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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房可以装修贷款吗? 我的房子还在按揭还款,能在建设银行进行装修贷款吗?

137****7382 | 2019-05-14 23:16:46

已有3个回答

  • 133****1861

    有装修的房子可以申请装修贷款。
    对于申请房屋装修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装修合同价值总额的80%;贷款期限一般**长不超过5年。若个人工作收入方面都是比较稳定可靠,可以通过个人信用或第三方保证方式的担保贷款申请贷款,银行会根据借款人和保证人的信用等级确定贷款额度。在办理房屋装修贷款时,需提供贷款用途证明:如提供房屋装修设计和向银行申请。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家庭的房产总支出不得超过家庭收入的50%。
    具体说来,个人申请房屋装修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个人住房装修贷款,借款人应该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此之外,借款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1]
    第二,具有房产权证明或由屋房屋产权单位出具的借款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假如你要装修的房子产权是你自己的就要有产权证,假如是单位的房子就需要由单位出你有使用权的证明。
    第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证明稳定的职业和收入,除了在国家单位工厂工作的人员,在私营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可以由自己所在单位出具**近两年稳定经济收入书面证明或者提供你**近两年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的税单回执。
    另外申请者可以以所装修的房屋为抵押物申请房屋装修贷款,只要所装修的房屋不在银行按揭中、面值、市值等方面符合条件的话,可贷款额度一般为房产评估价值的70%左右。申请者也可以提供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企业法人或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如果有连续交半年公积金的话,也可以考虑申请公积金装修贷款,如果申请者所装修的房子就是按揭房产,建议还需要提供另外的房产或资产为抵押物申请贷款。在申请房屋装修贷款时,申请者需要先填写一份装修贷款申请表,包括借款用途、金额、期限、抵押物和还款来源。

    查看全文↓ 2019-05-14 23:17:02
  • 145****6268

    房屋装修能贷款,部分银行有专门的房屋装修贷款业务。
    如建行的安居分期贷款:
    一、安居分期付款业务
    指持卡人申请用其信用
    卡在建行指定安居商户(具体包括:装修、建材、家具、家居、家电、婚庆、教育培训、旅游、百货等)购买商品或服务,建行核准后,持卡人在建行指定商户通过
    专用分期POS机具支付安居款项,相应交易金额平均分成若干期,由持卡人在约定期限内按月还款,支付一定手续费的业务。
    二、安居分期的两种模式
    ① 可以选择与建行合作的装修公司包工包料,一次性付款给装修公司。
    ② 也可以同时选择多家与建行合作的瓷砖、壁纸、橱柜、家具、家电等商户,选购材料,自己装修。
    三、期数、额度及使用、手续费
    ① 期数:6期、12期、18期、24期、36期,每期为一个月。
    ② 额度及使用:申请额度2万元(含)以上,100万(含)以下,额度有效期为从放款之日起6个月;可在不同商户多次刷卡,但每次刷卡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

    查看全文↓ 2019-05-14 23:16:57
  • 151****6282


    按揭买房合同解除后的银行贷款还款义务主体



    法官简介

    杨永清,**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第六巡回法庭分党组成员、副庭长



    汪国献,**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主审法官



    李涛,**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主审法官





    【裁判要旨】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该规定并没有免除购房者(同时又是借款合同的借款人)的还款义务。这是因为,商品房出卖人将其收到的购房贷款本息返还银行,从法律关系上来说是受购房者的委托向银行归还贷款本息,其所还款项就是购房者的还款,但还款义务人仍然应当是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因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购房者才是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商品房出卖人不是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就借款合同而言,其不负有还款义务。上述司法解释之所以做这样的规定,是考虑到按揭合同的特殊性,因商品房出卖人直接接受了银行支付的贷款,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都解除后,就没有必要由商品房出卖人将银行支付的贷款先归还给购房者,然后再由购房者归还给银行,而是应当直接由商品房出卖人归还给银行。



    【**高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后,《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是否应当予以解除;二、越州公司不能返还建行青海分行剩余贷款本息时,王忠诚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一、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后,《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是否应当予以解除的问题



    建行青海分行认为,《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借款人与售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的,借款人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第四款规定,贷款人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解除的,借款人应立即返还其所欠贷款人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或委托售房人直接将上述款项归还贷款人。由于王忠诚诉讼请求之一是由越州公司承担借款合同项下剩余贷款本息的还款义务,免除自己对建行青海分行的还款义务,故其请求违反了上述合同约定,《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不能解除。



    王忠诚认为,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案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应予解除。



    本院认为,案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应予解除,理由如下:《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据此, 在《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的情况下,王忠诚从建行青海分行借款支付购房款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王忠诚请求解除《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应予支持。建行青海分行的这一上诉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查看全文↓ 2019-05-14 23: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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