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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是公司必须交吗?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规定必须为员工缴纳的吗?

157****1643 | 2019-05-06 18:05:09

已有3个回答

  • 134****2550

    1、用人单位必须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条例第3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住房公积金,和我们的社保是完全两个体系。住房公积金不属于社保的范围,没有社会保障的属性,它更像是我国特色的一个职工互助买房基金。

    4、为了保障职工的生活,住房公积金也在不断开发着与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有关的相应的提取方式。国家也逐渐注意到了住房公积金方面存在的各种问题,也在想方设法提升社会保障左右,降低公积金的比例。

    查看全文↓ 2019-05-06 18:05:23
  • 138****9727

    现在的规定是住房公积金不是必须为职工缴纳的。

    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职工个人每月缴存部分,这部分属于职工工资;二是单位每月为职工个人缴存部分,这部分实质上是单位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给每名职工增加的住房工资,属于职工薪酬的一部分。这两部分都归职工个人所有,主要基于住房公积金的本质属性,即工资性。住房公积金不属于职工福利,这个概念不能模糊。



    拓展资料: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查看全文↓ 2019-05-06 18:05:19
  • 147****7246

    一、你的单位给你缴纳住房公积金了吗?



    用人单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已成为社会共识,无需多加强调,但提起住房公积金,大家未必会“众口一词”了。不妨看看你自己的单位,没有给你缴住房公积金吧?你自己也没觉得哪里不对吧?环视一圈你的朋友、同学,单位也都没给他们缴纳公积金吧?也没有人来查吧?所以,你认为没什么,正常。



    很多人都认为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给员工的福利,不是强制性的,主动权掌握在用人单位手里。老板这么想,员工也这么想,也就相安无事。



    二、给缴纳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发的福利,还是法定义务?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没有“公积金”三个字,规定公积金的位阶**高的规范性文件是国务院1999年颁布、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其中,第十五条规定: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条例》用的是“应当”,而非“可以”,即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权,必须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从《条例》用语看,用人单位的义务体现为五个动词:



    1. 设立公积金账户

    2. 办理缴存登记手续

    3. 办理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4. 办理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5. 缴存公积金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更加细致:



    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职工被重新录用时,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正式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启封手续。



    第三十七条规定:



    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未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封存、启封、对帐等手续的,职工有权进行监督。



    因此,在国务院《条例》的基础上,增加了启封、对账的义务。



    所以,缴纳公积金和缴纳社保一样,是用人单位对员工所负的义务,而非可有可无的福利。



    注意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有个“30日”,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衔接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日内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



    三、用人单位不缴公积金,怎么办?



    义务往往与责任是冤家,不履行义务,就得承担责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早就想好了。

    查看全文↓ 2019-05-06 18:05:15

相关问题

  • 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都是国家强制规定的,必须为职工缴纳,也是国家进行福利二次分配的重大举措,楼上回答不是必须缴纳是错误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不缴纳是要被罚款的文件规定如下: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全部3个回答>
  • 住房公积金的特点: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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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正)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在设立后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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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在的规定是住房公积金不是必须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职工个人每月缴存部分,这部分属于职工工资;二是单位每月为职工个人缴存部分,这部分实质上是单位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给每名职工增加的住房工资,属于职工薪酬的一部分。这两部分都归职工个人所有,主要基于住房公积金的本质属性,即工资性。住房公积金不属于职工福利,这个概念不能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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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公积金现在不再是选缴纳项目,而是必须缴纳项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写的很清楚,是应当而不是可以。用人单位不给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在投诉时**好是持有:1、劳动合同或确认劳动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书用以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及起止时间。2、工资发放的凭证,用以证明公积金应缴纳数额。需要注意,公积金与社会保险一样,分为个人缴纳部分和单位缴纳部分,用人单位仅负担单位应缴纳部分,个人部分还需要个人补缴。如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怠于行使权利,可向其上级部门投诉或拨打市长热线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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