间经举报并核实其住房已达标的,即取消其准购资格,待符合条件后再重新申请。  5 、换发《准购证》。  经预登记确定选房人员名单后,中选申请家庭凭原《准购证》到市房改办办理换发新证手续,《准购证》号码保持不变。  6 、公开选房。  市房改办组织经《杭州日报》公示后无异议的中选申购家庭公开选房。申购家庭凭市房改办出具的《杭州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选房联系单》及《准购证》,到提供房源的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公布选房名单后申购家庭放弃购买的(包括各种原因未能到达现场参加选房的),已核发的《准购证》予以作废。如仍需申购,应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申领《准购证》,《准购证》号码轮至末位。  7 、市房改办公示选房结果。  8 、对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有关手续、证件,市房改办收回住房 或者由购买人按发现时市场价补足购房款 , 并责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和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七、《实施意见》出台以前按规定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摇号后已选房的,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根据《实施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尚未购买的居民中已婚无房户、年龄已满 35 周岁的单身无房户、现住房建筑面积 48 平方米(含 48 平方米)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给予优先预登记、购买;对其他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但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居民,目前暂缓参加预登记选房,今后视房源供应情况另行通知。  本《实施细则》施行后,居民按已确定的准入条件办理《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八、经济适用住房的换购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的,必须在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人可根据本细则规定的申购条件重新办理申请手续,重新核发《准购证》,原《准购证》号码予以作废。  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在房屋建成后,应当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规定办理房屋转移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所占面积、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相关的内容。  十、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出租。  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管局核准后,允许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之日起计算。房屋登记部门在“附记”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继承”或“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析产”、所占面积、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相关的内容。  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管局核准后,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允许提前上市。  十一、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产权证时,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根据市房改办确认的名单办理产权证;其他专项安排的经济适用住房和产权安置房源,根据市建委的确认文件办理产权证。建设单位自行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不予办理产权证。  十二、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同时适用于原已领《准购证》人员。本实施细则由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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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条件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及申请程序是根据各地的要求而有所不同的,一般的申请条件有如下:1.户籍:户籍一般是要求所取得该地的是非农户籍为三年或者五年以上;2.收入:家庭的人均年收入为所在地的年城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3.住房:家庭的人均私有住房面积为12到16平方米以下的;4.年龄:申请的须是为已婚的家庭,若是单身的必须在三十或者三十五周岁以上的;5.面积:享受房改政策的,其房屋面积必须在15或者48平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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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济南市经适房申请条件:(1)具有市内六区城市居民户口(仍保留承包地或宅基地的除外); (2)家庭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家庭低收入标准; (3)无房或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我市城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的60%(含);单身家庭除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外,年龄35岁(含)以上的方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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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供应对象: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5年,年满18周岁;单身家庭申请人需年满30周岁;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及资产符合政府规定标准 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标准: 1. 1人家庭成员,年收入在22700元及以下;人均住房面积在10㎡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在24万元及以下; 2. 2人家庭成员,年收入在36300元及以下;人均住房面积在10㎡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在27万元及以下; 3. 3人家庭成员,年收入在45300元及以下;人均住房面积在10㎡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在36万元及以下; 4. 4人家庭成员,年收入在52900元及以下;人均住房面积在10㎡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在45万元及以下; 5. 5人及以上家庭成员,年收入在60000元及以下;人均住房面积在10㎡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在48万元及以下。 优先配售对象: 划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以及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人、严重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优抚对象、复员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 特别提示: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关系 家庭住房 家庭收入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 家庭资产

  • (1)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凭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 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证明文件、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卡、居民身份证,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2)需要贷款的,由购买人凭登记后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售(买卖)合同,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在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 (3)买卖双方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到建设项目 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办理房地权属证件。其中,购买本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由该单位统一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手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税费如下: 1、在交易过程中: ①契税:买方缴纳房价款的4%;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减半交纳,即交2%。 ②买卖手续费: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的,每套250元;12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500元。 ③印花税:买方房价款的0.5‰。 ④公共维修基金:购房款的2%。 2、在申办产权证过程中: ①登记费:每建筑平方米0.3元。 ②房屋所有权工本费:每证收费4元。 ③印花税:每件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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