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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属于房产哪种类型?房产证上写出让/自建房是属于商品房吗

156****7136 | 2019-06-14 00: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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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2****9538




    2017年上半年,亚洲投资者跨国房地产投资总额达452亿美元,保持同比98.4%的强劲增长。中国仍然在亚洲跨国房地产投资中占据主导,房产永远是国人**热衷的投资产品。那么大家喜欢买哪类海外房产呢 ?



    1

    度假型房屋,占31.8%



    排在首位的是度假型房屋,你意外吗?国内近年来的环境气候、空气质量都不尽人意,有闲置资金进行海外置业的投资者更愿意选择投资与休闲相结合的度假型房屋,环境是他们**重视的硬指标。



    度假型房屋大多在气候温和,环境优美,人口密度不大的地区。这类房产可以满足投资者休闲放松,改善生活节奏的需求,已经成为中国人在海外进行房产投资的首选。







    泰国环境优美,气候宜人,空气和水的质量都远优于国内,没有寒冬暴雪,没有漫天雾霾,有的只是蓝天白云,绿意葱葱,每年前往泰国度假的游客不计其数,庞大的旅游人群使得住房需求暴涨,租金非常可观。



    2

    投资型房屋,占26.4%



    随着国内房产政策收紧,门槛增高,海外房产投资风潮一跃而起。今年中国人海外置业的势头越发迅猛,所涉及的国家范围也更广,投资是他们的第一目标,在选择房产类型时,自然会优先选择投资型房屋,这类人群占到了26.4%。



    位于东盟核心区域的泰国具有良好的区位优势,在中国“一带一路”倡议下发展潜力巨大。去年12月21日,央视新闻报道了千呼万唤的中泰铁路**新进展,项目一期工程在泰国呵叻府开工。目前泰国铁路的时速仅为60公里,而中泰铁路时速为250公里,从昆明到曼谷有望朝发夕至,而且花费只需不到600元!



    近年来中泰关系较好,泰国已然成为正在被雕琢的璞玉,投资于此,价值斐然。加之目前泰国房产正处于价格洼地,房市政策宽松,入手门槛低,备受投资者青睐。



    3

    教育型房屋,占21.1%



    把孩子送出国外留学的中国父母越来越多,孩子出国的年龄也越来越早,因此产生了学区房的需求。尽管国外的教育资源比较均衡,中国家长还是希望把孩子送往“**佳选择”就读,因此学区房的概念就出现了。



    泰国教育课程体系丰富多样,通常有英式课程(A-LEVEL)、美式课程(AP)、德式课程、加拿大课程及新加坡课程等。








    一般好的国际**除了采用自己国家的教学体系,也拥有IB教学资质(国际课程体系)。像A-LEVEL、AP课程成绩都是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香港等地大学承认的。而且泰国留学费用低廉,是直接留学西方发达国家费用的50%-70%,因此很多家庭出国留学会首选泰国。学区房出租,能获得较高收益,**潜力不可低估。



    4

    移民型房屋,占14.3%



    14.3%的中国投资者为了移民而购房,自从泰国的长期签证”泰国尊容卡“推出之后,有越来越多喜欢泰国的朋友,通过办理5-20年的这种长期签证留在泰国生活。他们来自世界各地,其中中国申请人数**多。(关于泰国签证也可以向我们咨询)



    5

    养老型房屋,占5.4%



    退休后到海外享受生活是近年来催生的新需求,以养老为目的的海外置业正在兴起,目前占比7.4%。养老型的房屋对自然和人文环境有一定要求,当地医疗条件、生活便利程度、文化融合、饮食习惯、语言沟通等一整套相关指标都会考虑在内。



    查看全文↓ 2019-06-14 00:04:45
  • 135****6242


    雄安新区设立后,为了减少相关群众的不必要损失,和防止部分人抢建抢搭,钻空子捞好处,三县政府及时实施了严格的管控措施,叫停了所有在建的自建房。经过一年多的调整和规划,新区将对叫停的自建房实施区别化管控,新区领导明确提出自建房停工户会分为四种情形。

    一是不能再继续建设的自建房。这些房肯定是与新区规划相左,要么是很快就会被拆迁,要么是已经规划将被拆迁,要么是被定性为非法建筑。继续建只能增加浪费,不会得到更多补偿。



    二是不但可以继续建,而且鼓励加快建。这些房肯定是符合新区的规划要求,手续齐全合法,建成后有助于解决民生问题,而且短时间内不会被拆迁。



    三是可以继续建,但需要等局部详细规划出台后再建。这些房虽然符合新区的总体规划要求,但如何建,建成什么风格、什么规模还需要与局部详细规划相符合。出台局部详细规划需要更长的时间,所以还需要等待一段时间。



    四是建房户可以自己选择是继续建设,还是放弃建设。这些房或处于暂时不会出台建设规划的区域,或属于暂时可以保留但可能会被拆迁的房屋。某一时间点以后再建的房屋未来拆迁时可能不会给予补偿,或补偿较低。



    如果你是在建房停工户,你的房子会属于哪种情形呢?综合来看,属于哪一种都不用担心,未来的新区一定会做到居者有其屋!

    查看全文↓ 2019-06-14 00:04:40

相关问题

  • 房产证上写出让/自建房的不属于商品房。1、合法申请国有土地划拨土地或集体土地划拨土地自建、参建、委托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范围;2、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3、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4、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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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来说联建房建设也是合法的住宅开发模式。建设前都可以合法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因着有关部门要保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益,所以联建房的产权手续还有所限制。目前联建房产权证办理还需要政策的扶持! 温州市平阳县在前年下半年和去年上半年曾经公开办理联建房的房屋产权证。但因为办理费用极其昂贵,所以市面上的联建房大多没有取得房产证。也有一些房子曾经办出过产权证,联建房的产权证和房开公司开发的住宅产权证是一模一样的! 所以联建房住宅本身合法,但如果没有取得产权却会得不到法律保护,所以会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比如卖房人有经济纠纷、死亡、破产等,都有可能让购房者蒙受损失) 现在市面上有合法手续的联建房一般价格在2000元一平方左右。以一间地基30万价格计算。可以建房300平方,加上建筑成本一平方600,一个平方的联建房不包括办证费用以及利息等其它的黑色费用支出大概成本为1600元)。 如果经济比较紧张,这样的房子还是非常实惠的。住房内部品质和房开的房子基本没有区别。联建房不用物业管理费用! 负担比较轻! 联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他方提供资金,进行合作建房,并对建成后的房地产共同经营管理或进行利益分配的行为。我们通常所说的联建协议、合作开发合同、联合开发合同都属于联建合同。 房地产联建的主要类型及其法律性质 在房地产联合开发领域中,由于存在许多不规范的操作,联建的类型则多种多样,正确区分其类型则有利于判断其法律性质,确认合同的效力。现就几种常见类型的联建合同及其法律性质分析如下: 第一、双方共同提供建设用地,共同出资,共同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共同负责建设施工,房屋竣工后,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共同取得或分别取得竣工房屋的产权,在此种类型合同中,因为规划许可证是以双方的名义取得,根据建设部《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中几个涉及政策性问题的原则意见》的有关规定,双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投资的比例取得竣工房屋的产权,办理产权登记。 从此类合同的具体权利义务内容可以看出,这类合同的主体双方是为共同的事业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这种房屋联建行为实质上是一种经济合作行为,其权利义务关系类似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伙关系。联建合同,应认定为房屋合建合同。 第二、一方提供建设用地,另一方出资,双方办理了土地出让及合建审批手续,共同负责建设施工,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共享利益,共担风险。此类合同因符合房地产经营开发的法定条件,则属典型的房屋联合开发形式。 第三、一方提供建设用地,以自己的名义取得了建房审批手续,另一方出资,并负责建设施工。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分别取得竣工房屋的产权。这种房屋联建方式较为常见,主要发生在有地无钱和有钱无地的双方之间。 在此类合同中,另一方是以投资方式参与一方的房地产开发,因规划工程许可证等建房审批手续系一方领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这种方式实质上是一种房地产转让行为,房屋产权应首先归持有建房审批手续的一方享有,只有一方在办理了房屋权登记后,才能根据合同的约定将房屋产权转移于另一方。而根据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41条“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的规定,一方在向另一方转移房屋产权时,该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因此,此类合同不仅具有房屋转让的性质,且具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性质。 第四、一方提供建设用地和资金,以自己的名义领取建房审批手续,自行负责建设施工,另一方只是按照约定的单价和面积提供一定的资金,房屋竣工后,一方按合同的约定给另一方特定的房屋产权或高额回报。这种联建方式也较为常见。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在建房资金不足时,往往采取这种参建方式,吸引另一企业带资参与“共同开发”,由于参建投资方取得特定房屋产权或高额回报是以不承担任何经济风险为前提的,且又有未办理合建审批手续,没有建房开发资格,未实际从事建房及房地产开发活动,因此,这种参建形式实质上是一种非法融资行为。这类合同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属于联营合同的“保底条款”,本应认定为无效。但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新的规定,这类合同再次被认定为改性合同,即融资借款合同. 总之,房屋联建的形式多种多样,但无论是何种形式的房屋联建,都应根据合同的内容,正确把握其法律特征,确认其法律性质,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判断合同的效力。 商品房只是特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而自建、参建、委托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范围。 商品房是指开发商开发建设的供销售的房屋,能办产权证和国土证,可以自定价格出售的产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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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建房是泛指拥有自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己组织并通过雇佣他人施工,而建造的房屋和建筑。自建房是我国传统建造方式的主流,尤其是在我国农村地区,农村居民几乎都是通过自建房方式,来满足各自的居住需求。另外在我国商品房政策推出前,很多单位也曾通过集资自建房的方式,来解决企业员工的居住需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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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宅基地上建的房屋一般是农村村民的私有房产,而土地性质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是集体分配给集体成员(农民)建造房屋及其附属建筑使用的土地,城镇居民户口者无该土地使用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宪法》第10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宅基地的所有权属性,已经用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为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2款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则更进一步明确宅基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农村居民。《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农村居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不能申请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出卖、转让或抵押。宅基地使用权人只能用宅基地建房居住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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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通过房产证上面权利性质一栏里面的内容来分辨该房子是自建房还是商品房。房产证权利性质上面写的是出让/市场化商品房就表明该房子是商品房。房产证权利性质上面写的是出让/自建房就表明该房子是自建房。商品房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自建房是泛指拥有自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己组织并通过雇佣他人施工,而建造的房屋和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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