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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屋产权登记的种类有哪些?房屋产权有哪些类型?如何取得房屋产权?

141****4252 | 2019-06-29 08:40:37

已有3个回答

  • 158****9245

    1. 总登记是一种针对所有房屋产权的普遍性登记,在登记时,不论房屋状况、权属状况有无变化,房屋产权人均有义务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 初始登记是指新建房屋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的登记。
    3. 设立登记是原权利人设立的结果,所以他物权登记,称为设立登记。
    4. 转移登记是指在总登记后,房屋所有权因买卖、赠与、交换、转让等法律行为而变更时进行的登记。
    5. 变更登记是指房屋在进行总登记以后,发生了翻建、扩建、拆除等变化而进行的登记。
    6. 注销登记是指房产权利因抛弃、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申请房产登记机关作出原登记权利不复存在的登记。

    查看全文↓ 2019-06-29 08:41:08
  • 143****6251

     房屋产权登记,又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关系。房屋产权登记时房地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依法确认房屋所有权的法定形式之一。
      房屋产权登记的种类,又称房屋权属登记的类型,是指房屋权属登记的各种形式。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9条的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分为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和注销登记等。
      1.总登记
      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一次性、统一、全面的产权登记,也称静态登记。这是房屋产权登记中**基本的登记。
      总登记是一种针对所有房屋产权的普遍性登记,在登记时,不论房屋状况、权属状况有无变化,房屋产权人均有义务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房屋总登记后,除建立健全登记簿本身并存档外,还向权利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2.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是指新建房屋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初始登记一般为首次取得所有权的登记。
      3.设立登记
      根据物权法理论,他物权产生于既有权利,是原权利人设立的结果,所以他物权登记,称为设立登记。

    查看全文↓ 2019-06-29 08:41:03
  • 143****9290

    房产类型分别是:商品房。集体住房,经济适用房,迁折安置房,商住两用房,酒店式公寓,小产权的房子。
    1. 商品房:俗称大产权房子。开发商建房,地是买来的,有五证后,方可上市。
    2. 集体房:单位公房,单位集资建的房子,地不是买的。这样房子办不出大产证的。如能办出大产证,也可以上市。
    3.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建的房子。满五年后。办理了手续产证拿到了,就可以上市。
    4. 拆迁安置房:也是满五年后,产证办出来了,方可以上市交易。
    5. 商住房:一般是40-50年产权的。因为商用地只有五十的使用权。贷款只能贷五成。
    6. 酒店公寓:和上面差不多一样的。
    7. 小产权房:是区政府或镇政府,或村委会,认可的房子。国家不认可的。这种房子交易,都有风险。如果是当地买,还是可以的。

    查看全文↓ 2019-06-29 08:40:58

相关问题

  • 房产的权属性质与共同共有房产所有权的取得1、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劳动生产、收益、添附、没收、遗失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这种方式是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的。继受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买卖合同、赠与、互易、继承遗产、接受遗赠、其他合法原因。房产作为一种财产权,人们主要取得方式主要是继受取得即通过买卖合同、赠与、互易、继承遗产、接受遗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房产所有权。(1)房产买卖是房地产交易的主要方式,房地产交易是实现房地产商品属性与使用属性的价值体现,房产买卖包括所有权的转移和占有权的转移。主要有国有房产的买卖、集体房产的买卖和私有房产的买卖等几种方式。(2)继承遗产继承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房产。(3)接受遗赠作为受遗赠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赠协议,取得被继承人遗赠的房产。(4)赠与人自愿将其所有的房产无偿赠给受赠人,受让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而不需要支付对价。(5)互易一方以金钱之外的某种财产也包括房产与他方的房产相互交换,取得他方房屋所有权的形式。(6)其他合法原因:因其他合法原因,也可以取得或形成财产所有权,如参加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组成合法经济组织,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二、房产共有关系1、共有的概念。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有享有所有权,包括公民之间的共有、法人之间的共有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又称共同共有,是基于共同关系发生的、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2、共有房产的认定、性质及分类。房产共有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拥有该房产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据权利和份额划分,共有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在房产共有关系中,所谓按份共有是指房产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产份额对共有的房产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所谓共同共有是指房产共有人对共有房产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区别于按份共有,在共同共有关系中,每个共同共有人对共有房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是平等的,没有份额限制。依据共有权利的权源形式划分,一般可分为法定共有和约定共有两种。在形式上,两者**主要的区别是,约定共有人一般在产权证明上有产权登记,笔者称之为登记产权人;而法定共有人是指依法对该房产享有产权的人,在产权证上或交易中心的产权登记册中没有登记,笔者称之为非登记产权人。这种情况**典型的例子,就是登记产权人的配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而共有产权,但产权证上没有对配偶予以登记。但无论是否登记为产权人,均应享有法律赋予的共有权利。共有房产不外乎两种情况即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基于当事人的共同关系而发生,共同关系产生于婚姻家庭领域、具有一定亲属关系的公民之间以及基于其他原因产生的共有关系。共同共有的主要类型为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和遗产分割前的共有等。按份共有除了基于法律规定的外,还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例如合伙而产生的共有、共同出资购房所产生的共有等,按份共有的当事人之间往往也是基于一定的亲属、朋友关系。房屋作为一个整体,每个空间面积具有不同的功能,其具有不可分割性,因此,其共有关系具有其特殊性,只要没有特别约定,一般按共同共有对待。比较有争议的问题是,家庭成员在一起共同居住,购买房产时往往以家庭某一成员的名义登记,因为亲情关系,往往不会在购买时签订共有协议,作为登记记载的人其配偶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就当然属于共有人,而其他家庭成员要作为共有人很难界定。笔者遇到一案例,王某家庭共有四名成年成员,王父、王母、王某与其妻杨某,均在一起生活,后用共同出资购买一套住房,登记在王父名下,后因王某与杨某感情不和,准备离婚,就该套房产发生争议,杨某认为该房产属于家庭共有,杨某应有一份财产权,而王父称该房登记在其名下,属于王父、王母共有财产,王某与杨某仅仅是暂住。杨某当时购房时已将其夫妻的存款交给了王父,但无证据,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房产属于共同共有,这样杨某就不可能分得该房产属于自己的一份。3、共有房产的处分。共有人按份额或共同对共有财产享有完整的所有权,相应地,对共有财产的处分权,应由共有人共同行使或按照份额权行使约定来行使。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是无权处分行为。也就是说各个共有人对于共有财产各个部分都享有一定的处分权,不过由于其他共有人处分权的同时存在,这种处分权又是不完全的,行使时需受到一定限制。基于共有人遵循共同行使权利原则和各共有人权利都应得到相应尊重与保护等因素。共有关系中,共有财产的处分权属于全体共有人。因此,任何共有人行使其相应处分权时,需通过一定条件的满足,如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等,转化为共同处分权后,才能产生实际处分效果。另一方面,按份共有的房产与共同共有的房产其主要区别之一在于处分权上。共同共有的房产共有人无权对共有房产进行处分,基于共同共有不确定份额,若部分共有人实施处分行为,则系无权处分行为;按份共有的房产共有人确定了房产份额,享有份额权,实施处分行为时仅能处分相应的份额,但若处分了全部房产,对其他共有人的部分仍然是实施了无权处分行为。从法律上讲,共有房产属于共有财产,出售时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如果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应认定该转让行为无效。但**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由此可见,擅自出售共有房产,买卖关系并不必然无效,这个特殊情况就是第三人是在善意的前提下购买房屋的,即在买卖房屋时,第三人并不知道相对人无权独自出售房屋,同时相对人必须是有偿购买房屋,即对所购房屋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只有在具备这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法律才可能会承认买卖关系有效,保护第三人也即购房者的权益。表现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房产已经交付使用较长一段时间或者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法院一般不会判令该转让行为无效。但如果房产还未交付使用,也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一旦房产共有人在知道该转让情况后提出反对,法院就有可能判定该交易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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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登记制度,类似德国式登记制,兼采托伦斯登记制,但又有自己的特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1、房地产权属登记由不同登记机关分别登记房屋与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是不可分割的,但由于我国对房地产事项由房屋与土地分部门管理,所以房地产权属登记一般是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分别在土地管理机关和房地产管理机关进行。2 、房地产权属登记为房地产权利动态登记当事人对房地产权利的取得、变更、丧失均须依法登记,不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房地产权属登记,不仅登记房地产静态权利,而且也登记权利动态过程,使第三人可以就登记情况,推知该房地产权利状态。3、房地产权属登记具有公信力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地产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房地产权利一经登记机关在登记簿上注册登记,该权利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法律上有绝对效力。4、房地产权属登记实行及时登记制度房地产权利初始登记后,涉及权利转移、设定、变更等,权利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登记,若不登记,房地产权利便得不到法律有效保护,且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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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商品房2.经济适用房3.央产房4.军产房5.公房6.小产权房7.自建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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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商品房  基于我国长期以来在住房体制上实行的是供给制,商品房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才在我国出现。它是指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经营的住宅,其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代收费用等等组成,并受地段、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影响。商品房从法律角度来分析,能够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  也正是由于商品房的这样一些特性,使得商品房除了满足居住的要求之外,还具有极大的投资价值。也因此而使得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商品房的争执往往较大。  2.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人家庭的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这类住宅因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部分费用,其成本略低于普通商品房,故称为经济适用房。这一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宅,兼具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  由经济适用房的性质所决定,国家为稳定市场秩序,对于经济适用房的申请资格及上市交易均作了某些限制。这些限制的存在,也使得离婚财产分割中,对于经济适用房的分割造成了一些不便。  3.央产房  央产房的全称是“中央在京单位职工的已购公房”,指职工根据国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购买的,由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也视为已购公房。所谓“中央在京单位”,主要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  由央产房的性质所决定,这些房产只是在北京,并且多集中于东、西、北二、三环一线的大中型社区。央产房的上市交易在2003年才放开,当年的10月8日为央产房上市交易的第一天 。并且委托交易只能经过指定的几家经纪公司,并且只能在朝外大街的“央产房交易大厅”办理相关交易手续。作为已购公房的一种,央产房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一般不会受到限制。  4.军产房  所谓军产房是指军队享有房屋所有权(即产权)的房屋 。根据《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军队房地产统归军委、总部。其产权产籍由各级后勤基建营房部门归口管理,按其用途分别由有关业务部门具体负责使用和管护。这类房产土地是由国家专门划拨的军事用地,由部队盖建,并且只分配给所属部队的军人使用。使用者必须每月交纳一定的租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能上市交易,也不能继承。  在军婚家庭中,对于非军人一方,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军产房无法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加以分割,更无法作价补偿。在离婚后,非军人一方往往只能搬离该居所。当然,军人一方同意其继续居住的除外。  5.公房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房。在住房未出售之前,住房的产权(所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及产权单位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按产权所有者(管理部门)的不同,公房又分为直管公房(统管公房)和自管公房(非统管公房),前者指由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房,后者指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房。  由于公房分为直管公房与自管公房两种,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在涉及公房的使用权分割时亦会有所不同。虽然公房在根据政策购买以前,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但其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是得到确认的。为此,在财产分割时,若使用权归一方所有,另一方仍可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  6.小产权房  基于房屋产权的来源不同,我们国家现阶段存在以下三种小产权房:(1)针对开发商的产权而言,将开发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种叫法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开发商一个产权分割来的;(2)按房屋再转让时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来区分,不用再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按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3)按产权证的发证机关来区分,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又被称为乡产权。  第1、2类情形的小产权房,只要交足购房款,或转让时补缴土地出让金就可以自由买卖。而第3类情形小产权的法律属性存在较大争议,而且拿不到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证。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由于小产权房的权属并不明确,并且“所有权人”并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若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一般不会做出判决,而须待产权明晰后另案起诉处理。  7.自建住房  自建住房一般指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房。在我国,宅基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公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及少数城镇居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为此,宅基地使用权利分为两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城镇宅基地使用权。而宅基地上的自建住房,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转让时,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由于在实践中,自建住房往往涉及违章占地或建房问题,应属于违法行为,当然在权属上得不到法律确认。这使得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对于这一部分土地、房屋无法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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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家都知道买完房子要办理产权,房产转让也**终体现在产权转让上,那么产权有几种呢?产权来源有哪些呢?一、房屋产权有哪几种?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 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按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进行的分类。在现阶段,我国住宅类房屋按产权可划分为:(l)国家所有住宅;(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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