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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证能过户吗? 国有土地怎么过户

133****0606 | 2019-05-30 23:18:42

已有3个回答

  • 146****5780

    国有土地证分很多种,不是每一种都可以办理过户。

    国有土地分为划拨和出让性质。划拨,是不能办理过户的,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之后,转变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才可以办理过户。
    如果是国有出让性质土地证,是可以办理过户的,过户只有几百手续费。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查看全文↓ 2019-05-30 23:18:57
  • 151****8638

    国有土地过户就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可分为单位用地转让和个人住宅转让。

    转让流程:

    一、单位用地转让

    1、交易双方提出转让、受让申请交易当事人申请办理转让手续同时,还应提供转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宗地界址点图、建筑物产权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资料。

    2、审查

    接到申请后,承办人应对资料及宗地情况进行详细审查了解,凡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抵押、查封、出租而未通知承祖人知道的,权属不清、四邻有纠纷的等不予办理转让手续,并在15日内通知转让当事人。

    如改变土地用途须有规划部门意见。转让时需分割建筑物的应有房产主管部门意见。

    3、现场勘察

    现场勘察应与有关资料对照核实。如需分割转让,应考虑土地利用率、出路及他项权利等因素,并制图确定四至、面积,必要时需经四邻签章认可。

    4、地价评估,并提供报告书

    审核评估报告与转让协议,转让价明显低于市价的,建议市府优先购买;价格过高的,可建议采取必要调控措施。

    5、填写转让审批表

    查看全文↓ 2019-05-30 23:18:53
  • 152****5012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土地转让合同约定转让方应缴纳税款由受让方负担合法有效。



    裁判要旨:土地转让协议中关于税款负担条款,只要双方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该约定并不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约定税款具体由谁来负担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案件来源:**高人民法院,新疆京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巴州银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2282号。



    二、转让土地时未完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投资总额25%,不能据此认定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土地转让时未满足《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等条件的,不能据此认定土地转让合同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合同,是指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关于“土地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就不得转让”的规定是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是行政规章,均不能作为认定出让土地转让合同无效的依据。



    案件来源:四川省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达州广播电视大学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18号]。



    三、股权转让合同虽存在以股权转让为名收购土地的性质,但因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不认定为无效。



    裁判要旨:股权转让合同受让人欲通过控制转让人的方式开发使用土地,该行为属于商事交易中投资者对目标公司的投资行为。合同中基于股权转让而就相应的权利义务及履行方法进行的约定没有改变股权转让人本身,也没有变动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故不应纳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审查范畴,而应依据《公司法》中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对该合同进行审查。在合同内容未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前提下,可认定该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案件来源:案号:(2016)**高法民终222号 审理法院:**高人民法院。



    四、土地转让方根本违约导致受让方不能取得土地的,应赔偿受让方土地溢价损失。



    裁判要旨:土地转让方根本违约导致受让方不能取得土地,根据《合同法》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赔偿受让方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预期利益。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预期利益即土地溢价。



    案件来源: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北海左右商贸有限公司与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北海左右商贸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高人民法院(2016)**高法民申301号]、北海左右商贸有限公司与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高人民法院(2016)**高法民申1259号]。



    五、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认定为土地转让合同。

    查看全文↓ 2019-05-30 23: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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