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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四类一下直管公房?谁能说说呢?

154****4304 | 2019-06-26 13:45:29

已有4个回答

  • 146****9665

    1.公房不能过户。因为是国家的房子,产权属于国家所有,具体来说是其所属的房屋管理部门所有。
    2.如果你还符合居住公房的政策条件,则可以继续住在分别的另一处安置房;但如果你不再符合国家保障性住房政策,则有可能不再安置,而由你自己自行安置。
    3.这是历史政策,随着社会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现在违法用地查处及土地管理执法力度日渐规范与加大,已经基本没有这种政策了,有些城市或许还存在一部份这样的情况。

    查看全文↓ 2019-06-26 13:47:06
  • 147****8662

    直管公房是指由国家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国有房产,还包括计划经济时代国有和大集体企事业单位自建的福利房。
    如同国有企业的“大锅饭”一样,直管公房是计划经济福利制度的产物。改革开放以来,对直管公房这一国家资源,如何在社会中公正、合...

    查看全文↓ 2019-06-26 13:46:54
  • 154****7610

    直管公房这房子是公有的,就是国家所有的公产房屋,这种房屋由房管局直接代管,就称直管公房。

    如果是国有房屋由房屋的使用单位自己管理,就叫自管公房。

    房产证属于房产局的房产登记部门发。土地证属于国土局发。 有的地方将这两个局合并为一个局,那就是一个部门发。

    查看全文↓ 2019-06-26 13:46:26
  • 137****2600

    建议去咨询当地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查看全文↓ 2019-06-26 13:46:19

相关问题

  • 直管公房是指由国家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国有房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资兴建、自行管理的房屋,称自管公房。 其权属性质分为产权和使用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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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直管公房这房子是公有的,就是国家所有的公产房屋,这种房屋由房管局直接代管,就称直管公房。如果是国有房屋由房屋的使用单位自己管理,就叫自管公房。 房产证属于房产局的房产登记部门发。土地证属于国土局发。 有的地方将这两个局合并为一个局,那就是一个部门发。1

    全部4个回答>
  • 直管公有住房 是房产管理部门(房管局)直接管理的公有住房。区别于国有企事业单位自行建造、购买的自管公房。房产类别又称房屋产别,是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性质或私有性质或管理方式或产权取得方式的类别。如直管公房、自管公房、军产、私房、经租房、代管房。新增加的类别有商品房、房改房、安居房、经适房、公租房、限价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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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补偿的对象不一样!私房因为房屋所有权是私人,所以补偿是给拥有所有权的私人。而购房除非当地有特殊政策,否则补偿是给公房产权单位。公房住户只能得到搬迁费、过度费。公有房拆迁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1、公有房屋拆迁补偿公,房产权人不应有别于私房产权人房屋所有权的性质,房屋的产权可分为公有和私有公房,按管理权属的不同又分为单位自管公房和直管公房,在我国目前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中,直管公房一般由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直管公房所有人的代表,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与国家授权单位自管的公房一样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公房的所有人作为拆迁关系中的主体之一,其权益理应与其它的所有权主体一样,受到公平、公正的保护,在制订政策和执行政策当中,应保持法规的严肃性和一致性,制订的公房拆迁补偿行政规定,不应有别于私房的拆迁补偿额度和利益分配方法,否则,将有悖于新《条例》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之立法目的。2、公有房屋拆迁补偿遵循等价有偿的民事原则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共同构成房地产的所有权,房地产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公房经租中,房地产所有权人行使自己的处分权、收益权,将占有权、使用权交给承租人,承租人从房地产所有权人处取得占有权、使用权就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给付租金,这是一个等价有偿的双务民事活动。拆迁也属于民事行为,新《条例》在修改过程中尤其注重坚持《民法通则》所确定的民事主体地位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民事原则,平等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权益,所以,在拆迁过程中,房地产所有权人应该获得所拆除的房地产价值,包括区位价、重置价及附属物的补偿价,而使用人应该取得因房屋被拆迁使用权灭失的损失补偿,包括过渡费、拆迁费等。承租人是否应该取得区价补偿呢?承租人同样应享有,但承租人享有的不是房屋的区位价,而是使用权的区位价,因为拆迁,承租人从原有区位迁出,对生活造成了不便,因此我们在制订过渡费、搬迁费等拆迁费用标准时,也应结合房屋的区位价等级差,确定相应的补偿比例,在过渡费、搬迁费等给承租户的补偿中予以体现,即遭受了多大的损失,就得到多大的补偿,更得体现等价有偿的原则,而不是从房地产所有人应得利益中挖出一块来贴补承租人。3、公有房屋拆迁补偿遵循意思自治、协商一致的民事原则房屋所有人取得重置价结合成新的补偿,区位价等补偿给承租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的租赁夭系在拆迁补偿后自动解除,违反了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自愿平等、意思自治的原则,租赁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就解除不了租赁合同,而现有的公房已被拆迁,如何安置使用人呢?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也是实行等价交换,超过或不足的价值,互找差价,应该按照双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的方法,结合情势变更原则,由租赁双方协商解决。 公房是国家财产(或集体财产,本文仅指作为国家财产的公房),不能作为私人财产被继承。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只有居住权,和极其有限的处分权。——北京创为 律师 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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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直管公房是历史遗留问题,改开之前到90年代末这段时期,单位有福利分房制度,那个年代城市里的房子基本都是单位的。职工通过工龄,结婚或者家庭人口增多可以向单位申请分房,这属于职工的福利,而福利等于收入这是**基本的法律常识,对吧。后来进行了改革,楼房的公房被低价卖给了租住人,这些人拿到了产权证。而平房公房因为面积小,面临拆迁问题,所以当时暂缓执行房改房政策。以此来进行规避防止出现炒平房的现象(当时,房价很低,1~2000块一个平米,平房面积小,十几二十来平一间,如果将产权卖给个人的话个人可以随便出售,那有钱的个人或者公司可以大量囤积平房,这样遇到拆迁的话就会暴富,所以暂缓)后来因为改开,很多单位都破产兼并重组了,房子的产权方不复存在了。卖给住户的话,又缺少相关政策支持(前边说了,政策被卡了,暂缓)所以,很多单位破产倒闭后,将房子交给了房子所在区的房屋管理部门(也就是房管所)来经营管理,这就是直管公房的来历。直管公房不是你递一张申请表,随随便便就能申请到的,它本身是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是职工(也就是住户)通过劳动换取来的,只是因为政策的展缓执行没有变成私房(这点国家其实是承认的,以前的拆迁,有很重要的一步就是将产权从房管所,出售给个人,购置费用从拆迁安置款里直接扣除掉。说没产权,那你为什么要出售呢?)现在,开始耍牛氓了,不承认或者说不谈直观公房了的形成原因了,苗头开始把它与公租房划等号了。。。公租房是递表申请下来的,随便谁都可以申请啊,只要名下没房收入没超标就可以。直管公房就算你名下有房百套,有存款千亿,房管所也不会因此收你的房子,区别就这么大,公房与公租房能特么扯上关系吗。而且根据义务与权力对等的原则,既然你把直管公房与公租房划等号,ok,可以,那我能交表申请直管公房吗?答案肯定是不行,不批,这不就是装孙子了吗。建立信息管理平台,第一,不让你出租,其次是为以后拿公租房和共有产权房来调换你的直管公租房来做准备,让你退出直管公房系统,这样可以节省掉大量的拆迁成本。朝令夕改没有连贯性,与民夺利,甚至是巧取豪夺,不要脸无极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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