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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是强制性的吗? 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吗?

153****0663 | 2019-05-17 00:09:45

已有3个回答

  • 134****1079

    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对其进行1-5万元的行政处罚;单位欠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缴交范围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者形成事实上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在本市工作的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查看全文↓ 2019-05-17 00:10:01
  • 151****7519

    住房公积金缴纳是强制性的。
    详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如下规定: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查看全文↓ 2019-05-17 00:09:57
  • 155****1870

    笔者在日常工作中,常常听到这样的观点: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缴纳的,而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福利待遇,国家不强制缴纳,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效益情况决定缴交或者不缴。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对的,是一种认识误区。



    住房公积金缴纳是否具有强制性,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来判断。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上述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都明确规定,单位都是“应当”办理缴存登记,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应当”在法律上即为“必须”、“强制”之意。可见,为在职职工缴交公积金是单位法定的、强制义务,而不是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效益决定缴与不缴。



    单位不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不缴纳住房公积金,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起诉吗?



    司法实践中,对于补缴住房公积金争议,通常认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此类争议,应当由住房公积金征缴机构予以处理,即劳动者可以向住房公积金征缴机构投诉查处。**高人民法院在其(2017)**高法民申1121号裁定即明确上述处理观点。

    查看全文↓ 2019-05-17 00:09:53

相关问题

  • 强制缴纳的。单位如果不依法给职工缴纳公积金,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38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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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据2006年1月6日《北京市实施若干规则》第五条规则: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宅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二):事业单位(三):民办非公司单位(四):社会团体(五):国有公司、乡镇集体公司、外商投资公司、乡镇私营公司、别的乡镇公司(六):别的单位与其职工能够依照两边自愿的准则缴存住宅公积金二:假如单位不按规则处理住宅公积金缴存挂号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处理住宅公积金账户树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期限处理;逾期不处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职工交纳住宅公积金的好处?第一,在工作年限内,住宅公积金不仅仅由职工自己按自己薪酬的必定份额缴存,职工所在单位也要按该职工薪酬的必定份额给予赞助,这两笔金钱做为住宅公积金储存在职工自己公积金账户中,核算利息,且连本带息悉数偿还职工自己一切。第二,每月缴存住宅公积金相当于职工为本身的住宅花费做储蓄,职工只需发生购房等方针答应的状况,就能够依照规则的限额及频率获取运用。第三,职工或职工家庭遇方针规则范围内的突发事件,可按规则获取账户内的住宅公积金,以减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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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住房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职工住房的基本需求和职工住房建设的融通资金。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付偿给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职工个人每月按规定从工资中扣除缴存的部分,归职工个人所有;二是单位每月按规定为职工个人缴存的部分,这部分是住房实物福利分配向工资货币分配转换的部分,视同职工工资,也归职工个人所有。 单位缴存的公积金是单位对职工由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一种转化。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购房、建房、住房翻建和大修,不能挪作他用。 如果没有单位负担的部分,你个人缴纳的话,还不如把钱存银行,**起码有利息呀。社会保险是法律强制企业帮劳动者缴纳的,但公积金还没有普及,在法律上是不强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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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住房公积金不是强制性的,缴交还是不缴交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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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否建立住房公积金要看两方面的条件。一是单位是否属于必须建立的单位范围;二是职工是否属于在职职工。按照相关规定,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在职职工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