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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原值如何确定?有什么用?

137****5226 | 2019-05-07 17: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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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6****5598

    二手房交易中,能否查到房屋原值,影响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确认房屋原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

    1、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根据《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税。
    2、对纳税人转让普通住房及自建住房、经济适用房、已购公有住房和城镇拆迁安置住房的,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3、对纳税人转让非普通住房的,以转让收入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房屋原值具体为:

    1、商品房

    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自建住房

    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3、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

    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4、已购公有住房

    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查看全文↓ 2019-05-07 17:14:34
  • 146****0247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根据税法规定,房产税的计算方法有以下两种:
    1.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1.2% ;
    2.第二种按租金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l2%)。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第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第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使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查看全文↓ 2019-05-07 17:14:26
  • 155****2313

    计算房产税的房产原值的确定
    1,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2,吉税四字[1988]7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近的探视井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3,国税发[2005]173号文件规定:关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
    (1)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查看全文↓ 2019-05-07 17: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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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手房交易中,能否查到房屋原值,影响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确认房屋原值。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1、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根据《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税。2、对纳税人转让普通住房及自建住房、经济适用房、已购公有住房和城镇拆迁安置住房的,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3、对纳税人转让非普通住房的,以转让收入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房屋原值具体为: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2、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3、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4、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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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计算房产税的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的“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造价或原价。2、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3、对没有房产原值的,由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的规定: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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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手房交易中,能否查到房屋原值,影响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确认房屋原值。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1、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根据《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税。2、对纳税人转让普通住房及自建住房、经济适用房、已购公有住房和城镇拆迁安置住房的,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3、对纳税人转让非普通住房的,以转让收入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房屋原值具体为: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2、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3、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4、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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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所说房产原值,指房产的原始入账价值,一般是不需要计算的。房产原值包含的内容房产原值中应包含契税和预售合同交的印花税。根据《财政部的国家税务总局的对于房产税乡镇土地运用税有关疑问告诉》(财税[2008]152号);《公司管帐制度》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置办的不需求通过缔造进程即可运用的固定资产,技实际付出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装置本钱、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依此规则:契税和预售合同交的印花税应为置办中交纳的有关税金,应作为房产原值。1.自建的房子需求供给原土地申请运用、建房申请等费税、修建公司的修建、修建材料和装饰等的累计总和;2.采购的商品房原开发公司售房、契税单、装饰等的累计总和;3.采购的二手房本来房主交易时的营业税确定交纳、个税确定交纳、契税单、装饰等的累计总和;4.拍卖的房子原拍卖单、纳税单、装饰等的累计总和;5.属共有产业改变名字的房子如因离婚改变名字的房子等按改变之前的来历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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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计算房产税的房产原值的确定1,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2,吉税四字[1988]7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近的探视井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3,国税发[2005]173号文件规定:关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1)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2)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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