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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售后公房的人应具备哪些资质?是售后公房与个人产权的公房有哪些区别?

136****7699 | 2019-06-19 21:25:55

已有4个回答

  • 142****0823

    一、售后公房是机关单位建造的分配给职工居住使用的住房,职工没有权只有使用权。但是,职工可以工龄加货币的形式购买权,即为售后公房,更多的接近政策导向。而商品房顾名思义,更多的是偏向于市场导向。所以商品房和售后公房在出售购买限制和税收上都有区别。
    二、售后公房的销售对象都是有限制的,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购买公房。购买公房的人只能是承住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而普通商品房的销售对象是没有限制的,任何公民都可以购买商品房
    三、国家对公房的购房面积有所限制,规定人均可购房的建筑面积,任何购房人不得超过指标限制多购房,以防止一些量低价购买公有住房,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而商品房的购房面积是没有限制的,公民可以随意选择购房面积。
    四、购买公房有一定的优惠政策,首先公房的价格较低,往往按照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其次在标准价或成本价的基础上还有工龄、职务或职称方面的优惠折扣。而商品房房价较高,折扣优惠也完全依据开发商的售房政策而定。
    以上就是售后公房是什么产权?和商品房的产权证有什么区别的全部内容,职工购得的公房有的在产权上有限制,表现为已购公房上市出租、销售方面。而商品房则无此限制。与商品房相比,公房在面积、购买条件、产权上受到很多限制,其就在于享受低房价的优惠政策。

    查看全文↓ 2019-06-19 21:26:40
  • 134****3848

    买卖售后公房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
      1、 按照方案购房的未登记的产权人权益按方案购买的售后公房,产权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但可能还会存在其它的产权人,如同住人、职级人、工龄人等均有权要求确认为产权共有人。不过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和公信力,因此只要与房产证上的权利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则其他的产权人不能以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其他的产权人可要求出售人承担赔偿责任。
      2、 同住人的居住权利未按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同住人虽然不是产权人,但在房屋内享有居住权。以前在办理售后公房过户手续时,房地产交易中心要求合同上要有同住人同意出售的声明,但现在仅对此进行形式审查,并不会要求同住人到交易中心当场签名。如果未经同住人同意,产权人将房屋出售给他人,那同住人可能会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认为买卖合同虽有效但不能侵犯其居住权利,因而拒绝迁出房屋(某些法院有判例驳回了买受人要求同住人迁出房屋的请求)。
      买受人取得房屋的产权后能不能对抗同住人的居住权?这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我认为基于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和公信力以及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同住人只能向出卖人主张居住权,或者要求分割出卖人取得的房款(作为对其丧失居住权的补偿),而无权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或拒绝迁出房屋。

    查看全文↓ 2019-06-19 21:26:35
  • 153****7298

    公房是机关单位建造的分配给职工居住使用的住房,职工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但是,职工可以工龄加货币的形式购买所有权,即为售后公房,更多的接近政策导向。而商品房顾名思义,更多的是偏向于市场导向。
    所以商品房和售后公房在出售购买限制和税收上都有区别。

    查看全文↓ 2019-06-19 21:26:31
  • 132****5558

    只有要卖出的是售后公房才能退契税。这里的售后公房是指当年使用权转成产权的公房,说到底就是没有进入过市场买卖过的公房。一旦进入市场买卖了就不是售后公房了。

    查看全文↓ 2019-06-19 21:2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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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售后公房是机关单位建造的分配给职工居住使用的住房,职工没有权只有使用权。但是,职工可以工龄加货币的形式购买权,即为售后公房,更多的接近政策导向。而商品房顾名思义,更多的是偏向于市场导向。所以商品房和售后公房在出售购买限制和税收上都有区别。二、售后公房的销售对象都是有限制的,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购买公房。购买公房的人只能是承住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而普通商品房的销售对象是没有限制的,任何公民都可以购买商品房。三、国家对公房的购房面积有所限制,规定人均可购房的建筑面积,任何购房人不得超过指标限制多购房,以防止一些量低价购买公有住房,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而商品房的购房面积是没有限制的,公民可以随意选择购房面积。四、购买公房有一定的优惠政策,首先公房的价格较低,往往按照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其次在标准价或成本价的基础上还有工龄、职务或职称方面的优惠折扣。而商品房房价较高,折扣优惠也完全依据开发商的售房政策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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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售后公房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  1、 按照方案购房的未登记的产权人权益按方案购买的售后公房,产权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但可能还会存在其它的产权人,如同住人、职级人、工龄人等均有权要求确认为产权共有人。不过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和公信力,因此只要与房产证上的权利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则其他的产权人不能以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其他的产权人可要求出售人承担赔偿责任。  2、 同住人的居住权利未按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同住人虽然不是产权人,但在房屋内享有居住权。以前在办理售后公房过户手续时,房地产交易中心要求合同上要有同住人同意出售的声明,但现在仅对此进行形式审查,并不会要求同住人到交易中心当场签名。如果未经同住人同意,产权人将房屋出售给他人,那同住人可能会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认为买卖合同虽有效但不能侵犯其居住权利,因而拒绝迁出房屋(某些法院有判例驳回了买受人要求同住人迁出房屋的请求)。  买受人取得房屋的产权后能不能对抗同住人的居住权?这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我认为基于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和公信力以及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同住人只能向出卖人主张居住权,或者要求分割出卖人取得的房款(作为对其丧失居住权的补偿),而无权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或拒绝迁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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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售后公房的产权问题一起困扰着大家,也别是针对售后产权房同住人,由于双方产权利益的关系,经常会出现对簿公堂的情况,但售后公房相对于其他类型的房屋诱惑还是有那么大,为避免出现同住人的问题,今天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售后产权房同住人,有售后产权房同住人的房子能买吗?什么是售后产权房同住人一、从九四年开始房改,也就是把房屋从公有产权(或集体有产权)改为私人有产权。这种房改政策下转产的房屋简称为“售后公房”。按照上海市相关政策规定,售后公房的同住人应当满足两个条件:1、转产前在公房内有常住户口;2、实际居住在房屋内且他处无住房或他处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二、在“94方案”中对购房人所有权中的收益和处分权能进行了限制,职工家庭购房时,可共同协商确定产权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共有人必须是前款规定的购房对象,由于现在该房屋可能还是没有拿到产权证的,这样的房子分割一般法院不予处理,等到取得产权之后才能分割。三、《意见》)指出:“按‘94’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作为同住人一般对售后公房享有的居住权,同住人甚至可以通过诉讼来主张自己成为房屋的共同产权人。有售后产权房同住人的房子能买吗不管房产关系如何复杂,掌握**重要的一点就是明确划分将来产权分配的利益关系,并且有签订法律效力的协议作为保障就可以了,有售后产权童主任的房子买卖是有法律保障的,其中关于房屋共有人之间法律关系有如下规定:1、房屋共有的份额问题。关于售后公房的共有形式,如果共有人之间对于所购公房有占有比例约定的从约定;如果共有人之间对于所购公房没有占有比例约定的话,共有的形式就是共同共有。2、房屋的出租、出售程序。房屋的出租、出售仍然需要共有人一致的意思表示,在房产证上署名的共有人负有告知、征集意见的特别义务,不同意出租、出售的共有人在同等的条件下,有优先承租、购买其他共有人相应份额的权利。以上就是关于什么是售后产权房同住人以及有售后产权房童主任的房子能不能买的分析了,售后产权房有童主任虽然在产权划分上存在很大的问题,但有明确的意见指出对该处公房无购房资格而与有购房资格人协议出资购房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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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权人转让房屋没有经法定同住人的同意,受让人即便合法取得了房屋产权,也无法取得完整的房屋所有权。  【案例】  2004年,甲通过中间人介绍,与乙就房屋转让事宜达成一致。甲在本区拥有售后公房一套,产权人是甲,实际居住人除甲以外,还有甲的母亲。甲与乙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到交易中心申请了过户登记。房屋成交总价80万元。交易后乙根据合同约定支付了房款50万元,另30万元于交房时支付。后乙取得了产权证。但甲没有如期交房,且下落不明。  为了入住该房,乙只得与甲母直接协商。花甲之年的甲母坚持认为,甲出售该房没有征得她的同意,而且当初公房转产权时甲曾保证她的居住权,她不愿意搬出该房。对乙提出的其他安置方案均予以拒绝。乙产证在手却毫无办法,只好一纸诉状,将甲告上法庭,要求甲迁出该房。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作为该房的唯一权利人,其处置产权的行为合法有效,乙合法取得该房产权,也应享有房屋的产权。但由于房屋系公房出售而来,甲母作为法定同住人,对涉诉房屋有合法居住权。考虑到甲母系高龄老人,又无实际迁让之处,一审法院遂做出了驳回乙诉讼请求的判决。  售后公房的同住人权利保护,一直备受争议。2003年以前,售后公房上市交易,均需要得到同住人的书面同意,以往的示范合同文本上有专门的同住人意思表示的附件。随着产权交易审核口径的改变,交易中心不再进行同住人是否同意的形式审查,中介机构也开始放松审查,导致同住人权益保护的纠纷不断增加,包括同住人的迁让纠纷、户口纠纷等。  甲作为房屋产权人出售房屋时,应当取得同住人甲母的同意。在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前,如果产权人和同住人关于安置事项没有达成一致,同住人有权拒绝迁出。在通常情况下,购买人即使是善意的,也不能直接诉请同住人搬离。本案中,乙作为该房产权人,有两种选择,第一,和同住人甲母协商,通过和解方案解决迁让问题;第二,让同住人一直住下去,直到居住权消灭(死亡)。当然,这不影响善意受让人追究甲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第一,进行严格的权属审查。售后公房的权利人审查,包括基于夫妻关系共有和基于政策规定的  同住人共有;  第二,进行同住人审查。根据常住户口审查该房的同住人,并用书面的形式确定同住人同意出售的  意思表示。虽然交易中心不再审查同住人是否同意,但并不表明同住人没有了居住权。作为购房者或中介公司,进行这样的审查是有必要的。同住人的户口应当在交易前迁出,以避免户口纠纷;  第三,合同审查。除了正常交易条款外,关于同住人的迁出、户口迁移等问题,应当有明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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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一个是使用权的 一个是个人所有权的。就是一个是国家给职工的使用房产,享有居住权,没有权利出售。另一个是自己的私有财产,可以自行出售出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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